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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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办理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和农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为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的一般规定。

在分别向政府系统和党委系统报送与承办公文时,按其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在发文时指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省农委党组,为行使职能需要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在收文时指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承担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制发的公务文书。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委办公室是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农业部门的有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抓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行文规则

第七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农业部门或受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适当的决定等事项。

(二)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如公布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等。

(四)通知。

适用于向下级农业部门、委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安排部署工作,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印发本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任免人员等。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等事项。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事项。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或答复。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农业部门、委属单位和农业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请示等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有关工作作出指导性安排部署,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回答上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有关询问或征求意见。

(十)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

适用于向平级机关传达意见、反映情况,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与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与下级农业部门联系事务性工作,或答复、批准下级农业部门和委属单位的请示事项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并依据上级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符合隶属关系、职责范围、行文规则和办文程序。

第九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依据部门职能可以向上级机关、省直有关部门、下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部门管理机构、本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等行文。

除抄送参阅文件,或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市(州、地)、县级党委、政府(行署)正式行文。

特殊情况,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可以分别向市(州、地)、县级党委或政府(行署)正式行文,文中应注明同意机关。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平行文、下行文(含抄送),一般不以对方内设机构为受文单位。

第十条委机关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机关各部门中,办公室可以正式对外行文;其他部门可以函的形式向市(州、地)和县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委外相关机构、委属有关单位等商洽日常事务性工作,但不得以本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不得以部门函件回复应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回复的来函。

第十一条委属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身名义行文,其中重要的文件应抄报省农委。

委属各单位需要向农业部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的事项,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直接报文,应由省农委视情况向上级报文。

但承担有上级机关直接安排的工作任务需请示和报告的,可直接向上级报文,同时抄报省农委。

承担有行业指导管理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可以自身名义向上级、下级对口业务单位行文,但不得向市(州、地)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

非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委属单位行文,不得含有规范性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农业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下级农业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当抄报越过的上级农业部门;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向县级农业部门或市(州、地)以下农业部门所属单位行文时,应当抄送越过的下级农业部门。

第十三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向下级农业部门或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单位的重要发文,必要时抄报有关上级机关,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印发涉及项目、资金方面的正式文件,应当抄送驻委纪检监察机构。

下行文需发送给主送单位以外的下级农业部门和机关各部门、委属单位时,分别采用“抄送”和“委内发送”形式,但联合行文的不适用“委内发送”。

除有特殊要求外,主送下级农业部门的公文不抄送该农业部门下属单位。

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级农业部门。

第十四条省农委可以与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地)政府(行署)、同级群团组织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联合行文;省委农工委可以与同级党组织、群团组织联合行文。

一般不与企业联合行文。

涉及本机关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省委农工委与省农委或省农委党组的名义联合行文。

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主送单位应与行文单位对应。

转发上级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当采取同样方式,不但单独转发。

第十五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报其他上级机关的,采用抄报形式。

省农委同一事项需同时请示省委和省政府,以报送省委为主的,主送省委,抄报省政府;以报送省政府为主的,主送为“省政府并报省委”。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既有情况报告,也有请示事项的公文,一般采用请示格式;情况报告内容较长的,作为请示的附件处理。

“报告”可以同时主送两个以上的上级机关。

单独向省委报送文件时,视内容分别以省委农工委、省农委、省农委党组或联合行文的名义;单独向省政府或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时,以省农委的名义。

第十六条除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或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涉外事项外,省农委(农工委)不直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正式呈文。

一般事项必要时可用非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第十七条承办农业部等国家部委及其办公厅发给本机关的文件,一般采用报告形式回复,以来文部委为主送单位。

承办国家部委除办公厅以外的司局级来文来函,回复文件一般采用函的形式,以来文司局为主送单位。

承办省委、省政府等省级机关及其办公厅发给本机关的文件,一般采用报告形式回复,以来文省级机关为主送单位。

其中,属于上述办公厅发来的一般函件(含领导同志批件),可以采用函的形式回复,以来函机关或来函明确的相关部门为主送单位。

办理省外来函、省内厅局级及以下互不隶属机关的来文来函,一般采用函的形式回复。

第三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中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党组等名义制发公文(下称委发文),或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行文的过程。

