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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汇总

 

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附属医院:

《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学院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印发

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学校依法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活动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和学校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全校其他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六条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

适用于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等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学校规章制度,要求下级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

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或宣传表彰先进、批评指出错误。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

适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答复和审批事项。

(十)纪要。

适用于记载、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上级已有具体政策措施和明确规定、可直接组织贯彻落实的,上级文件未提出制定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的,学校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的,可以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解决的,一般不再发文。

校领导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及会上已印发的经验交流材料,一般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凡属校内部门职权内可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学校名义发文。

校内非常设协调机构人员调整,该机构负责人没有变动的,不再另外行文。

第八条行文关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九条行文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属党务方面的工作,以校党委名义发文;属政务方面的工作,以学校名义发文。

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定时,经主要负责领导签发,可以党政联合行文。

第十条校党委、学校可以向上级单位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

学校办公室是唯一能受校党委、学校委托对外行文的部门,学校其他单位不得对外行文。

学校纪委、工会、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签发后,以各自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行文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上行文。

以校党委、学校的名义对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等文种。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公文遵循一文一报原则,一般不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当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下级单位向校党委、行政报送请示或报告,主送机关为学院党委、学院,不能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

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校办公室处理,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落实上级单位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需附领导批示复印件。

向上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要分开,不得将请示、报告混用。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下行文。

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机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就一些具体业务工作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

学校正式编制外常设的临时协调、工作机构,以其办公室所挂靠部门的名义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

非常设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学校其他单位行文。

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上级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等。

(三)平行文。

同级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对于校外单位征求学校意见的公文,应当按照对等原则以校党委、学校或校办公室函件形式回复。

(四)同级单位之间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三章公文拟制

第十二条学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等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格式规范。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送上级领导协调或者审定。

(四)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校内发文除重大决策部署外,普发类文件正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报送上级的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校内请示一般不超过1200字。

第十四条校级公文的报批。

各单位拟申请以校党委、学校名义行文,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涉及其他单位的,须由拟稿单位和共同经办单位负责人会签,并准确填写公文处理单。

申请发文的主办单位对所发文件负最终责任。

校级公文签发前须经学校办公室核稿,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审签。

校办公室审核重点: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发文单位的职权范围,发文意图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同现行有关公文是否衔接,有无矛盾;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一致;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简练,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密级、印发传达范围是否准确等。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审核合格的公文由校办公室提交校领导签发。

校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及时审核、报批,普通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当及时审核。

第十五条校级公文的签发。

综合性的、重大的问题,由校办公室呈送党委书记、校长签发;日常工作例行性和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校办公室呈送分管校领导签发。

校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对报请签发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

办理紧急公文时,遇到相关校领导在外出差的,可电话联系,经请示同意后,可先发文,再补办签发手续。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公文一经签发,即成为定稿,并据此生效。

第十六条公文的制发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复核。

签发后的公文在印发前须经校办公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定稿。

(二)编号、套红。

复核合格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进行套红。

(三)印制。

公文的印发要保证时效性并厉行勤俭节约,原则上对内发文以电子公文方式通过公文自动化系统在网上发布,除印制少数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有特殊要求需要印制的公文,由校办公室印制,普通公文印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当立即印制。

(四)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十七条拟制涉密公文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收文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收文办理包括接收、登记、初审、承办、催办、答复等主要程序。

(一)接收、登记和初审。

接收校外来文包括上级单位及其他外单位来文,接收校内来文包括校内各单位请示或报告等。

校办公室对接收的文件进行编号,登记文题、来源、去向等信息。

学校各单位收到上级正式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正式公文,必须送校办公室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

除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各单位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或报告必须送校办公室登记办理,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

校办公室收到学校各单位呈报的公文时应进行审核,审核重点:

是否应由该单位办理;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涉及到相关单位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校办公室领导同意,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

校办公室应将收到的公文分为传阅件和阅示件。

传阅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及时分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办;办理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阅示件应当提出拟办意见请有关校领导阅批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需要呈请校领导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需报请校党委、行政审批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

