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征求意见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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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征求意见稿)[1].doc

修订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情况说明

集团公司于2002年4月5日印发了新司发[2002]25号《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含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并经集团公司四届二次职代会通过,至今一直未进行修改。

这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了许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先后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也制定了不少规定要求,特别是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已经提高,有些方面(如瓦斯管理)现已提高了数十倍,原《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已不能适应集团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依法治企、依法治安的需要,同时做到安全生产奖惩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故修订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修订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不安全不生产”、“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和质量,更没有治理不了的隐患”和“零”事故为目标的安全生产思想理念,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这一集团“重中之重”工作,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超前防范和责任追究,规范企业及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集团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修订的原则:

结合集团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本着“一切事故均可防可控”的原则,依据集团近年来采取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举措,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

安全生产奖惩以“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处罚坚持以思想教育、经济罚款、政纪处分相结合。

1、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主要内容:

共6章,62条。

2、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7条)。

3、第二章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的提取使用与管理(第8条-第10条)。

煤矿企业按吨煤10元或销售价格的1.5%钱提取安全专项奖励基金,其中50%上缴集团公司;安全专项奖励基金从生产经营成本中提取,安全管理的各种罚款全部纳入奖励基金帐户,上缴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单列账户,统一管理。

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途:

各项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及安全特别奖励(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上交省、市安全风险抵押金等。

4、第三章奖励(第11条-第20条)。

安全奖励分为:

表彰、一次性物质奖励等;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表彰或形成初步奖励意见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集团公司机关实行月度安全考核奖励;集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季度、年度安全质量考核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做了适当的提高。

5、第四章处罚通用部分(第21条-第30条计11条61款)。

对单位的处罚为:

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

对个人处罚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赔偿、免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安全奖励等。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列为重大隐患对影响企业较大的问题和隐患内容。

借鉴附近地区事故责任者的查处办法,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人。

对存在15个方面安全生产失范行为,视严重程度,集团实施超前问责(集团安监部牵头问责,将问责情况提交集团安委会研究处理意见)。

6、第五章现场处罚部分(第31条-第45条计15条528款)。

列出15条严重违章(高压线),无论是否造成后果,经追查认定,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

分采掘运机通及瓦斯异常区域(集团近期文件)、监测监控方面(集团近期文件)、矿山救护与消防方面、地质防治水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及质量等进行了项目细化处罚。

第六章其它方面处罚(第46条-第62条计17条)。

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超前防范和安全超前问责追究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遏制违章、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集团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奖惩贯彻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处罚坚持以思想教育、经济罚款、政纪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措施和标准等行为实施奖惩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过程中违规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或办法,并严格考核兑现。

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的处罚均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有权向集团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的提取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煤矿企业按吨煤10元或销售价格的1.5%钱提取安全专项奖励基金,其中50%上缴集团公司。

安全专项奖励基金从生产经营成本中提取,安全管理的各种罚款全部纳入奖励基金帐户,上缴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单列账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安全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途:

1、各项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及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上交省、市安全风险抵押金等。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分为:

表彰、一次性物质奖励等。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表彰或形成初步奖励意见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机关

1、实行月度安全考核: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完成下井和出勤指标,无违章违纪情况,全集团未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和等级生产事故,奖励每人1000—2000元;其他人员奖励每人300—1000元。

奖励比例按集团机关奖金分配标准执行。

2、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活动,经考核验收,完成活动目标,一次性奖励集团公司安全活动领导小组10000—15000元。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重大安全活动,经集团公司活动领导小组考核验收,活动工作开展较好、成绩显著的单位,集团一次性奖励10000—15000元。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年度无重特大生产事故、无死亡、重伤不超过集团下达指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集团规划目标,煤矿安全评估达集团要求,按集团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全集团完成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全费用计划、省市安全目标控制值,集团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年度安全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初步意见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会确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1、完成季度生产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和等级生产事故的,分别奖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1200-3000元;分别奖励机电、运输、通风管理部门1200-3000元;奖励党群部门800-1500元。

2、采煤工作面优良品奖励1000-2000元,掘进工作面优良品奖励300-600元。

3、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完善管理工作到位的奖励800-1500元。

4、消防及火工品管理较好的奖励200-500元。

5、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较好的奖励200-500元。

6、车辆管理工作较好的奖励200-500元。

7、煤矿四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安全培训计划,工作开展较好的,奖励200-800元。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奖励200-500元。

9、“二堂一舍”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奖励200-500元。

10、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的井下生产科区队奖励1500-3000元。

11、其它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较好具有一定特色的,奖励200-2000元。

第十八条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酌情给予表扬和1000—5000元的奖励,贡献特殊的给予重奖。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有效排除险情,避免事故发生的。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采取措施,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的,或在工伤急救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4、在安全生产中,其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鉴定使用,确实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

5、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举报“三违”、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查实,给予制止或检举人员每次1000—2000元的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外)。

1、制止、检举严重“三违”行为人员的。

2、检举盗窃、破坏主要安全生产设施的。

3、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4、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及专项奖励按照集团同时期印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处罚通用部分

第二十一条对单位的处罚有:

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

对个人处罚有:

书面检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赔偿、免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安全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煤矿有下列20条生产安全违规行为的,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的拒不改正或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的未按计划检修的。

