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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株洲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依法行使政府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分层级管理、按规矩办事、靠制度立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在中共株洲县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个发展”理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仔细贯彻县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速融城,加快发展,奋力打造繁荣宜居幸福文明的株洲市城市副中心。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仔细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四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

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县长、县政府副县级干部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八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主持本部门工作,并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范围内行使职权。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总量、人均均量和运行质量同步提升。

第十一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着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服务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四条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七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可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其内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应提请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统一编号发布。

第十八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仔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

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仔细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工作部门要仔细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仔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县政府办和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会议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议题。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次。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相关负责人、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主任和其他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经县政府办汇总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交流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主任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县长、副县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确定。

必要时也可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具体承办。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按内容由县政府办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承办。

第四十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减少会议,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

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天报送县政府办审批。

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部门负责。

如部门尚未完全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的,待准备充分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文的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文秘室统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呈送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受理未按规定程序送呈审批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办要按公文处理的程序做好政策、文字、文种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

凡县政府或县政府办的文件,均须经县政府办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按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审签。

第四十四条文件审签权限:

县政府文件,属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属全局性、综合性或重大问题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回复部门报告、请示的文件,或以函的形式商榷工作的文件,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资金审批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签发。

县政府办文件,属外行文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必要时送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属内行文的,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以县政府办名义拟发的文电,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均视为同意。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和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相关部门、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县政府部门要仔细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切实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不断提高公文审批效能,保证公文审批高效运转。

第十章请示报告和工作通报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实行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事项为: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事项;

(三)重大基建项目、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县级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一次性财政支出数额巨大的事项;

(五)涉及全县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内事、外事活动;

(六)县长、副县长出国考察、外出学习等事项;

(七)需要请示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实行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报告事项为:

(一)全县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全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四)全县和县本级财政审计情况;

(五)政府有关工作报告;

(六)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民族、人口、改革、治安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决定、命令、重大行政措施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

(八)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实行向县政协通报情况制度,通报事项为:

(一)全县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

(三)全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四)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县政府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说明;

(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民生及社会管理创新重大问题;

(七)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实行向老干部通报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次,通报内容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思路,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县政府实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我县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地的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办,由县政府办值班领导视情况进行处理、报告。

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活动:

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领导的,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接待;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接待。

需要县长、常务副县长接待的,由县政府办主任安排。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出席,确需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出席的,须报县政府办主任审核,由县政府办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工作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应与县政府办联系,统筹安排,并须在事前向被邀请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尽量减少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

各镇、县政府工作部门邀请参加上述活动的函件,一律送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统筹安排。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县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自觉保守国家机密。

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县政府办做好学习计划的制订和跟踪落实工作。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县政府会议制度

.县政府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制度

.县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县政府办理人大建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

.县政府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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