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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中的保守主义思潮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作者:

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内容提要清末立宪运动中的立宪缓行派对西方宪政制度植入中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怀有审慎的怀疑态度,它与立宪派之间的思想论争,反映了后发展的传统国家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两难矛盾与困难问题,研究这场思想论争,有助于认识制约中国走向宪政与民主所面临的文化、社会与经济矛盾,这对于百年后的中国人仍然有着重要的历史启示。

本文通过考察清末新政时期保守派对立宪思潮的批评言论,来展示二十世纪初的中国保守主义思潮的一些基本思想内涵。

关键词:

清末新政保守主义立宪运动

1905年至1911年的清末筹备立宪过程中,清末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之间一直存在着相当激烈的思想论争。

清末立宪运动中的缓行派的思想观点,在中国近代保守主义思潮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本文所涉及到的立宪缓行派,主要是一些对预备立宪思潮持批评质疑态度的官绅人士。

从后发展国家早期现代化这一特定视角来看,立宪缓行派的思想远非“文化守旧,思想落伍”一语可以概括。

他们认为,由于中西文化、社会和历史条件与环境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简单地仿效西洋宪政,将会对中国的变革,对现体制下的秩序稳定与社会整合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因而他们主张推迟预备立宪,在新政的现阶段,主张以加强开明主义的君权,发展实业,开展新政为目的

(1)。

他们并不否认西方文明在许多方面的优点,并在原则上也认为,西洋的立宪政体的文明程度确实优于中国现行的专制政体,他们甚至也并不反对中国未来走立宪之路。

他们中的一些代表人物,例如于式枚、吴寿等人,有过数次出洋考察的丰富经历。

他们对西方和日本的政治和社会情势的了解和认识程度,与那些积极提倡立宪的人士相比,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换言之,他们的观念和价值态度实际上已经相当现代化了。

事实上,庚子事变以前那种极端守旧的顽固派,在清末新政时期已经被迅速边缘化了,而且此类顽固人士也很少在新人云集的报刊上去发表自己被人们视为不合潮流的观点。

对立宪运动持批评态度,并在报章上发表文章阐述己见的,大多数是此类立宪缓行派。

这些立宪缓行派可以说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的保守思潮的主力。

实际上,立宪缓行派与立宪派之间进行的思想论争,反映了后发展的传统国家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两难矛盾与困难问题,研究这种思想论争,对于进一步认识制约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的内在矛盾和困难,对于更深入全面地思考后发展国家走向宪政与民主所面临的文化、社会与经济矛盾无疑有着重要的历史启示。

下文试图考察新政时期保守派对立宪思潮的批评言论,以此来展示中国保守主义思潮的一些基本思想内涵,并通过对近代保守主义的思想考察,来分析中国现代化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清末立宪保守主义的开明专制论

立宪派认为,立宪在民众中所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以及对国家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乃是使中国摆脱危机的希望所寄。

中国需要的是立宪政治,而不是已经失效的专制政治。

而清末的立宪保守派人士则认为,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看,实行开明专制要比实行“华而不实”的立宪政治更为合适。

他们认为西洋的民主立宪,适合于西洋专制过甚的病症;中国面对的实际问题,对于实现富强而言,并不是“专制过甚”,而是国家权威不足,无法应对民族面临的各种内外危机。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分权化的立宪并不是对症良药。

中国首先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

江西道监察御史刘汝骥可以作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欧洲百年前,其君暴戾恣睢,残民以逞,其病盖中于专制,以立宪医之当也。

”而中国的情况则是,“官骄吏窳,兵疲民困,百孔千疮。

其病总由于君权之不振。

何有于专,更何有于制?

”既然中国与西方各自的“病脉”不同,“彼曰立宪,我亦张皇其说曰立宪,是犹医者不寻其脉理,不察其症结,见萎弱之病夫,施以猛烈之剂,奚其可?

