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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群众路线

毛泽东与群众路线

今天的时代背景和革命时期不同了。

我们有必要分析毛泽东的视野中群众路线的理论含义和历史实践,并结合新的历史条件,思考群众路线应如何调整和完善,以此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

作者:

本刊记者李北方来源:

南风窗日期:

2013-12-18

毛泽东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杰出缔造者。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是由一批城市知识分子组成的,与工农的关系算不得紧密。

党的气质的真正转变,始于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建立革命根据地并开展武装斗争的潮流;在其后漫长的奋斗中,党在毛泽东的带领下重塑了自身,也重塑了与中国社会的关系,从一批书斋革命者的组织真正成长为“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论联合政府》,1945)。

  在革命历程中形成了诸多宝贵的历史财富,群众路线即是其一。

党正是通过践行群众路线完成了自我更新,并创生了“人民”这个政治主体。

群众路线时至今日仍具有巨大的活力和潜力。

党的十八大后不久,新一届中央领导就决定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足见对这份遗产的重视。

  群众路线不仅是政治策略,也是一种政治哲学,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的时代背景和革命时期不同了。

我们有必要分析毛泽东的视野中群众路线的理论含义和历史实践,并结合新的历史条件,思考群众路线应如何调整和完善,以此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

  

  作为政治哲学的群众路线

  在毛泽东的思想体系中,人民是个政治的概念,从来不是指全体人的集合。

人民是与“反动派”相对应的,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一定的目标下可以联合的所有阶级或阶层,故而在不同时期人民的内涵并不相同。

人民也经常在狭义上使用,狭义的人民等同于群众;群众指的是劳动人民,范围上大体等同于工农兵以及其他底层劳动者。

  在毛泽东思想中,人民群众这个范畴占据了特殊的重要位置。

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论联合政府》,1945),“今后的世界必须是人民的世界,世界各国必须由各国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讲话,1951)。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1941)。

  人民群众也被赋予了道德上的崇高地位,人民群众的利益被确立为政治行为合法性的最终依归,“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不断地工作,我们也会感动上帝的。

这个上帝不是别人,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愚公移山》,1945)。

  以上引文中两次出现的“我们”,指的便是党。

党与人民群众是什么关系呢?

党作为“先锋队”,无疑是由人民中的精英分子组成的,但在毛泽东的思想中,精英人物没有任何理由成为凌驾于大众之上的压迫者;相反,他们应当自觉承担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通过艰苦奋斗,使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得以实现的社会状态—即马克思主义憧憬的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国家的社会状态—早日到来。

  那么,党在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什么作用?

毛泽东曾说:

“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

因此,共产党总有一天要消灭,民主党派也总有一天要消灭。

消灭就是那么不舒服?

我看很舒服。

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哪一天不要了,我看实在好。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促使它们消灭得早一点”(《论十大关系》,1956)。

只有从这个角度,“共产党人没有任何私利”,共产党人的唯一任务是“为人民服务”这样的理论命题才能够得到理解。

在毛泽东思想中,党的领导的合法性是通过与人民群众的直接联系、通过全心全意为群众谋福祉而建立起来的。

传统的表述方式将这种关系称为“血肉联系”,即党和群众之间的这种政治代表关系,或者说一部分先进分子与大众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亲缘关系来比喻的。

在毛泽东的理想中,“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完全不谋私利,而只为民族与人民求福利。

他们生根于人民之中,他们是人民的儿子,又是人民的教师,他们每时每刻总是警戒着不要脱离群众,他们不论遇着何事,总是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因此他们就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这就是他们的事业必然获得胜利的依据”(《中共中央为抗战六周年纪念宣言》,1943)。

  无论是将共产党人的这种历史使命感追溯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情怀,还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进步观念相连接,都得知道毛泽东所设定的党和群众的关系全然不同于西方政治理论中的社会契约论。

于是就不难理解,毛泽东所说的民主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性民主,它与自由主义的程序性民主有着本质的不同。

中央苏区农民的话可供参考:

“红军共产党什么都想到了!

”“政府工作人员真正顾乐(爱惜的意思)我们!

”(《长冈乡调查》,1933)。

这种民主受欢迎的程度,并不以是否存在形式上的授权而改变。

  

  作为政治实践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在实践层面的主体是党,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相对应的,人民群众是被动的客体。

但这不意味着群众是完全消极的。

对于群众路线的实践过程,最简单明了的概括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一文中,毛泽东就认为,群众是个参差不齐的群体,“任何有群众的地方,大致都有比较积极的、中间状态的和比较落后的三部分人。

故领导者必须善于团结少数积极分子作为领导的骨干,并凭借这批骨干去提高中间分子,争取落后分子”。

另外,群众中蕴藏着智慧和力量,但是处于无序状态,需要领导干部去挖掘和梳理,“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

这便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先做群众的学生,后做群众的先生”的具体解释。

  对于“做群众的学生”,党的干部要“学习”的至少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是群众的真实需求,受压迫的群众因为受到认知水平的限制,往往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愿望,需要有群众立场的政治精英代为总结和表达。

