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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谁给了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谁给了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目录:

1.闯红灯也被纳入征信,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2.失信惩戒机制被滥用背后是懒政思维

3.失信惩戒泛滥不是社会共治良方

4.谁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5.来论|闯红灯入征信,实为公权过了界

6.勿把失信惩戒当做可随意滥用的“筐”

7.该给征信滥用亮起“红灯”了

8.失信惩戒不能滥用

9.把失信惩戒关进制度的笼子

正文:

闯红灯也被纳入征信,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环球网发布时间:

12-2712:

51环球网官方帐号

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

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防止失信惩戒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近年来,有不少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

该如何防止失信行为的滥用扩大化、泛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回应称,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

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连维良指出,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

“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

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

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就是目录、清单、认定文书。

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正研究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部门很多时候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出现企业破产后恶意赖帐者借机规避债务的情况。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透露,征信系统能不能把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尽可能多的采集,反映一个人的还款能力,反映他的信用状况,对此我们也正在进行研究。

据介绍,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正在全力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新技术实现金融部门、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部门这三个领域有关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将来随着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这个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

”万存知称,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财产信息,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属于限制采集的信息范围,就是要明确告知当事方,告诉信息主体本人,这个信息采集后对你可能产生的后果,个人要明确授权,征信系统才能采集。

在具体操作上,会按照特定法律法规,妥善采集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全面判断个人的信用状况。

三方面措施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目前,社会上个人信息滥用情况比较普遍,大家都比较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问题,如何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连维良指出,就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来说,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

三是严格技术保障。

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

此外,人民银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陈雨露称。

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对于生产经营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称,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陈洪宛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

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陈洪宛说。

失信惩戒机制被滥用背后是懒政思维

 近年来,社会信用制度日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诞生让“老赖”们的恶习得到遏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失信惩戒机制最初多用于那些不执行法院判决“有钱不还”的群体。

然而,以往被司法机关用来惩戒“老赖”的权力,如今却有被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滥用之势,诸如闯红灯、垃圾分错类等行为也被纳入失信记录,让失信惩戒机制应有的严肃性打了折扣。

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开表示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

失信惩戒机制被滥用的背后是懒政思维:

为了省事,本该“静心调理”的社会问题却一律下猛药整治,这一倾向在城市治理方面尤为明显。

失信惩戒机制若无限扩大,百姓无论大错、小错,一律列为失信,岂不沦为“事事皆失信、人人皆失信”的局面?

原本通过惩戒少数“老赖”来倒逼讲诚信、重信用的机制,如果因滥用而导致“人人自危”,最终必然会使社会信用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发改委的表态为那些随心所欲挥舞“信用大棒”的地方和部门敲响了警钟:

重症才需猛药,失信惩戒扩大要警惕!

(半月谈)

失信惩戒泛滥不是社会共治良方

西部文明播报

发布时间:

12-2611:

13陕西法制网文明资讯官方帐号,优质创作者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把闯红绿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的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25日在资讯发布会上表示,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就更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

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12月25日中国资讯网)

闯红灯被纳入失信名单,垃圾分类不当被纳入失信者名单。

当各类“小错误”或者小失误都将被作为失信的标准来调整,失信机制就完美的从单一的诚信机制变成社会治理的筐。

凡是治不好的,不好治的,都用失信机制这个筐来装,难免不把失信机制这个“筐”撑爆。

诚信体现建设,其本意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多是有钱不还债的经济性纠纷。

近些年来,通过诚信机制建设,使得老赖们不再像以前那么逍遥自在,禁止乘飞机、高铁等消费行为限制,让“有钱不还”“一边欠着钱一边高消费”的恶习得到遏制。

诚信机制建立初衷是有范围的,使用也应该是有限度的。

但是,失信名单的滥用正在逐渐扩大化,使得非经济类纠纷也被一些地方纳入失信名单这个机制中来,用以惩戒不服从管理的相关人员。

如此,失信名单的不断扩容,冲击着诚信机制的根基,让诚信机制应对这些所谓的失信行为时师出无名、力所不逮。

在这些泛滥的失信机制使用中,一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的文件为作为执行失信惩戒的根据,这样一来,只要不符合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就极有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

当泛滥的失信名单与本已规范的失信惩戒机制对接时,就可能出现因垃圾分类不当后就不可能乘座高铁、不能住高档宾馆。

这样的任性和随意,就被任性的规范条件所钳制,恐怕这不是失信惩戒机制所希望达到的。

失信惩戒机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社会共治的一个载体,需要明确它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

当失信惩戒机制随意扩大化,失信名单不断泛化,很难设想,如果不加节制和规范,人人都可能成为失信名单中的一员。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

这些庞大的信用信息之中,确实有数量不少的老赖迫于法律压力还款,但是,又究竟有多少被失信的人员成为失信信息中的数据呢?

