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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2011-04-13

(一)常见知识点积累

1.不作价设备是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费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

 

2.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

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3.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4.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5.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退运的,按“加工设备退运”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

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6.如果为“减免税设备”,5年后到期将自动解除监管;如果为“不作价设备”,到期后需提供相关单证前往海关主管部门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7.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383号)有关规定,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只要每年加工产品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则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使用条件。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是不是不用办理《进口许可证》?

答:

依据商务部、海关、商检2008年7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执行,无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2.A、C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A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B,C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为D,现A想更名C。

更名后,原A公司的不作价设备,C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并出货给外商公司D吗?

如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

加工贸易企业因转制、搬迁、分拆、合并、变更厂名等原因,原则上可以将尚未到期不作价设备结转至新企业继续使用,但须经原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外商同意,且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具体手续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咨询。

 

3.我司有二本不作价设备手册,其中一本手册有二张设备进口报关单,但进口的时间不同(一份快够五年,另一份未够五年期限),手册的有效期未到;另一本不作价设备手册只有一张设备进口报关单,五年期限已到,但手册的有效期却未到。

请问这二本手册的设备解监是按什么时间去办理为正确?

答:

按规定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4.请问不作价设备监管期五年过后,已向主管海关申请手册核销了,是不是就代表解除监管了呢?

还需不要需要另外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是否要向外经申请?

答:

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并不等同于解除监管。

根据现行规定,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仍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但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请问不作价设备手册申办的进口设备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进口,是否需要办理手册变更?

如需变更怎么办理?

如果不需变更,手册到期时是否可以正常核销?

答:

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是5年,为方便企业办理手册核销以及解除手册监管的手续,通常手册有效期与设备进口期限是存在对应关系的,所以你司所述情况需要变更,请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6.不作价设备办理加工贸易设备内销的流程?

是否可产生付汇联?

答:

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

不作价设备为外商免费提供,不能对外付汇。

 

7.我司有一D字不作价设备05年备的案,05年1月份进口,现在5年监管期已到,准备核销,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办理核销?

答:

根据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的规定,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退运的,按“加工设备退运”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

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8。

请问不作价设备能否用于生产一般贸易产品?

不作价设备能否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申请不作价设备的条件中,“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述出口产品”其中的70%是指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吗?

还是仅指用不作价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而言?

答:

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根据文件规定,你司如果是条件一,不能生产内销产品;如果是条件二,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

根据你司具体情况选择。

如果是条件一,不能生产内销产品;如果是条件二,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

 

9.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已过监管期,现在想转让部分机器设备,请问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所依据的海关的文件号是什么?

答: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海关凭相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免缴进口关税。

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即有关不作价设备如符合以上规定免缴进口增值税。

所依据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10.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在的减免税额度不是很多,请问我们想以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可以吗?

需要征税吗?

这样还会占用我们的减免税额度吗?

答:

企业以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是可以的,一般来讲是按租金征税,具体事项可询现场通关部门。

此种方式进口是不占用企业减免税额度的。

 

11.不作价设备进口所需报关单证问题。

我公司为上海一家加工贸易公司,要进口一批不作价设备,已经领到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现在需要正式报关进口,请问报关中具体需要递交给海关单证材料具体有哪些,(跟一般贸易进口所需单证的区别)?

答:

除了需要递交不作价设备手册外,其他基本和一般贸易进口相同。

 

12.我司为一家来料加工企业,4年前免税进口的几台不作价设备,想因订单减少,想转让给另一家同关区的来料加工企业。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能否用深加工结转的方式转给另一企业?

转入方企业的监管期限是连续计算还是从转入的日期开始算起?

答: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相关情况不属于“深加工结转”。

根据描述,我们判断相关业务问题涉及到“不作价设备结转”。

“不作价设备结转”是指企业分立、合并、转型或因搬迁厂址变更主管海关而将设备转入分立、合并、转型后的新企业或因搬迁厂址变更主管海关的企业,以及企业协议到期或终止而将设备留给境内一方、或转给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的另一企业、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和单位,而需办理的设备结转或补办正式进口手续。

即办理“不作价设备结转”适用于企业分立、合并、转型以及协议到期、终止等情况,你司不符合相关条件。

建议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后再由转入企业办理进口手续。

 

13.不作价设备到海关监管期后,如果要继续留在工厂内继续使用,不想办理退运,该怎样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具体手续请咨询主管海关。

 

14.我公司为加工贸易公司,想要提前解除一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使用了两年),用作销售,我们知道需要补交关税增值税,请问我们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时需提交什么单证、材料?