2、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员超过核定人数(交接班时段除外)的。

3、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瓦斯超限的;违章排放瓦斯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高冒点、上隅角瓦斯超限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出现故障不及时汇报处理、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没有按规定实施煤层注水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的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高瓦斯及瓦斯异常区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及电器设备失爆的。

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的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8、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高瓦斯和瓦斯异常区域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9、将煤矿单项工程承包或的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的个人的;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的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10、工程质量较差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可能影响矿井今后正常安全生产的。

采煤工作面连续3棵单体液压支柱、悬移支架采煤工作面连续3架支架工作阻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工作面出口高度低于1.6米,人行道宽度小于0.8米的;采掘工作面无临时支护设施、空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5米内发现3根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架棚巷道迎头10棚没有使用金属联锁装置的,连续三架没有接实顶帮或没有采取其它加固措施的;锚网喷巷道迎头爆破后未及时进行初喷直接锚网的。

11、技术文件严重违反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与要求的,重大安装工程未编制和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的。

12、集团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限期未完成的;集团安全监察意见书落实整改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力的。

13、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14、矿井压风、排水、通风、供电设备及设施不完好,或的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测试,或的未建立技术档案,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井下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

15、主要运输、提升设备及装置,其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正常使用,硐室、车场及甩道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6、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17、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的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的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的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19、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察部门及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的提供虚假情况,或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0、煤矿安全生产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发现有下列9条情形之一的,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的拒不改正或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2、安全投入不到位或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

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瓦斯治理、防治水机构或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4、有关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和防治水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5、现场存在比较突出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和工程质量较差的。

6、未向职工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7、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带班和跟班管理不到位的。

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的未进行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11条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1、未制订安全投入年度计划或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安全费用。

2、设备、材料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有关规定。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登记建档制度或执行不到位。

4、隐瞒工伤事故、等级生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未遂事故不汇报,或未按集团规定要求及时汇报的。

5、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和安全检查意见。

6、未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有关报表、技术资料、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7、未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8、工程开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末根据施工条件变化及时修改、制定安全技术补充措施,或安全技术补充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落实。

9、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等主要工程竣工后,工程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10、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末做到统一协调、管理,或施工方与建设方未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

11、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以下15个方面安全生产失范行为的,集团实施超前问责(集团安监部牵头问责,将问责情况提交集团安委会研究处理意见):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单位或部门内部安全职责不清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安全生产费用落实不到位。

未按集团批准、下达的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经集团许可擅自改变计划的,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完成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处分。

3、应急管理不到位。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演练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处分。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①未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应排查出而未能排查出的;未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治理和整改措施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和整改措施的,或未按治理期限完成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③未执行隐患管理“闭环程序”的,未建立隐患跟踪记录档案的,未及时办理验收消号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④同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反复出现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5、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

①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进行编制,或内容存在技术缺陷的,视严重程度,对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②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审批签字的,或对在的安全技术缺陷没有审查出的,视严重程度,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③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因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6、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跟踪监督的,未对查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未按规定对特殊时段、重点单位、薄弱环节、重点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安全专盯的,或因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7、安全培训不到位。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因培训不到位,干部职工应知应会率达不到100%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培训费用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基层单位未按规定送培人员,造成职工无证上岗的,未制定自主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不落实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安全教育不到位。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因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薄弱的,视严重程度,对负有安全教育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处分。

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指示精神和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规章制度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0、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

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视严重程度,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有关业务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1、基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按规定进行基建项目安全管理的,或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2、采购或内部制造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产品。

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备品配件等产品的;或因设备、设施等未严格执行验收制度,致使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未能及时发现的,视严重程度,对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3、业务部门安全保障不到位。

①未及时根据集团意见和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②未按要求及时将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或工程、设备、设施等列入计划,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视严重程度,对负责计划部门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③未按计划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视严重程度,对财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④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劳动定额、定编、定员意见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与使用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劳保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⑤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备品配件等未按计划及时采购导致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⑥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和工伤救治等业务管理不到位的,对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⑦地面防火业务管理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隐患的,对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⑧地面道路交通运输业务管理不到位的,对车辆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4、“三违”人员责任追究。

①管理人员。

发生一次一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视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处分;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三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发生一次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

②工人。

发生一次一般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给予责令检查、经济处罚;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三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发生一次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5、出现严重“三违”和重大隐患单位责任追究。

对出现严重“三违”和重大隐患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对分析结果及时进行曝光,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的,处罚如下:

1、煤矿发生一起死亡一人事故或一起二人以上(含二人,包括在同一个月中累计数)重伤事故,对矿井给予“黄牌”警告,罚副总以上领导领导每人8000-10000元,集团安委会根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事故结案处理决定,研究结案处理意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原则上事故责任单位科区长就地免职,待岗6个月。

2、煤矿发生一人重伤事故或二级等级生产事故的,对事故矿井一次性罚款50000元,按照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情况,对副总以上领导处罚5000-8000元、事故责任单位及负责人3000-5000元,集团安委会根据矿提供的事故处理初步意见,研究结案处理意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集团公司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对发生死亡事故和重伤超标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对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员,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有关制度和用工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的,一年内不得评先、提干、晋级。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涉险事故、地面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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