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师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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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请假制度

河南教师请假制度

  河南教师请假制度

为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爱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教职工的休假一般应支配在寒暑假,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缘由不能利用寒暑假的,依据本部门的实际状况另行支配。

一、事假

(一)教职工因有特别状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需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单位从严把握。

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限:

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10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在7天以内的,岗位津贴请假一天扣一天;事假连续在8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者,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

二、病假

(一)教职工休病假必需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按时提供病假证明者,急症必需在3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待遇:

休病假3天以内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连续休病假15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岗位津贴;16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病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

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工资津贴部分(活工资),固定工资根据以下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固定工资按全额发放。

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固定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80%。

病休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需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假如需要继续休息,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人事处,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觉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马上停发工资。

(三)经鉴定凡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固定工资、津贴照发;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对待。

(四)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延长半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一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见习期满后予以辞退。

三、婚假

(一)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二)再婚夫妻,如夫妻双方都属于再婚,享受婚假3天;如一方是再婚,另一方是初婚,且初婚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则初婚一方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三)婚假期间待遇:

工资、岗位津贴正常发放。

婚假超期的,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女职工符合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休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三)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需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处理。

(四)女职工领取生育证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五)职工计划生育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人工流产、取环),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六)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缘由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需持有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五、丧假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5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依据路程远近,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二)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六、探亲假

(一)凡在校工作满1年并转正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如本人要求探亲,必需先到所在院(系、部、处)办理请假手续,在征得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不得事后补假。

(三)探亲天数: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院(系、部、处)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依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教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应支配在寒暑假期间,假如寒暑假假期缺乏规定的探亲天数,可由各院(系、部、处)适当支配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其它探亲时间一律不予批准。

(五)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年度享受。

(七)女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明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及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其在路途耽搁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如职工在寒暑假期中享受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假),工资、岗位津贴照发(生产爱护性的补贴除外)。

(十)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缘由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十一)职工探亲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县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及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二)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必需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年度内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十二)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

(十三)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分两次使的,其探亲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

(十四)当年度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七、附则

(一)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请假,需书面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审批;全部请假均需报人事处备案。

(二)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处理

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外,必需参与学院或系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2、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3、职工请病假必需凭校医院的病休证明,无病休证明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职工提出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时间里,有医院病休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经鉴定属因工负伤的教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准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对旷工的处理:

旷工一天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旷工两天,停发两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岗位津贴为止;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30天以上按辞退、自动离职有关规定处理。

7、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月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对本单位月旷工累计天数超过3天以上者,应准时上报人事处。

(三)本方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四)本方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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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教师病假规定是怎样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根据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根据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旧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留意:

上述工资是指基本工资,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由于绩效工资实施方法由各事业单位分别制定,因此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应根据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法执行,没有统一政策规定。

二、教师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综上所述,就病假规定中的工资发放来说,是尽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一般在两个月内的病假工资都是和正常上班的工资一样发放的,但是假如超过两个月就需要依据工作年限的相关标准来进行病假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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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校常常性的中心工作,是实现教育目的、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手段,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主导作用。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培育优良教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师的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和人才培育质量,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 职业素养

第二条 高校作为意识形态工作前沿阵地,肩负着学习讨论宣扬马克思主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

作为高校教师,要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仔细学习教育理论,主动承当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应以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教学工作。

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四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担任肯定时期的助教工作。

主讲前,由所在教研室审查教案和教学预备状况,并在学院试讲,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审查认定具备相应的教学水平。

(二)能够根据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精确把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难点,熟识教材并积累肯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和相关学问。

(三)初步把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识主要的教学环节。

第五条 已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开设另一门课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讨论生及其以上学历。

(二)对开设课程的所属学科领域有肯定的科学讨论基础,能够独立完成新课程的教学、试验等工作,具有带着学生从事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依据学科进展或因专业教学计划变动开设的新课,教师应于开课前一学期写出开设新课的论证报告,经教研室审查,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开课前主讲教师要完成教案。