是否需按照旧机电产品进口去检验检疫局备案?

以及办理进口许可证?

答: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

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你司所述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已使用两年且未满海关监管期并拟内销,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但应先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申请解除监管应向海关提供备案手册、进口报关单,并提交相应的监管证件。

 

15.之前我已咨询过不作价设备提前退运的事情,但有些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设备退运时是否需要商检局鉴定(商品编码84778000)?

另外,今年2月份我们又进口了1台不作价设备,设备还尚未使用,由于国外客户突然取消订单,要求将设备退运出境,请问可以申请退运吗?

另外,当初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未抵扣),是否可以退还呢?

答:

设备退运也需要按照国家法检目录执行,具体请查询报关实用手册。

新进口的设备可以申请退运,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具体请与税务部门联系。

 

16.不作价设备退运问题。

我公司是沈阳一家加工贸易类公司,于2007年以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三台设备,进口时监管条件没有要求A证,故没有办理进境通关单,现在该三台设备已闲置,国外客户要求将该三台设备退运回去,该三台设备的HS编码对应的监管条件需要B证,我公司咨询了沈阳商检部门,给予答复为没有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范围内,而海关通关系统要求出B证,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该怎么解决?

以“加工设备退运”方式出口,是否需要B证?

答:

设备出境时,如果其商品编号所对应的监管条件为“B”,即需要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

 

17.不作价设备送回到外商客户处维修问题。

我司是属来料加工企业,所有设备也是客户无偿提供的.在2009年9月出现了一台仪器有问题,要送回到外商客户处维修.当时是申请以"修理物品"的贸易方式退出的仪器维修,为期是半年;但现在半年已过,客户还没维修好仪器,因为维修零件无法买到,所以还不能明确什么时候可以送回这仪器,现在客户想问是否可以不送回这台仪器?

我们能不能改成“不作价设备复出”的贸易方式?

如果真的不能维修好,送不回来应该怎么处理?

答:

如不能复进,可用加工设备退运方式重新申报。

 

18.我司是来料加工企业,计划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如果是纳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的,是否可以免税?

答:

如该设备是纳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的,而未纳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的,仍可以不作价设备免征关税进口。

 

19.我公司于2006-2008年进口了数台不作价设备,监管期为5年(手册有效期)。

请问:

监管期未满的不作价设备内销的话如何办理?

是否需要旧机电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答: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0.我司是一来料加工企业,2006年我司于不作价手册方式进口了模具一批,该批设备在进口时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

现在该批设备使用期已过5年监管期。

请问该批设备是否需要前往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答:

不作价设备因为有手册监管,须向手册备案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核销手册。

 

21.我司从英国进口全套的旧的设备,主要是生产指示灯泡用的设备。

此批设备是厂商免费提供的,且我们只专门为此客户加工产品.请问如果我要办理不做价设备手册的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都要到哪些部门办理?

答:

凭不作价设备合同,至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批件;凭批件和加工贸易合同、不作价设备合同到主管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

 

22.我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主要生产打印机用塑胶配件,主要生产设备为注塑机,由于注塑机中所用配件“螺杆”磨损,需从海外购买并进口更换,请问注塑机中所用配件“螺杆”可否做设备手册加签(特案)?

有无相关规定:

什么设备可做设备手册备案,什么设备不可设备手册备案,设备中零配件可否备案?

答: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作价设备的零配件不得保税进口,只能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

 

23.我们是三来一补企业,我们有一批2003年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已办理到期解除监管手续,但现在因总公司想把该批设备退回总公司使用,请问已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是否可以办理退港手续?

如果可以的话,是否象办理未到期设备退港一样的手续?

如果不可以的话,我们的设备可以用何种方法退运至总公司?

答:

已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不是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可自行进行处理。

 

24.作为加工贸易用的不作价设备进口(全新设备)时是否要交税?

如何交?

加工单位在温州,是否可以直接从温州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

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

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25.我司是独资企业,工厂现在的设备已过海关5年监管期,是否需要到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还是自动解除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答:

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为“减免税设备”,5年后到期将自动解除监管;

(2)如果为“不作价设备”,到期后需提供相关单证前往海关主管部门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26.申请加工贸易设备是否可以免税?