(三)催办。

校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及时向校办公室主任和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接收涉密公文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条校级公文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学校各单位应由专人统一管理公文。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立卷、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办人员应当将公文定稿、正本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印制的校级公文,校办公室应将文稿签发单、公文原件以及正本保存备查。

外来文在文件阅毕或办理完毕后由校办公室保存备查。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清退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四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校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个人出差、开会带回的公文,应当视内容及工作需要交校办公室办理。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校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违反规定擅自拟发的或者与上级规定、要求相抵触的公文,学校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

对于拖延、推诿办理公文、丢失公文或者失密、泄密行为,学校将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处分。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公文含电子公文。

学校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学校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及各二级单位书面形式的公文处理,学院附属医院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学院公文格式

2.学院发文代字表

3.二级单位公文版头模板

附件1

学院公文格式

第一条学校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二条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之外。

(一)版头

1.发文机关标志。

一般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只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以校党委名义或校党政联合发文,用“中共学院委员会文件”;以学校名义发文,用“学院文件”;学校办公室受权代校党委、学校发文,或其他需要以校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用“中共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学院办公室文件”;校内各二级单位机关发文,用不带“文件”字样的各自单位名称作版头,如“学院教务处”“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

“中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学院委员会”“共青团学院委员会”分别用于校纪委、工会、团委制发公文。

发文单位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初号小标宋体字,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2.发文字号。

由发文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

校党委、学校和学校办公室文件的发文代字由校办公室确定。

校党委或校党委、行政联合发布重要决定、重要事项用“莆院党发”;以学校名义发布重要决定、重要事项用“莆院发”;以校党委或校党委、行政联合对校外单位行文用“莆院党”,发函用“莆院党函”;以学校名义对校外单位行文用“莆院”,发函用“莆院函”。

其他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的发文,根据涉及工作范围确定发文代字,分别为“莆院党XX”和“莆院XX”。

学校办公室受权代校党委、学校发文发布重要决定、重要事项用“莆院党办发”“莆院办发”;校办公室受权代校党委、学校对外行文用“莆院党办”“莆院办”,发函用“莆院党办函”“莆院办函”;其他需要以校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用“莆院党办综”“莆院办综”。

涉及校内常规工作、事务性工作的通知,一般情况的通报,要求相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数据等,一般以发文单位标志为“学院办公室”的信函形式印发,发文代字为“便函”;此类公文不计入学校正式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校档案室统一归档并保管10年,不作永久保存。

校内各二级单位根据《学院发文代字表》标注发文代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代字。

二级单位有变动调整的,发文代字由校办公室作相应调整。

年份、顺序号用阿位伯数字标注。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留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1.标题。

一般由发文单位、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单位。

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单位的统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主送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最后一个主送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单位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单位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同抄送单位。

3.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

(一)”“1.”“

(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断开回行。

4.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说明附件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

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署签发人签发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应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单一单位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一般应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二字(有序号时带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有序号时带序号),如“莆院党发〔2015〕1号附件1”。

(三)版记

1.抄送单位。

除主送单位外的其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如有抄送单位,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单位移至版记,编排方法同抄送单位。

既有主送单位又有抄送单位时,应当将主送单位置于抄送单位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单位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下各印一条长度同版心宽度的分隔线。

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四)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三条除第二条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和格式外,有的学校公文还应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注。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机密★15年”。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注签发人姓名。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

上报的公文中,发文字号与签发人标识于同一行,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单位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五)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第四条学校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对A3纸型表格,单面印刷时,表头边缘居左与A4纸文稿共同装订,多余部分折叠美观、易翻,与A4纸文稿对齐。

第五条学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六条信函的格式除下列特别要求外,均与其他公文种类相同。

发文单位标志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居中排布,用小初号红色小标宋体字。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标志。

发文单位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在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一行。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一行。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一行。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第七条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除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学校专题会议外,其他会议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第八条学校公文的制版版面应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学校公文应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学校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误差允许±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钉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的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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