(2)刘氏实际上指出在中国处于积贫积弱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强“开明专制”型的权威政治,通过集中的国家权威的主导与监护,才能得以解决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官骄吏窳”的问题,如果用分权制衡的立宪来解决中国的“骄、窳、疲、困”,则无疑是开错药方,南辕北辙。

刘氏的结论是,“政无新旧,惟顺乎民情,学无中西,惟求诸实事。

”(3)

其次,立宪缓行派还从中国国民的智识准备条件来说明,当下中国需要的是开明权威政治,而不是民主立宪。

陆宗舆在1905年8月发表于《晋报》的“立宪私议”一文中认为,由于中国国民的智识程度离立宪太远,故主张现时期只宜推行开明专制。

“使得一二圣君贤相,专制一二十年后,徐议宪政以为幸。

”在他看来,并非加速立宪就一定会导致富强,因为“西班牙之弱,埃及之衰,波兰之亡,皆有立宪之历史者也。

他们还认为,世人所说的“日本明治维新是立宪改革”这一断言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

陆宗舆就指出,明治维新以前,庶民只知有幕府而不知有王室。

而明治的中兴正是以德氏奉还政权开始的,此后,大小政令自天子出,从而使治内治外之法权有条而不紊,而议院、国会是迟至十年二十年以后才召开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虽谓明治为专制之君可也。

”正因为如此,他还认为,普鲁士与日本的立宪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宪,而是“乘战胜之余威,实非通行之定制”。

这位立宪保守派实际上相当准确地判识出,明治维新推行的是集权的“专制政治”,而决不是“民权政治”。

因此,决不能把日本作为中国应实行分权立宪的例证。

二社会危机条件下不适宜推行立宪政治

立宪缓行派与立宪派之间的另一个根本分歧是,中国能否承受立宪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立宪派显然认为,在中国面临日益深重的外部危机的情况下,立宪可以争取人心和稳定人心,扩大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热情和对国家和现政权的效忠,从而形成君民一致的团结精神,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的群策群力,才能摆脱民族危机,并使中国日臻富强之境。

与此相反,立宪缓行派则认为,在当前的条件下实行分权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

出使德国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就是其中的具有广泛影响的代表人物。

他特别以法国革命作为例子,来说明立宪对中国可能具有危险。

他指出,“法国则当屡世苛虐之后,民困已深。

欲以立宪救亡,而不知适促其乱。

”(4)这是因为,危机的局势会使社会在如何解决危机的问题上,出现越来越尖锐的矛盾与冲突,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这无疑是火上加油。

他指出,“各国立宪,多由群下要求,求而不得则争,争而不已则乱。

”“定于一则无非分之想,散于众则有竞进之心。

其名至为公平,其势最为危险。

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

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

”(5)于式枚认为,中国立宪改革可能造成的最大危险是,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将因立宪条件下的民众的干预而失落。

“自辛丑始昌言变法,自丙午遂定议立宪,其初心本于望治之切,其流弊乃渐失权限之分。

横议者自谓国民,聚众者辄云团体。

数年之中,内治外交用人行政皆有干预之想。

来日方长,坚冰可惧。

”(6)于式枚的这种判断,还基于他对中国民智和知识能力和教育程度的认识和由此产生的不信任。

他认为,“教育未能普及即予国民以参政权,最为危险。

”(7)用政治学的术语来说,在清廷的权威已经日益削弱的情况下,立宪就导致政治参与的急剧膨胀,引发社会动荡与政治失控。

这显然并不利于中国进步。

三外来制度必须与本国风俗融为一体才能立足

一般主张速行立宪的人士都认为,由于中国开明的士大夫不乏其人,一旦推行立宪,不怕没有胜任的议员。

然而,1907年1月,《时报》上一位立宪缓行论者却认为,中国士大夫根本上是否具有在立宪政体中担当议员的政治能力,是大可怀疑的。

他指出,虽然中国的士绅是翘然秀于大众之上的知识阶级,但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没有干预时政的机会和条件,除科举利禄之外,没有其他志向,他们所精通的只是词章训诂之学,对于民生之利弊,国势之强弱,优胜劣败不可逃之公例,几乎一无所知,这种无政治的阅历和训练的人一旦付之以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

由于士大夫没有真实的阅历,往往容易“激于情感,一往而不知所返,则其所持政论必有偏宕,而不得其中。

适以偾事者有之。

”因为宪政之可贵在于“在下之人能接受其分与之政权而善用之。

”(8)而中国的一般士民显然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这位论者还认为,大凡一种学说从外邦输入,“必经其国之有经验有学识者,熟察而同化之,使新理想与旧风俗有对病发药之效,而无扞格不入之忧,斯能应用之,而不至为害于社会。