这不难理解,如果没有党发动人民闹革命,很多人是不会自动产生革命的想法的。

斯诺在《西行漫记》中这样说毛泽东:

“他的身上有一种天命的力量。

这并不是什么昙花一现的东西,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根本活力。

你觉得这个人身上不论有什么异乎寻常的地方,都是产生于他对中国人民大众,特别是农民—这些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贫穷饥饿、受剥削、不识字,但又宽厚大度、勇敢无畏、如今还敢于造反的人们—的迫切要求作了综合和表达,达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

第二要“学习”的是现实社会中的真实情况,这是对社会状况进行客观分析,制定正确的革命或建设策略的基础。

可以说,进行调查研究是领导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部分。

毛泽东的一个著名论断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他本人就是进行社会调查的高手。

在革命生涯的初期,他做了一系列深入的社会调查,均已成为了解旧中国社会的经典作品。

  在具体的政治进程方面,群众路线通过民主集中制来体现。

毛泽东把承担决策功能的领导机关比喻为“加工工厂”,把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收集到的群众意见比喻为“原料”,“没有数量上充分的和质量上适当的原料,就不可能制造出好的成品来。

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

不能充分听取意见的人,毛泽东断言说,“10个就有10个要失败。

  对于“做群众的先生”,是指在路线、政策、方针制定后,党的干部要向群众宣传、解释,如果群众有不理解的地方,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做思想工作,而不能靠压制。

  做学生和做先生这两个阶段是应当无限循环的,认识水平也是随之无限深化的。

此外,群众路线还包含着很多工作作风方面和具体的工作方法上的要求。

  

  群众路线的内在张力

  毛泽东是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主义者,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人民群众内部是否存在矛盾呢?

  答案是肯定的。

关于这些矛盾的性质,毛泽东说: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

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毛泽东将其概括为“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讲详细一点,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有很多人批评毛泽东对政治精英和大众都做了近于完美的假定,认为这是毛泽东思想的弱点,但这种观点忽视了毛泽东对现实中两个群体的不足的清醒认识。

一方面有着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另一方面对现实不抱有幻想,两个看似矛盾的方面的并存,正是毛泽东思想辩证一面的体现。

  事实上,群众路线的张力点在于对党群两方亲缘关系的想象,和解决内部矛盾时对“团结的愿望”的依赖,即两方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当发生矛盾时同时有着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良好意愿。

  毛泽东是首先将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归结于政治精英的。

观察他的思想发展脉络,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一开始小心翼翼地维护着群众路线的基础,在措词上都谨慎地避免了把党和人民群众说成是矛盾的两方。

后来,毛泽东对问题性质的判断越来越严重,直至决定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群众运动标志着政治精英和人民大众之间按以往的方式、通过良性互动解决矛盾的可能性被否定了,也就相当于群众路线被突破了。

在疾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时期过去之后,毛泽东又力图重新修复两边的关系,但留下一些隔阂是不可避免的了。

群众路线需要完善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回顾群众路线的历史,对于思考群众路线在当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有帮助的。

  时代背景大不同了。

今天的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党对当前承担的历史使命的最新认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如今的政治议题对精细化、技术化、专业化的要求更高,政治精英和大众在参与政治的能力上的相对差异,比起革命时代不是缩小了,而是拉大了。

  一个简单的例子,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预决算的透明公开,可是相当大一部分人是看不懂预决算表的,他们怎么能够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呢?

这是一个回避不了的悖论:

时代呼吁更多民主因素,但大众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更加倚重政治精英的负责任态度。

  这并非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各国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在西方的自由民主体制下,普通民众也面临参政能力的重重障碍,只能将政治交给作为利益集团的职业政客。

这种现象被称为代表性政治的危机,在学界早已不是新问题了。

  在尴尬的时代难题面前,毛泽东留给中国的遗产之一—群众路线,是否提供了一种突破的可能性?

这取决于党和人民群众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思想上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提升党性修养,并辅以其他机制,敦促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毛泽东在延安时期著名的“窑洞对”中说,突破历史周期律的办法是实行民主(通过群众路线实现的实质性民主),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才能不人亡政息。

  但无可否认的是,在传统的群众路线下,群众所起的监督作用是有限的。

今天的群众路线政治最需要完善的正是这个部分,应该通过制度安排保证群众路线的贯彻,将群众参与政治、监督政府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走群众路线对领导干部而言不仅是政治上的号召,而是行动的一部分。

  党群之间“团结的愿望”仍是群众路线能够收获成效的决定性条件。

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抱有盲目的乐观,因为现在已经是个利益分殊的时代,是个“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难”的时代;既得利益恰是矛盾产生的根源。

所以,破除既得利益集团、铲除腐败,就成了群众路线真正起效的基础—这将是个漫长的痛苦考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26日09:

13   来源:

人民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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