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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重点知识

税收重点知识

1、增值税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增值税的税目、税率详见《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出口货物

不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和铜基合金等)和国家限制出口的部分货物(如矿砂及精矿、钢铁初级产品、原油、车用汽油、煤炭、原木、尿素产品、山羊绒、鳗鱼苗、某些援外货物等)

0

二、农业产品

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

13

三、粮食复制品

包括切面、挂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

13

四、食用植物油

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核桃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13

五、自来水

13

六、暖气、热气、热水、冷气

含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13

七、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

13

八、石油液化气

13

九、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田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13

十、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3

十一、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3

十二、图书、报刊、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

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

13

十三、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

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

13

十四、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13

十五、农药

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和其他农药原药、农药制剂

13

十六、农业机械

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意外的农用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业机械零部件)

13

十七、农用塑料薄膜

13

十八、食用盐

13

十九、二甲醚

13

二十、原油

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17

二十一、其他货物

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

17

二十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2、消费税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和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消费税一共设有14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固定税额标准和复合税率,详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3、营业税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

335335-20555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和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和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业务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与上述3种税收同时缴纳。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税率表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地区

税率(%)

一、市区二、县城、建制镇三、其他地区

751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

  2.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特殊规定:

  1.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2.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返)还。

5、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实地勘测。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表如下: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3)幼儿园,包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幼儿园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养老院,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5)医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单位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2、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包括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2)公路线路,包括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截水沟。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场所。

  (4)港口,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港口供船舶进出、停靠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航道,包括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3、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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