”“我国沈痼之疾,种之二千年,……使立宪之知识不先输入于国民之脑中而深喻其利弊之所在,我恐政体变而国民之心理犹未能与之相应而俱变,未得利而害先见而未可知也。

”这位不署名的作者最早提到中国近代士绅是否有在立宪政体下参与政治的能力的问题。

他认为,一种外来的制度要在中国取得成效,还需要进行一番“同化”的过程。

从而使新制度与旧风俗得以融为一体,才有可能。

但这位作者仍然认为,建立各种研究宪政的学会和组织,切实考察和了解西方宪政的性质和特点就可以解决这种困难。

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

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

于式枚还特别提及德国皇帝接见中国钦使孙宝琦等人时告诫中国人的话:

“宪政纷繁,须详细推求,且虑未必能合中国之用。

选举法尤未易仿行。

在中国因革损益,自有权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9)另一位立宪缓行派人士在论及中国的传统政教的作用时也指出,“我国家以专制之教行专制之政三千余年,教政相持,极为周密,其事非常识所能窥,若不统计全体如何,漫改其一二,以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机器厂,其绪机彼此相维,以成所制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学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强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

”(10)这位作者显然已经朴素地认识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有机整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认识到,这种社会有机整体内部各种政教因素的相互依存的周密性,是常人的知识难以认识清楚的。

因此,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如同停止机器运转甚或炸裂机器一样的严重后果。

虽然作者并没有能进一步指出如何解决这种基本的难题。

但他却与西方保守主义的经验论立场有相通之处。

西方保守主义者正是从经验论哲学的立场,来批判理性主义认识论的僭妄性的。

在他们看来,旧法虽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它们毕竟是一国民俗进化的自然结果,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抛弃。

然而,旧法中确实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如何解决这一个矛盾?

他们认为,最为恰当的做法是,取旧法中合用者,使之为大众所通晓。

立宪缓行派还进一步论及,要使立宪在中国取得成功,也必须籍助于旧有的制度与权威形式对社会人心的约束作用。

御史赵炳麟在1906年9月的一份奏折中认为,立宪势必扩大地方的权限,并裁撤中央对地方行使监督的台谏和监司。

而在“郡县贪暴,民受其虐,今已甚矣”的情况下,“台谏之职罢,疾苦无由上闻,监司之官裁,冤抑又无从上诉,虽有高等裁判,然郡县离省城数千里,离京城数万里,铁轨不通,轮舟不到,……民虽欲赴京门而诉之,何从上达耶?

是流弊必至虐民。

”正因为如此,立宪的目的本在于尊君保民,而其推行的后果却变为陵君虐民,海外革命派必将利用这种情况“阴行其革命之术者。

”(11)

赵炳麟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旧的专制政体下的约束机制由于宪政改革而人为地予以取消,而立宪政体下的约束机制又一时无从建立起来,其结果将会导致君权与民权均无法实现,立宪专制变为大臣专制。

实际上,赵氏已经涉及到新旧政治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制度失范脱序问题。

赵氏认为,要避免这种后果,一方面,应采取“使地方组织完密,逐渐组织下议院”的方式。

通过这种逐渐培植地方自治组织的方式,来形成对郡县权力的约束能力。

另一方面,应籍助于传统体制下原有的约束机制,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

他把这种传统的“因名核实”的约束机制分为六个方面:

通过“正纪纲”来驭大臣,信赏必罚,使大臣不敢为私,养成人民公德;通过“重法令”来“综核名实”,养成国人之守法心;通过“养廉耻”来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志”和立宪国民的“笃实”“廉静”人格精神,以此来杜绝“泄沓”“苞苴”的习性;通过“抑幸进”“惩贪墨”、“设乡职”来约束官吏和国民的行为;只有在此基础上,立宪才可能正常的实行。

(12)

四中国必须培育立宪的“远因”与原动力  

立宪缓行派之所以认为中国的立宪必须采取长期渐进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立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缺乏立宪原动力。

光绪32年8月,即清廷发布预备立宪诏旨以后一个月,一位作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论立宪预备之最要》的文章。

提出一个颇值得注意的观点,即中国的立宪要求并没有西方历史上的立宪有远因作为自己的基础。

这位作者认为,西方各国的立宪,均先有某种“主动于立宪之始者”作为立宪运动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磅薄郁积,蓄之数十年,而宪政始立。

