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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

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

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会议制度第十一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顾问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

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结上年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和重大政策规定。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九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十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县长办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

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室主任列席。

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县长办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涉及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

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八条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办室汇总,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室审核把关,由分管副县长定稿。

第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县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

县政府办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开的应及时报道。

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室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事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假,同时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并向县政府办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室负责。

会议确定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

(二)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重点工作。

(三)分析一个时期全县政治经济形势,检查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执行情况,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工作。

(四)以县政府名义的综合表彰。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室主任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部署需要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有关方面的工作。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工作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第二十八条召开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重大紧急事项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召开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办室审核备案,分管副县长确定。

会务工作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室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切实转变会风,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内容相近的会可以合并开。

严肃会议纪律,各部门单位参加会议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允许代替迟到和早退。

确有事项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并明确参加人员。

第三十条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阳召开市级以上层次的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四报送和审批第三十一条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和《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办室负责县政府各类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室名义制发的。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应当由县政府办室按规定程序受理。

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第三十三条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必须以正式上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

可由县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县政府。

下列内容的请示性,直接报送县有关部门办理。

(一)有关经费申请的,报送县财政局办理。

(二)有关土地使用的,报送县国土资局办理。

(三)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的,报送县建设管理局办理。

(四)有关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的,报送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报。

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行请示。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厅下发的,审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领导阅批的由县政府办室呈送。

阅批意见用钢笔写在所附的处理笺上。

阅批后的和批示直接退交办室,由办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县政府领导接到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单位)径送审批的,应交由县政府办室按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加强网络化办进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办理效率。

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县政府办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办室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室名义制发的,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zd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政府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室名义制发的,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县政府办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

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办室审理的稿。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室运转程序为:

一非规范性的制发。

主管部门起草后先交县政府办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意见进行修改,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送分管副县长阅签后,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规范性的制发。

确定制发的规范性由主管部门起草,先交县政府法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审核,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分管县长签字后,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的稿,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送县委签发;以县委办室县政府办室名义联合行的,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县长或办室主任签字后送县委办室签发。

第四十条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通告,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办事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正副职,局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县长签发。

四各副县长各镇长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由县长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以及以县政府办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办室主任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室名义制发的,属于办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办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精简和电报。

行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规格和发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室名义行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室名义行。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室名义行:

(一)对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稿。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部门不得越级行。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或联合发。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

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

第五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办理第四十三条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实行督查和办理制度。

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办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

县政府办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

县政府办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室。

(三)督查调研。

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

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四十六条收到国家省市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县政府办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领导在人民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信人。

第四十八条领导批示涉及个或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六政务活动第四十九条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参与考察调研接待等政务活动,要简化礼仪,减少应酬。

第五十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县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

第五十一条上级部门外地宾到考察访问,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接待外宾的规定。

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一般应由县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提前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室按程序审批。

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

县政府领导会见访的重要知名人士,要由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室制订接待方案,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领导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确需报道的要精练内容注重效果,新闻稿要经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室审定。

第七作风纪律第五十四条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市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涉及全县性重大新闻的发布,必须报县政府办室,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六十条县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

工作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外出,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

第六十一条副县长办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

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各镇长出差(出访)休假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县长;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超过天的,须请示县长。

以上人员请假应书面送县政府办室备案。

第八民主决策和监督第六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加强同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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