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财务会计核算的讲义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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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财务会计核算的讲义9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财务会计核算的

讲义

(共计三个大部分)

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O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部分共10个内容)

第一、什么叫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标准是: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包括以下8项: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四)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税收政策:

1、前期研发环节的税收政策:

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什么是加计扣除?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②研究开发费用向后结转5年(研究开发费用由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出现亏损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弥补)。

③研发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需注意的是,享受了该优惠的研发仪器和设备,不可再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④促进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后期交易成果环节的税收政策包括:

①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③减征企业所得税等

3、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O八年四月十四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10年01月04日穗国税发〔2009〕358号

第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1、税收减免手续: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2、减免要求: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部门: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单位和机构。

第六、高新技术企业评价的硬指标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评价方法:

(须70分以上,不包含70分)

序号指标赋值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4成长性指标20

合计100

(二)评分的具体内容: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

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6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4个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

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

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

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

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四.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

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五.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上年度的高新产品(技术服务)收入要占总收入60%以上.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第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合规性审查(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第八、资格的有效期和复查

资格有效期: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资格复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第九、罚则: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其他事项

1、具体操作:

按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项目要求:

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所得税优惠:

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部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

目的: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部分分为八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明确界定适用对象

1、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

2、必须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

第二、明确了研发费的扣除标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明确了八种费用可扣除

  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研究开发费是指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㈠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中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㈡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㈣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㈤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㈥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㈧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明确了不得扣除的项目和情形

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7、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8、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收益化、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可扣除

  注意:

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即要求企业:

  

(1)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分开核算。

指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六、  允许企业集团合理分摊研发费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同时应提供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合同,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七、明确了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办法

 1、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5、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八、企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2008年度申请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市地税局表示,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三部分研发开发费的立项和核算

(本部分共分三个大内容)

第一、研发费用的立项和申报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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