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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知识点

第一章导论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1.1.1什么是国际税收

一、税收的基本概念

1.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分配

2.税收是一国政府同它的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概念

1.具备税收的基本特征

2.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国际税收是各国课征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各国对其管辖权下跨国流动的人员、资本和货物的征税关系。

(朱青)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它体现了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

1.1.2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朱青)

⏹国际税收活动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涉及对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合作性协调---税收协定

(2)非合作性协调---税收的国际竞争

1.1.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

(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

(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1.2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2.1税收分类

1.商品课税的分类

关税(一国政府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商品课征的税收)

进口税

出口税

过境税

国内商品税(对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商品(劳务)课征的税收)

销售税(销售税的课征着眼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营业行为)

消费税(消费税的课征着眼于消费行为)

2.所得课税的分类

个人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

公司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

3.财产课税的分类

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又称财富税(对全部财产)

对纳税人转移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赠与税(对生前转移的财产)

死亡税(对死后转移的财产)

1.2.2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

1.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3.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1.2.3国际经济发展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商品课税国际协调活动的产生

2.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3.财产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1.商品课税领域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所得课税领域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

⏹“财政降格”(fiscaldegradation)

⏹“一降到底”(racetobottom)

⏹国际社会的协调

3.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协调。

4.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

应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国际税收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

(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

1.4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4.1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

⏹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

⏹课税客体中对人税和对物税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机理及其约束和免除规范

⏹国际避税、逃税、节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及其防范措施

⏹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选择与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签订和不同范本比较

⏹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等一些重要的全球和区域贸易的税务协调措施

1.4.2国际税收学的研究范围(广义的)

⏹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协调

⏹对人税和对物税的税收职能异化所形成的对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关规范的冲撞

⏹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

2.1国际税收涉及的主体含义

2.1.1课税权主体

⏹各级政府征税当局

⏹课税权主体之间的关系:

平行关系

斜向关系

2.1.2课税主体

⏹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

⏹国际税务协调涉及的课税主体

2.2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

⏹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

1.是跨国纳税人:

跨国自然人、跨国法人

2.成为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条件:

一般条件:

同时取得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所得;在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重复交叉的纳税义务。

特殊条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重复交叉的纳税义务。

3.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的定义

凡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所得;或者虽然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所得,但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重复交叉纳税义务的跨国自然人或法人,都是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

4.纳税人的国籍并非是识别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的标志。

一个外国国籍的纳税人不一定是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

一个本国国籍的纳税人也不一定不能成为国际税收分配涉及的课税主体。

⏹国际税务协调涉及的课税主体

1.甲、乙两国各自征纳关系中所涉及的出口商和进口商纳税人

2.定义

凡是被同一征税对象联系起来的有关国家政府,在与各自境内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区别于跨国纳税人)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税收以外的贸易经济利益矛盾,需要通过国际税务协调解决的,其所关联的纳税人,就是国际税务协调涉及的课税主体。

2.2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

2.2.1对物税与对人税

对物税:

流转税、个别财产税

对人税:

所得税、一般财产税

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

跨国受益、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进出口商品流转额)

2.2.2跨国受益或所得的分类

⏹确定跨国所得的两种立法思想

净资产增加说△iNA=TI

所得源泉说

⏹跨国受益或所得的四种类型

跨国一般经常所得

跨国超额所得(标准基期法、标准投资利润率法)

跨国资本利得

跨国其他受益或所得

2.2.3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分类

⏹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

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

⏹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

一般财产税、资本税(跨国法人)

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富裕税(跨国自然人)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和扩大

3.1重复征税的内容

3.1.1什么是重复征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或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3.1.2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复税制造成的)

⏹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征税权力原则造成的)

⏹经济性重复征税(同一经济渊源)

3.1.3不同范围的重复征税

⏹国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3.1.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

3.2税收管辖权

3.2.1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对于选择地域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政治权力的指导思想原则的。

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

属人原则:

对于选择人员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政治权力的指导思想原则的。

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

3.2.2地域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

凡是按照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管辖权:

凡是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

中国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例如:

香港、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例如:

美国、利比里亚

3.3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3.3.1有关国家都实行单一的、内涵相同的税收管辖权,不会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都实行单一的、内涵相同的地域管辖权,不会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都实行单一的、内涵相同的居民管辖权,不会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都实行单一的、内涵相同的公民管辖权,不会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3.3.2有关国家实行不同种类的税收管辖权,有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

⏹一个国家实行属地管辖权,另一个国家实行居民管辖权,有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

⏹一个国家实行属地管辖权,另一个国家实行公民管辖权,有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

⏹一个国家实行公民管辖权,另一个国家实行居民管辖权,有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

⏹一个国家实行属地管辖权,另一个国家实行居民管辖权,第三国实行公民管辖权,有可能引起国际三重征税。

 

3.3.3有关国家实行不同内涵的税收管辖权,有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行使不同内涵的公民管辖权,可能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行使不同内涵的居民管辖权,可能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实行不同内涵的地域管辖权,可能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内涵的税收管辖权,可能产生国际多重征税

3.3.4一国实行属人管辖权,其他有关国家实行属地管辖权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

3.4国际重复征税的扩大

3.4.1国际重复征税的外延扩大

⏹有关国家都同时实行两种管辖权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有关国家都同时实行三种管辖权会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3.4.2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扩大

⏹属地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居民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公民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内涵扩大的约束规范

4.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规范

4.1.1跨国自然人

⏹法律标准:

是以法律规定为衡量依据。

把适用于跨国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有关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

⏹户籍标准:

是以居住状况为衡量依据。

把适用于跨国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住所或居所所在国的居民个人。

公民身份的判定依据:

国籍

国籍的取得:

出生地、血统、加入国籍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

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户籍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4.1.2跨国法人