我司是家德国独资的汽车配件公司,现将进口加工贸易专用设备,想申请加工贸易设备(贸易方式0420),请问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征免性质是否可以全免?

还是照章征税?

或者是只免关税?

想申请这种贸易方式有什么条件?

答:

进口加工贸易设备(监管方式0420)需要全额缴纳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方式0320)符合规定的,免关税,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请查阅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

该设备需要在独立厂房中运作,或70%以上产品出口,海关监管年限5年。

若要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需要同时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申领加工贸易手册。

 

27.我司是一间来料加工的外商独资企业,我们于07年以设备手册进口了一批不作价设备,现有其中一台因使用不多,外商方要求我们办理退运,我们想咨询一下手续方面该怎样办理?

答: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383号)有关规定,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

具体请咨询你司主管海关。

 

28.来料加工名义进口的免税设备或模具是否可以用于进料加工用途(在同一个企业)?

如可以,依据是什么?

如不可以,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包括处罚依据)?

答: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具体请咨询你公司的主管海关;模具单独进口需要征税。

 

29.我司是在广州的来料加工企业,现在河源新建了一个进料加工厂,有部分不作价设备需移动至河源工厂,请问可否移动?

用哪种方式进行?

需办理何种手续?

答:

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离或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迁至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设立新的加工贸易企业或合并到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同一投资主体己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涉及保税货物转移的迁出企业应在搬迁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转移有关保税货物。

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

采用0456(不作价设备结转)贸易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具体办理相关手续请直接咨询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

 

30.企业如转型为三资企业,其原有设备监管期已过,是否可以用于其他用途或其他企业,未到期的如何办理,可否结转到该三资企业?

答:

如设备监管期已过,企业可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如是不作价设备,则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及检验手续后,方可在境内使用。

未到期的设备可按有关规定结转到新企业。

 

31.我是一家来料厂,想转为三资企业,有一批未到期的设备,请问未到期的设备可以转到三资企业吗?

如果可以的话,三资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批文来转入设备,在那里办理?

转型成功之后,三资企业还可以用来料厂的消防证和环保证吗?

答:

转型企业的设备结转和余料结转可以比照同一企业进行处理,请前往主管海关办理具体的手续。

 

32.我司是一来料加工工厂,由于公司业务需要从香港转移一台旧洗水机,做布标签洗水用,HS编码:

8451400000,已经申请不作价设备手册,在口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我代理报关公司提出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119号》要求提供《进口许可证》,请问我司进口此不做价旧洗水机是否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

答: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另外,8451400000商品不在《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内。

 

33.请问进口时征了增值税(未征关税),该设备是否还属海关监管?

如属监管,那到了5年后,是必需办理退港呢还是也可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答:

不作价设备无论是否征税进口,均属海关监管设备;5年之后仍可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34.由于符合条件的未过监管期的设备可结转至新设三资企业,并可作为外商出资,请问对于那些已解除监管留厂使用的设备,是否也可结转到新设三资企业,并用作出资?

答:

按照有关规定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不能结转至新企业作为出资。

 

35.请问来料就地转型后三资企业如何申请不作价合同,具体的流程和需要资料?

答:

企业转型过程中不作价设备的结转,可比照“同一企业”处理方式,不作价设备在转型前和转型后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进口环节免予征收关税及增值税。

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备案新《不作价手册》时,要求企业在对应设备项的规格型号栏目注明“仅限于结转”。

 

36.我厂是来料加工厂,工厂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解散,2009年12月已停产,产品转移至东莞工厂生产(与我厂为同一香港法人),请问我厂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否自行转移东莞工厂,是否需办理什么手续?

我厂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是否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海关凭相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免缴进口关税。

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即有关不作价设备如符合以上规定免缴进口增值税;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须以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为完税价格,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解除监管手续与上述第1条相同。

 

37.我司是一家以来料加工为主的企业,还有一部分外商投资进口的免税设备没到解除监管的期限。

为解决目前订单减少,开工不足的困难,我司想接一些成品100%出口的进料加工同行的发外加工半成品的订单,不知是否可行?

这样做会不会违反海关监管设备的使用规定?

答:

如你司进口的设备是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形式申报进口,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有关规定,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只要每年加工产品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则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使用条件。

 

38.我司现是一家来料加工的生产工厂,如果我司通过一般贸易或国内购买了一些设备,保税与非保税的设备比例为70%:

30%。

请问这样我司可否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出口及生产30%的产品?

有具体的规定吗?

答:

根据现行规定,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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