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通论章节练习题及答案第12章金融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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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通论章节练习题及答案第12章金融刑法

第十二章金融刑法

复习思考题

一、填空题

1.金融刑法是指调整发生在、、过程中的金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金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关系和关系。

3.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金融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伪造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保险诈骗罪,是指以为目的,采取手段,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诞生于()

A.1954年

B.1969年

C.1979年

D.1997年

2.依据金融犯罪的客体不同,将金融犯罪分为()

A.破坏货币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B.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C.破坏银行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D.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3.下列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

B.毒品犯罪

C.金融诈骗犯罪

D.抢劫犯罪

4.下列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表述正确的是()

A.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B.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C.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为家货币管理秩序

D.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只是本罪的量刑情节

5.下列关于金融诈骗罪表述正确的是()

A.金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B.金融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为特定的金融管理秩序

D.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三、多项选择题

1.我国金融刑法的渊源主要有()

A.刑事法典

B.单行刑法

C.部门规章

D.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2.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罪适用刑罚的起点为()

A.伪造货币总额2000元

B.伪造货币总额3000元

C.伪造货币量200张(枚)

D.伪造货币量300张(枚)

3.下类属于变造货币罪中所指的“变造”手段有()

A.挖补

B.拼凑

C.涂改

D.重印

4.下列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表述正确的有()

A.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B.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为国家的信贷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

D.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数额只是本罪的量刑依据

5.下列各项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

A.破坏货币管理罪、

B.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C.破坏银行管理罪

D.破坏证券、期货管理罪

四、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表述,正确的有()

A.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B.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本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货币使用和持有的管理秩序

D.本罪适用刑罚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为5000元

2.下列关于骗购外汇罪表述正确的有()

A.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B.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D.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文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

3.下列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述正确的有()

A.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B.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C.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储蓄管理秩序

D.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还本付息;未经批准,以集资名义,向不特定投资人支付固定股息等行为

4.贷款诈骗罪的具体表现为()

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信用证诈骗罪的具体表现为()

A.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

B.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C.骗取信用证

D.伪造信用证

五、名词解释

1.金融犯罪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变造货币罪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六、判断正误

1.在我国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所指的“货币”仅指人民币。

()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3.变造货币罪既可针对真币进行变造,也可针对假币进行变造。

()

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

5.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诈骗罪。

()

七、简答题

1.简答金融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要件

2.简答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3.简答逃汇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答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5.简答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八、论述题

1.试述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2.试述洗钱罪

九、案例分析题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

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

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

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

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

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

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

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十二章金融刑法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

2.金融管理、货币资金所有

3.运输、携带、邮寄

4.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5.骗取保险金、诈骗

二、单项选择题

1.C2.D3.D4.B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D2.AC3.ABCD4.BC5.ABCD

四、不定项选择题

1.C2.AC3.BCD4.ABCD5.ABC

五、名词解释

1.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制度,侵犯金融管理关系和货币资金所有关系,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侵犯金融管理关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变造货币罪,是指采取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改变真币形态使之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判断正误

1.错2.错3.错4.错5.对

七、简答题

1.金融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金融犯罪构成有四大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及犯罪客观方面。

某种行为只有同时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所谓伪造货币罪,是指仿造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面额、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为: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以故意为前提。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货币印制、发行管理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

“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材料非法加工,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关于外汇存放管理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4.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且自然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金融、证券、期货行业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

这里的“擅自”,是指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不是指没有经过上级同意或批准。

5.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资金募集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权益。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

八、论述题

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等均无变化,同时“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虽然不同于行为人直接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但“明示、暗示”行为可以看作是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延伸,属于交易行为的一部分。

本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证券法》第74条、第75条分别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及内幕信息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其他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这里所谓“情节严重”,应为以下四种情形:

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罚,刑法规定:

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掩饰、隐瞒真实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属于这七类特定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与违法所得,并具有为了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

(3)犯罪客体,本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行为具体包括:

(1)提供资金账户。

即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编号,为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即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移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及其他有价证券,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取得方式。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即帮助犯罪行为人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即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国外银行。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销售金额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即指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如娱乐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将非法获取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然后再卖出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销售金额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对于犯洗钱罪的处罚:

个人有洗钱行为的,没收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有洗钱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案例分析题

答案要点:

1.丁某:

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

其中:

(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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