法人的性质和类型

⏹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团体以及设有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

⏹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分为: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英美法系国家将法人分为:

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法人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法人与企业的关系:

法人中非盈利组织不是企业,而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为法人。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公司组建地标准)(美国)

⏹2.中心管理和控制(centralmanagementandcontrol)所在地标准(英国)

⏹3.公司所在地(companyseat)标准(德国)

⏹4.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placeofeffectivemanagement)标准(德国第二级标准)

⏹5.主要机构或总机构(mainofficeorheadoffice)所在地标准(中国、日本)

4.1.3特殊情况下的跨国自然人和法人

⏹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

顺序选择:

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国、协商

⏹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公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

协商

⏹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企业的跨国法人

实际有效管理机构(两大范本第4条第3款)

⏹被两种标准同时认定为居民(公民)管辖权行使对象的跨国法人

协商

⏹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

船舶的母港所在国,船舶经营者的居住所在国

4.2约束地域管辖权的规范

4.2.1跨国权益所得(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

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租金所得是财产所有人向财产承租人收取的财产使用费。

⏹各种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1.股息

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地。

2.利息

一般规则:

(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

(2)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

我国采用前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利息,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判定标准

(1)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2)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3)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4.租金所得

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租金所得的来源地为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4.2.2跨国劳务所得

⏹跨国独立劳务所得

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联合国范本)

1.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必须要求纳税人在来源国出场

固定基地

停留时间(超过183天)

实际支付标准(或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一定金额限度的(协商)

2.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的约束

对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的跨国独立劳务者,应只限于就归属于他的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对在本国没有设立固定基地而停留已超过183天以上的跨国独立劳务者,则应限于就其在这一期间内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两大范本第15条)(受聘或受雇于非居国)(2000年OECD范本的名称改为“就业所得”:

IncomefromEmployment)

实际支付标准(或常设机构负担)

停留时间标准(183天以上)

⏹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

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不能按常设机构原则或支付地原则征税)

跨国退休金所得、跨国政府服务所得、跨国董事费所得、跨国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跨国教师和研究员所得以及跨国学生、学徒和实习生所得

跨国退休金所得

分为三类:

⏹一般性的退休金由居住国征税;

⏹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从其建立的基金(非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退休金,应由支付退休金的国家征税;

⏹不是由政府机构或公司企业支付而是由政府或地方当局所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应由支付退休金的国家采取源泉扣缴办法征税,这一项退休金相当于过去工资薪金的累积,故应由工薪支付地征税。

跨国政府服务所得

两种情况:

甲国政府雇佣一批人在乙国从事政府工作,服从甲国政府命令,这批职员不是乙国国民也不是乙国居民,甲国政府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由甲国征税。

甲国政府在乙国雇佣乙国公民承担某些劳务活动,这些人同时也是乙国居民,甲国政府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由乙国征税。

实际上都是按居住国独占征税。

跨国董事费所得

范本规定甲国居民作为乙国居民公司的董事取得的款项或类似的董事费报酬由乙国征税。

跨国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

两大范本规定甲国居民如表演家、运动员到乙国从事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归属于他个人还是他人,都可以在来源国征税。

但政府间的文化交流项目一般免税。

跨国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

两大范本没有列出专门条款给予特殊对待。

但我国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都坚持专列一条,对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到缔约国另一方的大学、学校、学院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另一方应给予定期的免税待遇。

跨国学生、学徒和实习生所得

《OECD范本》规定仅由于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缔约国一方,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所收到的来源于一方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不应征税。

《联合国范本》除此之外还加上学生或企业学徒所取得的不包括在前述收到的款项范围以内的补助金、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教育或训练期间,应与其所访问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待遇。

4.2.3跨国财产收益或利得

⏹跨国不动产收益或所得

⏹跨国动产

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

对于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

但对于动产的所得,各国判定其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取转让地标准和转让者居住地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即动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财产在中国境内转让,是指动产的过户手续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动产转让所得的来源地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2.4跨国营业所得

营业利润即指经营所得,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主要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两大范本)---从营业活动的主体角度

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

如果经营所得并非通过常设机构取得,是否征税?

两个原则:

实际所得原则(又称归属原则);引力原则。

2.交易地点标准---从交易地点

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s)含义:

一般类型的确定规则

有一个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诸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

这个营业活动场所不是临时的,而是有相对的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

这个场所应该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常设机构具有实体性、有形性。

关于营业场所的认定:

1.不要求具有完整性;2.场所、设施或设备不论自有或租用;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

关于固定性的认定(空间和时间):

1.位置标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1)固定的活动中心场所;

(2)边界明确的经营位置(适用管线铺设、海洋石油勘探或开采、道路修建、捕捞业等移动性行业。

2.持久性标准—着眼于税收征管的可行性

关于营业活动的认定:

1.区分非营业性服务和营业活动(花钱还是赚钱)

2.区分营业活动和一般的租赁活动或销售活动(看主体,看服务对象)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企业与其代理人之间是否为同一实体)

1.非独立代理人(签约权)

跨国保险业的特别规定

2.独立代理人

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场所、营业活动(非准备性、辅助性)、固定性

2.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构?

3.网络提供商是否成为非居民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应税跨国营业所得的范围: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跨国营业所得的计算

独立核算原则,又称“臂距原则”

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采用了常设机构标准,同时对外国企业征税时不实行“引力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2.5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跨国资本(财富)价值

不动产和动产,船只、船舶和飞机以及附属的有关动产

⏹跨国遗产价值

不动产、有形动产、股票或债权

第五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外延扩大的免除5.1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外延扩大免除的概念和范围

5.1.1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外延扩大的免除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通过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优先或独占行使地域管辖权,借以免除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重复和外延扩大的重复征税。

5.1.2国际重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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