这值得深挖理清。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一些难管的问题动辄用失信惩戒机制来管,反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深入反思相关管理有没有更合适的办法机制,相关领域的法律有没有穷尽使用,显然,这个问题需要各个方面认真对待。

国家发改委曾经在失信惩戒机制的运用时强调指出,要坚持“四个注重”,其中第一条就是更加注重宣传解读,防止误解误读便是给执法部门打预防针。

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角度,从实现社会共治良性架构角度,失信惩戒机制不能被滥用,失信名单也不应该被泛化。

作者/来源:

川观新闻SCOL

谁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金台资讯

发布时间:

12-2808:

07人民网精选资讯官方帐号

12月27日,多家媒体转发了一条新闻:

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

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事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

不知道。

新闻中只是说“近年来,有不少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

”但能判断出的是,其一,能启用征信措施的,一定是一些权力部门;其二,这种现象不是少数,因为“有不少报道称”;其三,滥用征信措施进行惩戒的,恐怕不仅仅是针对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等行为,有可能已经扩大到更大范围。

但这是个不应发生的错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明确回应称:

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

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这就是说,如果是“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就涉嫌法规违法,进而导致行政违法。

治重症要下猛药,擂响鼓要用重锤,但猛药要对症,重锤要打鼓,不能错搭,错搭了要出事的。

治理闯红灯,有交通法规为依据,罚则太轻,可以加高额度,比如,深圳对闯红灯的罚款数额,很早应远远高过国内其他城市;垃圾分类,也可以依靠地方立法推动执法和行动,比如《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就于9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执法行动已经全面展开。

但是,为什么不靠已有的执法依据或立法权限去规整秩序,偏偏要去使用信用措施呢?

说穿了,一是征信措施现成好使;二是对征信体系的使用缺乏法律约束。

所以,权力有了任性的空间,就会优先选择称手的“工具”,只是,你可能解决了小问题,但却制造了民众个人权益受损的大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

谁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还有:

谁可以给你动用征信的权力?

吹风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所以吹风会也是吹哨会,滥用行为应先叫停,征信措施使用要画圈规范,违规违法的滥用应被惩戒。

(评论员孙波)

来论|闯红灯入征信,实为公权过了界

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

12-2717:

01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帐号

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

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

此前据媒体报道,各地不合法的“红头文件”频出,如“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等,但鲜见有地方司法部门认定这些“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尤其是近年来,有不少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

对此,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明确指出,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过去,正是因为一些地方未能遵循“权力法授”的基本原则,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及“红头文件”,才会如此任性,如“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等,既减损了公民权利,又增加了公民义务。

表明在一些地方,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权力大于一切的现象;工作中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不对法律负责;只凭领导批示和“红头文件”开展工作、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文替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次国家层面提出,信用措施运用必须“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就是向以权代法说“不”。

换言之,只有权力法授,征信运用才不会任性。

这就要求,所有行政行为都应依法办事、程序正当。

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减少人为自由裁量空间,筑牢法治“篱笆”,遏制权力“越位”。

当权力法授后,作为一个公民,不但可以大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对地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项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种权利。

特别是司法机关,应加大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力度,依法向不合法的“红头文件”说“不”。

具体到征信运用,应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作者:

张西流

勿把失信惩戒当做可随意滥用的“筐”

2020-12-2809:

37:

18 来源:

市场星报   编辑:

杨蕊   

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

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近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12月27日中新网)

因为闯红灯是交通顽疾,错误垃圾分类也让经办部门头痛不已,一些地方政府欲快速、顺畅地解决这些问题,便将其纳入失信行为,但这涉嫌滥用信用措施。

就拿闯红灯来说,闯红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交警部门可以依法纠正,至于错误垃圾分类对于很多人来说属于认识不清、一时之间难以做到的非主观恶意行为,将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纳入失信行为,过于严苛,属于罚大于责,违背罚责相当原则。

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

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严格依法依规”成为引人瞩目的关键词,强调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也就是对以往那些动辄施以失信惩戒的地方规定划出了规则界限。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严格的程序性规范,还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都应该呈现清晰的、严肃的、权威性的法律特点,而不能随意扩大边界,缺乏统一标准,损害群众利益和法律威严。

约束征信滥用的《指导意见》便是“严格依法依规”的具体呈现。

斯涵涵

该给征信滥用亮起“红灯”了

  近年来,媒体披露了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将闯红灯也纳入失信行为的情况。

如何防止征信滥用?