发文具体程序为:

主办部门(单位)拟办人起草→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会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核稿)→委办公室核稿→领导签发(会签)→委办公室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委办公室加盖公章、留存拟文稿及存档文件→拟文部门(单位)分发。

第十九条参与发文办理各环节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公文处理相关规定,遵守发文办理流程和要求,保障公文质量,提高办文效率。

所有签署人员都要通读文稿,严格把关,对公文质量负责。

主办部门(单位)在拟制文件时,要预留会办核稿、办公室核稿、领导签发、印制、盖章等环节的必要时间,制发紧急公文应事先与后续环节进行衔接。

参与核稿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审核文稿,不得敷衍塞责或无故拖延。

第二十条委发文或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行文,根据委内职能分工,由机关相关部门、具有行业指导管理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负责草拟或参与草拟。

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草拟。

不具有行政指导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不得草拟文稿。

拟文部门(单位)不得委托不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单位)代拟文稿。

文件草拟前,对涉及委内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必要时报请委领导或有关会议决定。

对涉及委外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以委名义与其协商一致后行文,必要时由委领导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草拟委发公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遵照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具有行文的必要性和相应依据。

重大事项须经相关会议集体研究议定后行文。

(二)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纸拟稿,根据其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联合行文时,可以参照委发文纸格式另行制作发文纸。

可以手写拟稿,也可以打印拟稿。

手写稿应当工整。

(三)打印拟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首页的签名及日期必须亲笔书写,不得打印;正文从第二页起行,或将文稿全文附于首页之后,其中与首页重复的部分必须一致;为便于审稿和存档,打印纸统一使用A4纸;正文字号不得小于小3号,字体颜色为默认黑色,字距为标准值,行距适中,页面采用两端对齐,页边距稍宽,并将上述版面因素在全文统一。

(四)拟文稿标题应当体现行文目的、概括公文核心内容、反映发文机关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符合文种规范,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标题中尽量少用标点符号。

(五)正文应当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标点正确,体例格式规范,篇幅力求简短。

严禁抄袭。

(六)文稿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一般文件结构层次控制在3层以下。

各级小标题下内容较多、分有多个自然段的,标题单独成行;内容较少、只有一个自然段的,标题可以不单独成行。

(七)文稿尽量少用表格,确需使用的作为附件处理,不得将表格夹杂在正文中。

(八)除常见或通用字母词(由字母构成或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外,文稿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

在标称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等确需使用字母词时,应当在文中第一次出现时括注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

(九)省农委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的相关内容。

草拟省农委向下级农业部门发文,不得有对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和其他部门提要求、作部署的相关内容。

(十)指代关系应当准确。

不得称呼市(州、地)以下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等;不得以委内设机构或委属单位口气行文。

(十一)规范机构称谓。

文稿中对机构称谓应当使用全称时,必须使用全称。

可以使用简称时,称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有关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56号)规定执行;称下级农业部门和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可用规范化简称。

(十二)规范行政区划称谓。

发往市州地级、县级机构的公文,分别称“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特区)×××”;公文事项不涉及某类行政区划时,在主送单位和正文中略去该类区划称谓;主送单位在5个以内时,逐一列明,不用概称。

(十三)文稿中提及领导同志个人及其职务时,一般应称呼其姓名和职务全称。

一人有多个职务的,可以只称呼其与该文件内容直接相关的主要职务。

(十四)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名称一般用中文,并在文内保持统一。

引用统计数据以外的数据,应说明出处。

有时间范围的数据,应反映时间段或起讫时间点。

除涉及资金等数据必须全数准确外,有小数点的数据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十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述发文机关,再引标题(略去标题中的发文机关),括注发文字号,必要时注发文日期。

(十六)有联络需要的文件,应在正文最后一段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示文件必须在成文日期后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一般是拟办文稿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为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号。

(十七)文稿有附件的,应在拟文稿首页填写,并在正文后空一行作同样标注。

附件名称一般不用书名号,附件之后不用标点符号。

附件2件以上的,序号格式为“1.”。

附件超过3件的,可在拟文稿首页“附件”处填“(见后)”,只在正文后标注具体内容。

附件表格超过5个且可以归类的,在“附件”处进行概括表述。

(十八)成文日期用中文表示,“零”用符号“○”表示,文稿其余数据和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十九)除拟以便函发出的文稿外,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