”作者指出,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这种“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

”无论法、美、德、日,均是如此。

而这种情况在英伦尤其典型。

英伦的宪章源于古老的习俗。

千百年来,盎格鲁撒逊民族正是依靠这种习俗休养生息。

在他们看来,立宪的动力是“因”,立宪只是基于这种“因”的“果”。

此外,另外一位作者也以同样的方式指出,“夫立宪者一种方法之谓也。

东西各大国之所以优胜者,先有优胜之程度,有优胜之精神,根本既立,而后采用立宪制度。

是则立宪者不过达其目的之手段而已,见诸施行之方法而已。

”(13)  

立宪保守派认为,一个没有立宪的原动力或“远因”的国家,却把西方的立宪政体,也即西方的“远因”所结成的“果”拿来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原因。

这种“以果为因”对中国立宪政体的建立和运行,将会产生人们意料之外的不利结果。

他们认为,有原动力的立宪,由于国民政治能力已发展成熟,从而形成对专制政权的“正当之要求”,而中国的立宪运动没有社会内部经济上的原动力,中国人则是由于外界的刺激,而并非由于“民力之膨账”。

换言之,中国立宪并不具有内部的动因。

“是固震惊于宪政之虚名,而非洞彻宪政之精髓也”。

(14)  

如果一个国家并不具备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仅仅想当然地以“立宪”作为强国的方法,立宪就未必起到人们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若云一用立宪之法,立成富强之国,吾未敢信。

作者比谕说,这正如庖丁解牛,牛刀固然是解牛必须的工具,但以为只要有了牛刀,则牛就必能剖解一样,这完全是荒谬的。

作者认为,“今纷纷言立宪为图强良法,其说未误,以为立宪而即可强国,而不求其所发能立宪之故,仅责之以立宪两字,则大误者也。

”(15)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这位作者特别强调立宪应有国民程度上的和议员资格上的种种准备。

这篇文章认为,由于中国社会的窳败,民智的幼稚,中国国民与立宪各国国民的教育程度相距甚远,中国立宪的预备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普及教育以期养成国民资格。

其次是先立地方议会以培育国民的政治经验。

缓行派一般都主张通过建立某种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发展教育、普及国民法律知识等等,来造就国民的新的风俗和习惯,发展国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达高”地构成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实行宪政的基础。

而这些中介性制度要达到实质性地改变国民素质和知识水平,则是缓慢长期的,就决定了推行立宪政治的渐进性。

缓行派特别强调地方自治对于培养国民议政与参政能力的重要性。

例如陆宗舆认为,“由于中国国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讲施行之秩序,考德国当十八世纪初,其列邦皆先立省会,以开国会之先声,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为使民练习政事,与闻治道之法。

”他以山东的绅董会和山西的乡社为例来说明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乡团保卫、小学教育、清查保甲、征兵准备以及道路水利卫生等政,无不可一任绅士办理,因地制宜,费省情熟,而事易举。

”在这种地方自治通行的情况下,“乡政风行,民智大开,然后有立宪国国民资格而可与议,国家大政,此为之序也。

”(16)

应该说,缓行派对于立宪原动力的认识,是一种相当具有思想深度的认识。

立宪保守派认识到由于中国立宪原动力不足,这就影响到了立宪所需要的民智不足。

他们不能想象,立宪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成功。

他们反对激进派那种观点,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过宪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

认为那是“倒因为果”。

  

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与通晓若干法律知识,决非立宪的充分条件。

事实上,西方宪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远为广泛的内容。

其中包括契约性的人际关系的长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文化和价值共识。

正因为温和派士绅缺乏这种对立宪条件的复杂性的认识,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须普及教育,加上若干兴革措施,立宪的时机也就自然水到渠成。

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温和的立宪派人士与激进派相比,只是对立宪条件的简单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正是基于立宪条件生长的缓慢性,他们认为,只有渐进才能使立宪成功,于式枚从普鲁士与日本立宪的成功经验来说明这个道理,他指出,“查日本维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与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乃设元老院及大审院。

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

……越二十年而后颂行宪法。

盖准备如此其精详,而宪行如此其迟迥”。

他认为“以为立宪即可实行,并不审东洋之近事,冥行燥进,尤有害于治安”他批评立宪激进派对西方立宪的由来与实际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宪为美名,以为惠而不费,又不劳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实难。

