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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系列制度2非常全面

体育学院系列制度2(非常全面)

目录2:

体育学院团员组织生活制度

体育学院学生会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制度

体育学院贫困生认定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制度

体育学院缓缴学费的实施办法

体育学院教务工作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关于监考、出卷、改卷及其装订的工作规范

体育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教学研讨会制度

体育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条例

体育学院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细则

体育学院年终教学评优办法

体育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培养的工作制度(修订)

体育学院师德规范

体育学院导师与硕士研究生互选规定

关于增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补充规定

体育学院关于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规定

体育学院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规定(暂行)

大学体育院硕士点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院硕士点导师考核办法

体育学院硕士点研究生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硕士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

体育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

体育学院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材料损坏及丢失赔偿规章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体育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体育学院实验人员培训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团员组织生活制度

一、指导思想

组织生活是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政治素质、增强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良好班风的重要保证。

为使我院团组织生活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内容

(一)学习马列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有关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

(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团内文件,贯彻执行团的决议,上好专题团课。

(三)讨论、布置、总结团支部的有关工作,研究和交流团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对奖励、处分团员、发展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四)搞好支部工作总结,过好民主生活会,每个团员对照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好人好事,搞好团员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团委组织部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每学期制定出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安排参考意见,并下发给团总支及各团支部。

(二)团委组织部及时将组织生活的内容通知给各团总支,团总支将组织的内容通知到每个支部。

(三)团支部将组织生活内容通知给团员后,应征求团员意见,集思广益,认真组织,拿出周密的组织生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先讲清楚组织生活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扬团内民主。

组织生活结束时,团支部书记进行小结。

(四)组织生活结束后,团支部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团总支,团总支将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团委组织部。

四、有关要求

(一)团委组织部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提出有关要求,各支部要根据团委的总体要求和安排意见,认真组织团员过好组织生活。

力戒形成主义,务求实际效果。

(二)要确保组织生活时间。

组织生活每月一次,每次两课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组织生活时间,特殊情况应提前三天与团委协商,并要求安排时间补过组织生活。

(三)团支部对组织生活应做好详细记载,认真填写支部工作记录本;各团总支应及时了解所属支部的情况,并及时向团委汇报。

团委组织部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表扬表彰好的典型,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组织生活观摩会。

(四)各支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团员必须参加组织生活,对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进行登记,情节严重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上报给团委。

连续三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团员视情节轻重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团员作自动退团处理;对于两个月未过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团委要予以通报,并追求有关组织的责任,依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或免去有关人员的团内职务。

五、检查总结表彰

(一)团委组织部将组织若干小组采取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小组深入到支部,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报团委组织部,团委组织部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评选“五四红旗团支部”和支部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在组织生活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对表现突出的团干部、团员、团支部应及时表扬,特别突出的应将事迹上报给团委,经核查属实后,团委将予以表扬或表彰。

团员参加团组织生活情况作为团员年度考核、操行评定、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团总支每学期对所辖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评估一次,分出等级,予以通报,并上报给团委;团委每学期对各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考核后,评出等级予以通报。

体育学院团委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体育学院学生会管理制度

学生会干部职责条例

第一条学生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学生会干部的努力,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学生会干部,规范学生会干部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职责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原则:

勤于工作,乐于奉献。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态度: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职责分工及要求

主席

1、负责制定体育学院学生会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

2、全面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各委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要及时了解,勇于指出各委员在工作中的不足,每学年末对委员进行考核。

3、组织、协调、统筹各项大型活动。

4、负责每次的例会、检查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5、为各委员工作的开展提供后勤服务,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分工。

6、招募、选拔学生会新成员。

7、按时完成院团总支,校学生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办公室

1、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保管学生会一切办公用具、用品及报纸杂志。

2、协助、督促各部之间、校学生会之间开展工作。

3、协助主席统筹安排学生会新成员的培训内容。

体育部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经常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活动,促进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学生体制。

对于发生精神障碍、重度抑郁或躁狂、发生严重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或送医院治疗。

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转移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与家长签定书面安全协议,并成立监护小组进行监护,必要时由家长陪伴监护。

第二十条建立心理危机救助体系。

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党委副书记和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院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班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谈话记录、书信、照片等,不得将资料交给无关人员,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提供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心理专科医院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配合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后,各班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班应对其进行密切监护,防止该生心理状况恶化。

