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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24班

16800

21600

26400

3~4

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18㎡/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2㎡/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14㎡/生。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

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

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

完全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高中(包括完全中学)宜按不少于学校在校学生的三分之一配置宿舍,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4-6㎡/生。

除城郊边远地区外,初中不设置学生宿舍。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不得穿越校区。

出入口应该预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和车辆临时停靠站点。

运动场地不宜小于10㎡/生(中心城区高中不宜少于6㎡/生,初中不宜少于4.3㎡/生)。

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形跑道250-400米)及100m直跑道二组,30个班以上初中应建有300-400米环形田径场,36个班以上高中、完全中学应建有400米环形田径场。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下限,有条件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30班

21000

27000

33000

4~5

36班

25200

32400

39600

5~6

42班

29400

37800

46200

6~7

48班

33600

43200

52800

7~8

54班

48600

59400

8~9

60班

42000

54000

66000

9~10

初中

18班

7200

9090

20700

2.25~3

中心城区≥10.1㎡/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3㎡/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8㎡/生。

9600

12120

27600

3~3.75

12000

15150

34500

3.75~4.5

14400

18180

41400

4.5~5.25

完全中学

17700

33750

1.5~2.25

中心城区≥14㎡/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2.5㎡/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10.4㎡/生。

21240

40500

28320

九年一贯制学校

11417

16444

33739

1.3~1.6

小学每班46生,初中每班50生。

中心城区≥9.65㎡/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19.8㎡/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6.7㎡/生。

新建地区可考虑小学、初中合并,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36班以上。

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4-6㎡/生。

除城郊边远地区外,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设置学生宿舍。

运动场地小学部分不宜小于11.6㎡/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5㎡/生),中学部分不宜小于10㎡/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4.3㎡/生)。

45班

14271

20555

42174

1.6~1.9

17125

24665

50609

1.9~2.2

小学

12班

3312

5189

9936

0.7~1

每班46生。

中心城区≥9.4㎡/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18㎡/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6㎡/生。

居住小区应设24班以上的小学,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2班小学作为下限。

除城郊边远地区外,小学不设置学生宿舍。

出入口应该预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

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11.6㎡/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5㎡/生)。

一般设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市中心区学校不应少于一组60米直跑道,30个班以上小学应建有300-400米环形田径场。

小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968

7783

14904

1~1.3

6624

10378

19872

8280

12972

24840

15566

29808

幼儿

6班

1440

1800

2340

0.45~0.7

平均30生。

中心城区≥10㎡/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13㎡/生。

生均建筑面积8㎡/生。

居住小区应设9班以上幼儿园,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6班幼儿园。

幼儿园应有独立用地。

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使用面积≥4㎡/生,应保证每班不少于60㎡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区、戏水池、沙坑以及30米长直跑道。

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每块不应小于400㎡,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班

2160

2700

3510

0.7~0.9

2880

3600

4680

0.9~1.1

15班

4500

5850

1.1~1.35

4320

5400

7020

1.35~1.6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

3-10

按照3-10万居民或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置一处。

宜与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集中设置。

宜独立用地。

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的使用面积,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社区卫生站

300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可结合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等集中设置。

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500

10

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社区文化体育设施

文化站(文体活动中心)

2000~2500

1500~2000

3~10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集中设置。

噪声较大的排练室、游艺室等应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应专门设置图书阅览馆(室),老年人、青少年、儿童活动场地,宜配置文化康乐、科技普法、教育培训、展览等设施,并宜设置多功能厅、电脑室等。

文化室

200

0.6~0.75

每居委会设一处。

宜与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等集中设置。

内容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

1500-2000

10000-20000

(5000-16000)

按千人用地面积200-300㎡控制。

应设置1个运动场、1个游泳池、1个体育馆和1个全民健身小广场,运动场宜包括200米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和网球场、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

游泳池的规模宜相当于50X25米标准池;

体育馆宜设6-10个以上的羽毛球场;

全民健身小广场占地宜为1500平方米。

旧城改造在条件许可时应按照括号内数值配置。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站等集中设置。

居民健身场所

1000

(500-800)

按千人用地面积150-200㎡控制。

应设置1个560-730㎡的室外运动场,1个200㎡的体育活动室,1处200㎡塑胶地面的健身和相应的器材。

宜与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等集中设置。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老年人福利院

2700~4400

1900~4000

3-5

按千人2.5床位控制规模。

建筑面积35㎡/床,用地面积25-30㎡/床。

宜独立用地,每处最低规模75床。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

服务内容为提供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的居住及文化娱乐

应按实际人口和“设置规定”中的单项指标进行配置,“一般规模”仅作参考。

老年人服务中心

300~350

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医疗保健康复、健身、文娱等。

托老所

300~800

0.75~2

按每千人2床位控制,建筑面积20㎡/床。

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置,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每处15-40床。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日托照管。

老年人服务站点

100

每2000户设一处老年人服务站点。

即“星光老年之家”。

允许2-3个站点合设。

托儿所

600-800

1200

1~1.5

宜与幼儿园合设,独立设置是应保证室外场地。

应保证每班不少于60㎡的室外游戏场地,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宜与幼儿园合设,其中6、9班幼儿园中宜加设1个托儿班;