此于西事或未深求,于近事固应目睹矣。

”(17)

然而,于氏并不反对中国在适当的条件下实行立宪政治。

他对立宪的基本方针可以概括为“朝廷有一定之指归,齐万众之心志,”一方面,朝廷“固不可因群言淆乱遂有急就之思。

亦不可因民气喧嚣,致有疑阻之意。

但当预为筹备,循序渐进。

”他认为,设京师议院,举办地方自治,广兴教育和储备人才均是实行立宪的先决条件,为了使立宪得以取得实效,“凡与宪政相辅而行者,均当先事绸缪而不容迟缓也。

”他认为,良好的做法一方面将“不使泥于守旧者有变夏之疑,”另一方面,又不会使“急于趋新者有蔑古之虑”(18)

五,立宪保守派的基本思想:

启蒙专制主义

大体上,我们可以根据前文对立宪保守派思想的综述,把他们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们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开明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

中国面对的问题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的不同的。

中国只有在未来时机成熟时才可能走立宪的道路。

其次,由于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交织的危机时期,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而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将因立宪条件下的民众的政治参与迅速扩张而急剧流失。

中国则可能在没有权威驾驭的情况下变得群龙无首。

第三,他们认为,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的知识分子与民众,在政治阅历、知识文化修养与训练方面,无法承负立宪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

而立宪体制的超前建立,可能在使中国民众与知识分子在善用这一体制之前,就会“未见其利而先见其害。

他们认为,立宪派为仿效日本而立宪,往往出于对日本政体的实质的根本误解,日本立宪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开明专制,而决非真正意义上的立宪政治。

他们认为,将来中国实行立宪,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

这是因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

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新旧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契合困难。

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并认为这种本国的风俗不但是一个国家立宪成功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进化之基础。

不过,他们往往过于牵强附会地把国粹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

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文化守旧派在观念上往往有共通之处,其结果也削弱了他们思想的影响力。

立宪缓行派的保守思想与政治主张,与日本明治维新初期的“启蒙绝对主义”,或“启蒙专制主义”十分近似。

这里指的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实行立宪之前的一个先行阶段。

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政治史》中用来表述明治维新初期的政治体制时所使用的概念。

(19)它曾出现于普鲁士、俄罗斯等东欧后进国家的政治舞台上。

即通过开明的专制君主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各阶层进行现代性的启蒙,在保障经济上的自由的同时,根绝政治上的自由,主张高度的中央集权化,回避市民革命,并在旧体制范围内,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

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俄国的彼得大帝,均可视为这种主义的现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

这种主张并不排斥在他们认为条件成熟时实行宪政。

实际上,立宪保守派主要代表人物于式枚就在其文章中引用了日本政治思想家加藤弘之所阐发的启蒙专制论思想,这位日本学人早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确地表达了日本式的启蒙专制论,他一方面认为,立宪政体是理想的国家统治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在文明开化还不发达的国家,要求一举实行立宪政体,乃是危险的书生之见。

他主张,在这种国家,宜先采取专制政体,臣民之权利亦须予以限制。

这是因为,“若骤变政体,赐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权利,反将大害于治安,故决不做此迂阔之事。

唯以逐渐启迪人民知识,渐变政体宪法为其方策。

”(20)人们可以发现,立宪缓行派的思想与这位日本近代政治思想家的看法基本上一脉相承。

历史后来表明,立宪缓行派并不能在社会上取得支持,他们在立宪思潮日益强大的情况下日益被边缘化,此后再也没有力量在社会上进一步发挥其影响。

正如清末新政的历史所显示的,激进的立宪派在立宪决定论的逻辑的支配下,三次速开国会请愿运动,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当政者的冲击,并形成越来越大的势头。

是历史行动,而不是思想论辩,决定了历史的实际结果。

结论:

作为现代化思潮的保守主义

如果说,西方保守主义是站在经验主义哲学的立场上,并以对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Rationalism)的社会工程构想所作的批判,作为自己立论基础的,那么,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保守主义,则主要是对近代改革中的激进主义的反向思想运动,这种思想主义对西式的制度植入中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怀有一种审慎的怀疑主义态度。

清末新政时期的立宪缓行论思潮,是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保守主义思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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