类属词中,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文种。

上行文按主送机关的主题词表标引,平行文和下行文按发文机关的主题词表标引。

专用词、新词在词目后加“△”。

一份文件的主题词,一般在5个以内。

(二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级依次为“绝密”、“机密”、“秘密”。

紧急文件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党委系统文件为“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二十一)拟稿人应先行计算发文份数,保证分发和存档需要,并填写在拟文稿首页上。

第二十二条由省农委起草、拟请省政府颁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省政府之前应当先送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省农委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送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和本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起草的文稿外,文稿应经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

其中,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等内设处主办草拟的文稿,应经处主要负责人和所属行业办公室负责人共同核稿。

主办部门(单位)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受文单位是否正确;文稿内容是否符合上级精神、体现发文意图;格式和文字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四条发文事项涉及委内多个部门(单位)的,在送委办公室审稿前,拟文部门(单位)应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办核稿。

其中,涉及项目、资金的文稿,应送委计划、财务部门核稿;由具有行业指导管理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主办草拟的文稿,应送归口行政部门核稿。

会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对照本部门(单位)职能,审核文稿相关内容是否准确、恰当,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十五条委发文件应经委办公室核稿。

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件,除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外,委领导不予签发。

委办公室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确需行文,有否重复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发文程序;拟文稿首页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文种、发送范围、文稿层次是否正确,文字表述、标点符号是否恰当,缓急程度、密级、主题词标注是否规范等。

委办公室核稿实行分工协作制,其中省委农工委、省农委党组发文和委领导先行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核稿(补核)。

补核时,不再对办公室核稿内容的前两项进行审核,如需进行较大修改的,由主办部门(单位)报请签发领导同意后修改。

第二十六条主办部门(单位)应随拟文稿提供发文背景材料,供审核、签发时参阅。

核稿人员应准确把握发文意图,对文稿进行较大修改时应征求主办部门(单位)意见,如有重大异议且不能形成一致时,应报请委领导决定。

第二十七条文稿经办公室审核后,拟稿人应对文稿进行全文校阅,改动较大、可能影响领导审阅的,应按修改意见重新打印或誊正(拟文稿首页除外),并将原稿附于修改稿之后呈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发文视行文方向和文件内容,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签发。

其中:

(一)主送省委或省政府的正式文件、主送农业部的重要文件和涉及本机关全面工作的下行文件,由委主要领导签发,或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签发。

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

(二)省委农工委、省农委党组发文,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三)涉及项目和资金下达的文件,按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分别签发。

(四)涉及人事、审计、纪检监察方面的文件,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五)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由牵头领导签发或有关领导共同签发。

(六)委领导外出期间,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代为签发其职责范围内的文件。

需由委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一般通过委办公室统一送签。

第二十九条以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日常事务性文件,在分管委领导外出期间,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以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拟稿、核稿人员和签发领导均应在拟文稿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其中,签发领导可以明确签署具体意见,也可以只签名及日期;主办拟稿和会办核稿人员还应签注部门(单位)名称。

除上述要求外,签署人员如无特殊说明,不需签注其他文字。

第三十一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本机关领导签发后,应送其他单位会签。

会签先由该单位的相关业务机构在“会办”栏核稿签署,再由该机构送其单位领导在“领导签发”栏签发。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作为会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先由经办该项工作的委机关部门(单位)核稿签署,再由经办部门(单位)送委领导签发。

其中,由本委印发的,应经委办公室核稿;需调取印模的,由委办公室提供。

第三十二条委发文件签发后,由委办公室进行发文登记,编排发文字号。

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编号。

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件,不予编号。

(一)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发文字头主要有:

“黔农呈”、“黔农工委呈”:

用于向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呈报文件。

“黔农函”、“黔农工委函”(文件头):

用于向农业部等上级机关司局级机构报送正式文件,向省直有关厅局级主管部门、由省领导担任组长(召集人)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请批、报告事项,批复或答复下级农业部门及委属单位的部分请批事项。

“黔农发”、“黔农工委发”:

用于向下级农业部门、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传达农业农村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决定、决议、指示,通报重要情况,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