12、15、18班幼儿园中宜加设2个托儿班。

街道办事处

800~1200

宜与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400㎡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下设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劳动保障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租屋管理办公室、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

派出所

555~1600

民警编制11-20人,建筑面积为555-820㎡;

编制21-30人,建筑面积为870-1130㎡;

编制31-50人,建筑面积为1180-1550㎡,编制51人以上的派出所的建筑面积为1600㎡(每增加1人增加32㎡)

宜与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集中设置。

应规划在主要或次要街道旁,或在可以通汽车的内街,并保证400-600㎡的独立室外场地面积。

综合管理用房

600-1000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集中设置。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

包括城管中队、工商所、司法所、协税护税办公室以及燃气、电信、电视、供电、供水、雨污水、环卫、绿化等市政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

750~1500

按千人指标控制。

千人建筑面积150㎡。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老年人服务中心等集中设置。

设司法服务、助残、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社区居委会

每2000户设一处社区居委会。

应设于首层。

宜与老年人服务站点、文化室、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等集中设置,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含85㎡居委会办公用房及15㎡社区警务室。

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

>

50

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的0.2%配置。

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须配置。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

服务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邮政所

300~500

1.5~3

应设于建筑首层。

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在二层配置不超过120-140㎡的建筑面积。

首层净空高度应在3.5m以上,二层净空高度应在2.7m以上,宜临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设置。

机场、火车站(含主要地铁口)、高等院校等区域内宜规划设置邮政所。

业务包括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垃圾收集站

≥100

125~513

0.36~1.8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收集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再生资源回收站

≥50

0.48-0.64

宜与垃圾收集站合设。

应设于建筑首层,并提供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场地应为封闭式,以便民、不扰民为原则。

采取固定设点、定点交售与定时上门回收相结合的办法,以回收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及废玻璃等低值废弃物、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等公益性较强的再生资源品种为主。

再生资源回收点

≥6

公共厕所

50~70

0.25~0.5

公共厕所宜临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设于公共建筑首层,面积不应小于50㎡,管理间设置面积应不小于4㎡,有条件时附设20㎡环卫工具房1间。

应易于识别,至少应设一个残疾人专用厕位、配置残疾人通道。

公交首末站

1~2

可独立用地,也可设于大型建筑首层,并宜与居住区或小区开发同步建设。

1500

2~3

2500

3~5

出租车停靠站点

10-15个泊位,需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和地面文字。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设置。

商业

服务设施

农贸(肉菜)市场

市场应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城市边远地段的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农贸(肉菜)市场。

市场应独立用地或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

市场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

应保证全部面积设在首层,若条件不具备,至少保证1/2面积设在首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且出入口设置应适应市场人流和货流进出需求,禁止露天设置。

市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市场应设置垃圾存放、处理场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1000~1500

注:

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此表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

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⑤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⑥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采用的指标。

中心城区界定为:

荔湾、越秀、天河、海珠、黄埔等五区全部,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萝岗区南部地区(除知识城和九龙镇区)。

其他地区界定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

⑦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⑧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⑨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即每标准户1-3.3㎡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商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美容、综合修理等。

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部分设施在达不到相应服务规模人口时,应统筹考虑其所在规划管理单元规划人口规模和设施情况进行配置,原则上本标准的服务规模为上限。

凡属于对外服务功能用房,应设置与封闭小区住户分离的对外进出通道。

目录

一、项目背景11

二、修订依据11

三、修订说明12

3.1适用范围的修订12

3.2中心城区范围的修订12

3.3设置级别的修订12

3.4户均人口和标准户建筑面积指标的修订13

3.5分项设施的修订13

3.5.1教育设施的修订13

3.5.2其他设施的修订14

四、调整对比情况16

4.1教育设施调整对比一览表(对比“征求意见稿”):

16

4.2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对比一览表(对比“数字详规”):

23

4.3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送审稿)36

五、附件45

5.1、关于落实《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意见及落实情况一览表……….…..45

5.2、关于《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初步成果)》的修改意见及落实情况一览表49

5.3、关于《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教育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落实情况一览表58

5.4、关于《2010年公建配套设施信息整理建库》的意见及修改情况一览表69

一、项目背景

自2005年《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公布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民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

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不同区域的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更高和差异化要求,不少设施主管行业和部门也结合当前情况陆续提出了新的建设需求,如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等。

在我市建设“首善之区”高标准要求下,对《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检讨、修改和完善,将适应当前配套要求和远景发展需求的内容纳入新标准,以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生活服务需求。

二、修订依据

1、《广州市“数字详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2007)。

2、《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教育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部门意见(2011)。

3、《全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2009年现状及规划信息调查及数据建库》(2010)。

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2005)。

5、《广东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方案》(2008)。

6、《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2006)。

7、《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2009)。

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011)。

9、《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

10、《广州市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报告》(2006)。

11、《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2009)。

12、《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2010)。

13、《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007)。

14、《广州市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15、《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16、《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创新试点方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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