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卫52号关于转发全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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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卫52号关于转发全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局文件
李沧卫〔2012〕52号
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为严厉打击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健康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转发2012年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监督字〔2012〕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安排,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签订承诺书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依法执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建立务实、可行的院、科、人员三级岗位职责,建立落实严格督导考核制度,坚决杜绝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5月10日前各医疗机构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一式两份),同时医疗机构与全体医务人员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一式两份),书面上报区卫生监督所1份备案。
二、开展专题宣传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建立器官移植有关法律及医疗知识专题宣传栏,公示批准开展的合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开展专题培训,5月15日前上报书面自查报告。
三、开展专项督查
5月1日-7月31日区卫生监督所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将工作总结、宣传资料等材料,于8月5日前上报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及汇总表格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及区卫生局医政科。
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辛本明,电话:
87629961,电子邮箱:
qdlcjdek@;区卫生局医政科联系人:
刘继章,电话:
87627977。
附件:
1、《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2、关于转发2012年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监督字〔2012〕14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卫生人体器官移植整治方案通知
李沧区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依法执业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医院)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4.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5.严格院外会诊管理,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6.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7.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局举报。
举报电话:
87061437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依法执业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3.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护理等工作;
4.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局举报。
举报电话:
87061437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年月日
依法执业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医务人员)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4.严格遵守院外会诊制度,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5.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局举报。
举报电话:
87061437
承诺人:
年月日
关于转发2012年全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卫监督字〔2012〕14号
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严厉打击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2012年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鲁卫法监字〔2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
各区(市)要提高对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对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分管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与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移植器官承诺书》,强化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
二、加强监督,联合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项检查内容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医疗机构和个人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专项整治期间,市卫生局将组织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请各区(市)认真做好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将工作总结、宣传资料、汇总表格等材料,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
刁绍华管丽丽电话:
85788607
电子邮箱:
jianduqike@
2012年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鲁卫法监字〔2012〕6号
2012年3月15日
一、活动主题
严厉打击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全省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增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等违法违规活动,保障患者健康权益。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人员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为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提供配型实验、场所、设备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器官来源不合法,未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获得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各市要与部队、武警、公安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打击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等相关活动工作机制,建立案件的协调,移送和联合查办工作程序,形成打击合力。
(二)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与全体医务人员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承诺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承诺事项。
(三)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开展专题报道,开辟专栏,发布预警信息,印发就医指南、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针对所有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建立器官移植有关法律及医疗知识专题宣传栏,让所有就医人员了解,要对所有医务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引导他们遵法、守法,切实增强自律意识。
(四)组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专项监督执法队伍,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检查标准,要聘请医疗专家参与,做到法律指导与医疗技术指导的有机结合。
具体监督主要内容参照以下标准:
1、有资质的移植医院
(1)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批并获得合法资质;
(2)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人员执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4)是否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是否组织开展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法律知识培训及考核,医务人员对人体器官移植法律知识及有关政策知晓情况(填写人体器官移植法律知识问卷);
(5)人体器官来源是否合法;
(6)有无为非本院开展的器官移植手术提供移植配型实验的情况。
(7)本方案规定的其它内容。
2、非移植医院
(1)是否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2)医院和医务人员是否组织、参与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3)医院和医务人员是否有组织、参与摘取健康人体器官的行为;
(4)有无为非本院开展的器官移植手术提供移植配型实验的情况。
(5)是否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场所、人员及设备等。
(6)本方案规定的其它内容。
3、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1)是否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2)是否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医疗场所、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等。
(3)本方案规定的其它内容。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份)
各地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下发到本辖区内所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举行专项行动启动仪式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7月份)
4月15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所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与全体医务人员签订《依法执业,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一式两份)。
4月3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建立器官移植有关法律及医疗知识专题宣传栏,公示批准开展的合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开展专题培训,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书面上报自查报告。
5月1日-7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要做到案件查处不到位不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市级注册的医疗机构及辖区内省级注册的医疗机构(附件1所列机构列入督导总结阶段检查范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注册的医疗机构。
(三)督导总结阶段(2012年8月份)
各市成立督导检查组,以群众举报为线索,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考核医务人员、现场检查等形式对所辖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抽查部分医疗机构。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及汇总表格上报省卫生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重大伦理和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赋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
各市要切实提高对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依法执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建立务实、可行的院、科、人员三级岗位职责,建立落实严格督导考核制度,坚决杜绝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二)强化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本方案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现的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给予医疗机构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级;对于违法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有合法资质移植医院及医务人员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知识,为群众提供正确就医指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开展的合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
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附件:
1.卫生部公布山东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2.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卫生部公布山东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省、区、市
医疗机构
移植项目
山东
1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肾
2
烟台毓璜顶医院
肾
3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肝/肾/心
4
临沂市人民医院
肾
5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肝/肾
6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肝/肾
7
山东省立医院
肝/肾/肺
8
济南军区总医院
肝/肾
9
聊城市人民医院
肝
10
泰安市中心医院
肾
11
潍坊市人民医院
肾
12
济南军区第401医院
肝/肾
13
济南军区第107医院
肝
附件2:
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市上报日期年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移植医院(家)
抽查非移植医院(家)
抽查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家)
签订《承诺书》(家)
人体器官来源不合法(家)
未经批准开展器官移植(家)
组织、参与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人)
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场所(家)
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设备(家)
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配型结果(家)
查办案件(件)
罚款(万元)
吊销执业证书(件)
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次)
发布宣传信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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