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是什么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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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是什么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渣土是什么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加强**经开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第三条城管、住房建设、规划、公安、交警、公共事业管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定位系统或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第五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审批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由城管部门制定;(三)申请单位、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复印件;(四)加盖设计院出图章的主体图纸原件一套(底层或地下室平面图);(五)至少5辆经改装防泄漏装置和安装GPS定位系统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侧面车身照片。
(六)加盖建筑垃圾接受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一份;(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一份。
第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及安全通行技术要求的,城管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交警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和核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撒落、飞扬。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
第十条城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进行联合执法,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合力。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17年2月日本文来自
通讯费管理办法
通讯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通讯费管理,方便工作联系,控制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通讯费定义:
指以月度结算的个人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通话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固定办公电话按部门计费管理,移动通讯费标准根据职务或工作性质或工作职责等确定,移动通讯设备由个人自行购置。
第四条各部室、各分厂(以下简称各部门)及个人所发生的电话费用一律按本规定的限额由财务部统一进行缴纳,超额部分自理。
第五条各部门每月所产生的通讯费由办公室提供缴费清单,财务部按清单在每月30日前对次月进行缴费,确保通讯畅通。
第六条各部门固定电话设置内线和外线机各一部,各分厂办公室原则上只设内线,不再设外线。
外线只允许工作联系,不得因私事通话使用,部门固定电话超出限定标准的通话费用由部门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条各部门及个人要严格控制私事电话。
做到既控制电话费用,又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第八条通话费限额标准
一、公司固定话费标准
序号
部门
标准(元/月)
1
董事长办公室
120
2
副总经理办公室
120
3
总经理助理办公室
100
4
综合办副主任办公室
60
5
综合办行政办公室(传真机)
200
6
综合办人事办公室
100
7
综合办小车办公室
50
8
企业管理部办公室
50
9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办公室
50
10
计划财务部办公室
50
11
计划财务部档案办公室
50
12
计划财务部出纳室
50
13
供销部经理办公室
120
14
供销部办公室
200
15
技术质量部经理办公室
50
16
技术质量部办公室
50
17
生产部办公室
120
二、公司移动手机话费标准
序号
职务/岗位
标准(元/月)
1
董事长/总经理
400
2
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400
3
厂长
150
4
副厂长
80
5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生产部经理/供销部经理/采购员
150
6
副主任/副经理/主管会计
100
7
工程师
100
8
处长
60
调度
100
9
副处长
50
10
段长
50
11
值长
50
12
班长
50
14
司机
150
第九条员工自确立缴费后须保证通讯畅通(24小时开机),如发现人为原因造成通讯不畅,每次给予100元扣款,造成工作难以开展的给予200元的扣款。
第十条如员工岗位有所变动时,办公室应及时调整通讯费并及时告知财务部以便于及时缴费。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2013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提高研究生的选拔质量,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声誉,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科学选拔,坚持资源“向优质生源倾斜”、“向高培养能力导师倾斜”的导向,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考核。
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考核。
二、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1.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
组长:
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
成员:
研究生院院长、校监察室主任、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
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对招生录取结果作最后决策;对招生录取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
责任人:
研究生院院长及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
工作职责:
在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对招生录取工作统筹管理,制定复试、调剂、录取政策和程序,及时向考生公布招生录取的原则和办法,做好对各培养单位的招生业务指导,根据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3.各培养单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基层党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学术带头人、指导教师代表,并配备1名教务秘书。
工作职责:
精心组织实施学校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招生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负责组建本单位学科(专业)的复试专家小组,全面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
三、招生录取工作环节
1.各培养单位硕士招生计划确定原则
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根据国家下达的硕士招生规模和各学科第一志愿考生初试达线状况及学院导师培养能力的综合状况,并适当考虑学科类型确定各学院的硕士预招计划,预招计划不超过本学院硕士生导师的最大培养能力。
按照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数量的规定,对满足指导教师科研基本要求的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生数不超过4名;未满足基本要求的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生数不超过1名。
各培养单位最大培养能力为本单位所有导师招生限额的总和。
2.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按照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根据各培养单位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复试比例,划定培养单位各学科的复试分数线,初试成绩在复试分数线之上的第一志愿考生可参加复试。
如初试成绩在复试分数线之上的第一志愿考生数不足复试要求的比例,可根据情况确定各学科接受调剂生的初试成绩要求。
3.接受调剂生的原则和办法
我校调剂工作要依据“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当年的`录取政策确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统筹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院校及中科院各研究所的“985”、“211”院校(不含独立学院)的应届毕业考生在调剂录取中应优先考虑。
4.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和办法
硕士研究生复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保证录取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规定,对所有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进行复试。
复试是由笔试、面试(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体检等环节组成,复试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
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
5.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和办法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培养单位的学科的招生计划数,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复试合格的考生依据录取总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
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组成,权重比例为7:
3。
我校的全部录取工作在当年5月中旬结束,所有录取数据上报教育部审查,审查合格的考生,研究生院将在当年6月中旬寄发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6.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的原则
由于国家对博士生招生计划的严格控制,随着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增多和博导数量的增长,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导师招生的需求。
为了合理分配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将按照学科指导教师数量和培养能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7.博士研究生初试、复试与录取的原则和办法
博士研究生的初试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初试成绩确定后,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考生初试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复试和录取工作由学院的学科组织安排。
各学科在录取时要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统筹安排符合培养条件的导师的招生人数。
各学科应在本学科内对博士研究生导师按培养能力进行排序(须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培养能力高的导师优先招生,每位导师每年招生数原则为1名,最多不超过2名(其中一名必须为硕博连读生),培养能力低或无培养能力者,可暂停招生或隔年招生,同一学科各导师录取总数不能超过本学科的招生计划。
各学科确定录取名单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汇总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数据并于当年6月中旬将录取数据上报教育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将在当年8月下旬寄发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8.研究生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确定原则
所有研究生分为奖学金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各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3〕2号)文件执行。
四、2013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始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