第七条 主讲教师要对所讲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两名以上教师共同讲授一门课程时,由教研室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指定教学组长,负责统筹该课程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要坚持立德树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须有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应依据专业培育目标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来制订,其内容包括:

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要求、课程内容和课时安排、计划支配和教学方式、教材和参考书等。

依据需要制订或修订的教学大纲须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生的学问水平和接受能力确定教学进度,填写教学进度表。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需仔细备课,书写教案。

提倡集体备课,以便集思广益,精确把握教学内容,科学运用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一般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

教师在教学和教育活动中必需坚持使用一般话,努力提高一般话水平,并到达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内容精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板书规范,理论联系实际,既注重基本学问、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传授,又留意智力的开发和能力的培育,并常常向学生介绍新的学术思想和讨论动态,但不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应依据教学内容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尤其要注重运用启发式教学法,并主动创造条件,采纳现代化教学手段。

要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

第十四条 试验课教学应根据教材或试验指导书进行。

试验课教师应仔细备课和书写教案,并在课前作好试验预备。

要教育学生遵守试验规程,爱惜公共财物,对试验的全过程负责,指导学生把握试验技能,完成试验报告,仔细批阅学生的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每门课程的性质布置适量的作业或课外练习,要仔细批改作业,指导课外练习,支配辅导答疑,并依据学生完成作业和课外练习的状况评定其平常成果。

第五章 实践环节

第十六条 实践环节是教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增添学生的综合素养,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方式。

第十七条 担任实习、科研训练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肯定的教学、科研阅历和实践能力,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指导实习、科研训练的教师要对实习、科研训练的全部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

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的选题,指导学生依据课题进行科学讨论并负责讨论过程的管理,准时了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的进展状况,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参与毕业论文的辩论或设计创作的评议,依据论文和设计创作作品的水平与学生表现评定成果。

第十九条 指导教育实习的教师应着重向实习生传授科学的教学方法,通过言传身教培育实习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的教师应着重向学生传授科学的讨论方法,培育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教学讨论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依据实际状况制订有关教研活动的管理方法,确立教研室在教研活动中的核心地位,有计划地组织带有讨论性质的公开教学或观摩教学。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教研室或课程组的教学讨论活动,探究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讨论教书育人的措施,培育教学成果,撰写教学讨论论文,举行公开教学,参与各种形式的教学讨论商量会,申报校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教学讨论文章、鉴定过的教学成果和获奖项目,在教师的职称评审、评优奖先中与同一级别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嘉奖同等对待。

第七章 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育目标,各教学单位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厉性。

教师应仔细执行教学大纲,力求教学内容的科学严谨、完好统一。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执行教学大纲的前提下,可以讲解并描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在课堂上散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严格落实"学术讨论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没有特别缘由不得变更上课时间。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由教研室指派其他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

如需调课,由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如因特别缘由确需停课时,须事先经教务处教务科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参加对学生的课堂考勤。

第八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的师德修养、教学看法、教学效果。

考核要着眼于教学过程和育人效果,激励教师提高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采纳学生评议(网上评教或开座谈会)、同行评议(听课、批阅教案)、专家和领导评定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听课制度。

教研室(系)主任应对本教研室(系)教师开设的课程每学期至少各听一次,对学生有意见或学生反映授课效果特殊好的任课教师,教研室要组织集体听课,以利促进教师间的沟通与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倡教师间互相听课。

学院领导对学生有不良反映的任课教师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以帮助教师改良教学。

学校领导、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每学期都要完成肯定数量的听课任务。

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教师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各教学单位要将教师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考核结果等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年度综合考评、评定教学优秀奖和评聘技术职务中教学条件的主要根据。

第九章 嘉奖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材建设等方面成果突出的教师,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表彰和嘉奖。

学校分别设立教学优秀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其中成果特殊显著者,由学校推举申报省、部、国家级嘉奖。

第三十四条 经教学检查,对于学生和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师,要限期改良,否则应视具体状况分别实行停课整改、指定内容试讲、调离教学岗位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嘉奖、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各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适用于承当我校教学工作的全体专、兼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印发的《河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校发〔2006〕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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