“黔农工委通”:

用于省委农工委就有关事务性工作下发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采用专门文件头,用于对外发布公告,不另用字头,不编年号,只编序号(从启用之日起连续编号)。

“黔农明”:

用于省农委向下级农业部门印发明传电报。

“黔农计”、“黔农财”:

专门用于省农委涉及农业规划、计划、建设项目、资金方面的各类文件。

“黔农委函”(便函头):

主要用于省农委与上级机关司局级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州、地)和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下级农业部门及委属单位,互不隶属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等商洽联络工作的较重要函件。

“黔农议复”、“黔农提复”(便函头):

专门用于答复人大、政协会议提案、建议等。

“黔农人劳”、“黔农离退”(便函头):

专门用于委机关人事劳资、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面向省有关部门发送函件,向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单位印发相关通知等。

“委办纪”、“委专纪”:

专门用于印发省农委(农工委)办公会议纪要和委领导召集的专题办公会议纪要。

(二)省农委党组发文件字头主要有:

“黔农党呈”:

用于党组向省委请示和报告重要事项。

“黔农党任”:

用于党组任免干部等事项。

“黔农党字”:

用于党组向省委有关部门报送文件等。

“黔农党发”:

用于党组向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印发文件。

“黔农党议”:

用于党组会议纪要。

(三)省农委办公室发文件字头主要有:

“黔农办发”:

用于以委办公室名义向下级农业部门、委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印发文件。

“黔农办函”:

用于以委办公室名义发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减文件字头。

第三十三条委发文件统一由文印室印制。

印制文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文印人员应对照本办法,检查文稿审核和签发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必填内容是否完备,文件字号是否符合本机关发文编号规则,正文是否连贯完整,修改部分是否清晰可辩,附件是否齐全等。

不符合要求的文稿退回拟办部门(单位)更正。

(二)拟文稿为打印稿的,拟办部门(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文稿电子文档(文字word格式)。

(三)文印人员应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1999)对文稿进行录入(复制)、修改、排版、打印清样,经拟稿人校对后制版付印。

校对的内容是:

打印清样与文稿定稿是否一致,有否编排错误,各项标注是否规范、齐全等。

文稿附件符合公文格式规范的,可以直接付印。

印制委党组和农工委文件时,党委系统对公文格式规范有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不同规定的,从其要求。

(四)文件成文日期以委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不需在成文日期上打印单位名称,但应将成文日期字距拉开,确保两个单位的印章均盖在成文日期之上;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在成文日期之上按顺序分别打印发文单位名称,每行3个单位。

(六)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七)除不需标注版记的文件和便函外,文件应在最后双页末标注版记。

文件的主题词和抄报、抄送、委内发送对象,在版记相应位置标注。

(八)委发文件一般在版记处标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校对人姓名和印制份数分别标注在版记最后一行左、右角。

实际校对人不是拟稿人的,据实标注,并将拟文稿与之统一。

(九)涉秘文件使用专用电脑录入、排版和打印。

第三十四条公文除会议纪要和公告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发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但联合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上不压正文。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三十五条不编号便函的发文程序和要求适当简化。

可以不用统一拟文稿纸拟稿,可以不送委办公室核稿,经拟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送委领导签发后直接付印,委办公室负责盖章、留存底稿和正式文本,但不作发文登记、不编字号。

不编号便函主要适用于非正式的情况报告、征求和反馈意见、联络工作、发给机关部门和委属单位的日常工作通知、对无编号来函的回函等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六条委发文件制作完毕后,由拟办部门(单位)负责分发,并按规定送委办公室和会办部门存档,拟文稿原件由委办公室留存。

联合行文的,复印拟文稿全文或其首页给相关单位存档。

公文发送根据文件内容、时效要求和受文单位远近采用相应方式。

明传电报通过传真发送,其他紧急公文可以先发传真,再寄送正式文本;普通公文可平信或挂号寄送;有密级文件通过机要渠道寄送;急件必要时采用特快专递;非涉密公文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参阅。

寄送公文应使用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的公事信封。

向机关本部各部门(单位)发文采用适当便捷方式分送,重要公文须由收文部门(单位)签收。

公文需送委领导存阅的,一般由主办部门(单位)分别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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