请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心理危机程度的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

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制度

根据湖南省及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特制订如下:

一、评审推荐机构:

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工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院学工办老师担任。

2、各班级成立班级推荐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班级学生干部、党员或普通同学代表等组成(每个宿舍必须有1名代表,总人数不得低于6人,申请者不得参与)。

二、具体奖励及资助情况如下:

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年度德育测评为班级前30%;

②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

年度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85分以下的不超过2门。

cet-4及cet-6原则上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③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④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过院级以上综合奖励。

4、评审程序

1)学生填写1份《国家奖学金申请表》、2份《国家奖学金评审表》、1份《湖南科技大学xxxx学年学生成绩表》;

2)班级推荐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审核推荐,原则上每班不得超过1名;

3)各班级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国家奖学金材料准备工作,并填写好《国家奖学金评审表》(纸质文本)、《湖南科技大学xxxx学年学生成绩表》(纸质文本)和《xxxx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交到学院审核;

4)学院根据学院的安排和要求,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5)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报学工部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5、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6、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原则上不能申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年度德育测评为班级前30%;

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上学年同等条件下cet-4达到要求者优先考虑;

③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⑤私自在外住宿等严重违反学院规定的不得推荐,请班级务必把关。

4、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1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1份《湖南科技大学xxxx学年学生成绩表》;

2)各班原则上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学院下发给班级的名额;

3)各班级在规定时间前将个人材料上交学院,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纸质文本)和以及《xxxx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交学院进行审核。

3)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4)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5、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6、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科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具体标准分为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三个档次,比例分别为1:

1:

1。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对于警告处分以上的同学不能申请。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年度德育测评合格以上,本人材料须真实。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的申请助学档次参考其累计资助情况。

⑥私自在外住宿等严重违反学院规定的不得推荐,请班级务必把关。

4、评审程序

1)学生申报,并填写2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推荐小组按下发的指标进行推荐,并确定好各档次名单;

3)各班级在规定时间前将班级个人材料上交学院,并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文本)、《xxxx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和上交学院审核。

4)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结合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选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

5)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工部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5、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6、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7、各班级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对于有弄虚作假或受资助后有明显不应该的高消费行为者,将取消或收回已发的资助金。

 

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体育学院贫困生认定制度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增强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我院2010-2011学年各项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8〕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做好我校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资助准备工作的通知》(学助[2010]12号)要求,现就我院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人数的30%;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为1:

1:

1。

三、认定条件

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8〕58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以《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为依据,根据其困难程度分档次做好核实认定工作。

四、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定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认定机构

1、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3,学生代表应具广泛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

各年级辅导员负责对所分管年级各班级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加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未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盖章或相应民政部门信息不详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2、资格审查: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本班级学生的困难申请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充分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表现、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后,召开评议会议,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民主评议”栏签署意见。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评定班级评议结果,并在《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院系意见”栏签署意见。

如有异议,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具体意见。

5、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评定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

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评定通过的《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各学院汇总的《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稿和电子稿),审核后将结果反馈至各学院,并建立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审批后存放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须建立完善的贫困生档案,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七、工作要求

1、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量大,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各项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3、各班级须指派相对稳定的专职辅导员专人负责本班级资助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各专业、各班级贫困学生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程序参照《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8〕58号)文件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如发现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及时予以认定;如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则不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但在进行国家奖、助学金等评定期间以及各项资助措施执行期间不得临时调整贫困生库。

八、认定完成时间

老生在2010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新生在2010年9月26日之前完成(认定人数参考表另发),以便本学年各项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九、监督管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则终止资助:

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

⑵、学习不认真,学习态度不端正;

⑶、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⑷、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〇一〇年一〇月一十一日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细则(试行)”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学工部设助学中心专人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即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中借款人:

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计划内在籍专科生。

贷款人:

办理本院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贷款方式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计划内全日制一年级在籍学生。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专科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学生出现休学状态,触犯刑律者,学院助学中心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第四章信用贷款

第七条申请信用方式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八条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

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

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条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借款人家庭地址。

5.还本付息方式。

6.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款。

7.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8.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9.其他条款。

第五章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每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

  

第六章贷款利息及用途

第十三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自付;国家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贷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

第七章还款期限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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