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

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近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中国人自古就有着讲诚守信的价值传统。

如果说过去对诚信的要求更多体现在对“人无信则不立”的道德呼吁上,那么随着征信系统建设大力推进,逐渐完善的威慑机制让诚信建设具备了更大的可行性。

过去提到信用,更多是对商业行为的要求,而征信系统的发展,“留案底”带来的种种麻烦,则让诚信蔓延到社会领域,使之具备了“立身之本”的可能。

  信用建设十分必要,征信系统十分有用,由此也出现了一些报道所讲的情况,就是滥用问题,尤其以闯红灯纳入征信为代表。

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这样做,初衷应该不是给征信系统添堵,而是为了推进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但如果征信系统成为一个“筐”时,就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多问题。

  “闯红灯纳入征信”,本身就是一种“闯红灯”行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

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所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或者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有些地方仅凭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显然没有做到“依法依规”。

  很多领域都提出了要与征信挂钩,有的确实提升了征信系统的威力,但有的却让征信系统陷入尴尬和不堪重负。

比如说,“闯红灯与信用记录挂钩”“室内吸烟与信用记录挂钩”“不常回家看看要与信用记录挂钩”……让人眼花缭乱,也让人头皮发麻。

且不说种种不文明现象未必真的能做到应纳尽纳,即便都纳入了,但如果纳入征信系统只是一个噱头,又有何意义?

如果绝大多数不规范、不文明行为都纳入征信系统,甚至发展到处处都有“黑名单”、大多数人都有“案底”的程度,那征信系统还有什么严肃性可言?

  征信系统是一种基础机制,决定了其不能盲进、冒进,不能乱开大门、私开后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做到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还要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应用加以规范。

征信滥用也是一种“闯红灯”,滥用本身也十分牵强,很难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

不妨看看有些地方搞的“闯红灯纳入征信”,闯红灯问题真的解决了吗?

就怕搞到最后成了“四不像”,既拖累了征信系统,也耽误了闯红灯问题的解决。

  征信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该给征信滥用亮起“红灯”了。

社会诚信建设尤其是信用系统建设必须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不能简单粗暴急功近利。

再好的机制也有严格适用范围,滥用必然无用,好好使用才能有用管用。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失信惩戒不能滥用

  

 □孙梦飞

    “征信越来越像个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

”近日,有网友吐槽。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将闯红灯、垃圾分类错误、在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认定为失信,一些部门则印发通知,拟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引发社会争议。

    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时,希望借助信用措施。

但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上述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失信惩戒机制本是依法惩治“老赖”的创新治理机制。

很多曾经横行霸道的“老赖”,在失信惩戒机制下不得不低头认错。

然而,矫枉过正的机制不能发挥正确作用,肆意扩大惩戒的适用范围,一些“小错”被认定成“大错”,失信惩戒机制失去“初心”,不仅没有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反而造成抱怨与恐慌。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政府层面要按要求准确界定失信惩戒范围,在精准识别和有序开展工作等方面做实做细,严防失信惩戒运用范围泛化、扩大化乱象,规范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让“跑偏”的机制重回正轨。

把失信惩戒关进制度的笼子

□许君强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

(据新华社12月19日报道)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信用惩戒制度建设,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信用惩戒存在片面化理解,甚至将其当成社会治理的“神器”,把手机费欠费、闯红灯、乱丢垃圾等实际上算不上失信的行为统统以失信对待。

这样做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失信行为认定的泛化、扩大化,破坏了失信惩戒制度应有的严肃性,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也使一些人承担了本不必要的负担。

“征信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

国办发布意见,明确信用惩戒范围的划定必须依法依规而行,厘清失信行为的边界,把失信惩戒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对一些地方滥用惩戒手段的规范和纠偏,同时也为各地各部门用好失信惩戒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明确指导,有利于失信惩戒制度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真正为社会诚信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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