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版教材 经过添加基本与教材同便于理解记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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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版教材经过添加基本与教材同便于理解记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五章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
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大纲要求:
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
运用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标准和评价方法,检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和申报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措施,选用个体防护装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
本讲要点:
1、职业性有害因素
2、职业卫生的法规标准体系
内容讲解:
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
一、职业卫生基本概念
(一)职业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中对职业卫生的定义是: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其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
1·生产过程。
指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工序进行连续或间断作业的过程,它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改变。
2·劳动过程。
指在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中,从事有目的和有价值的职业活动过程,它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智力和体力劳动的比例。
3·生产环境。
指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内作业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大自然环境。
4·工作场所。
也称作业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5·职业性有害因素。
也称职业性危害因素或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
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6
(1)按来源分类
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生产环境中)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
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
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②物理因素。
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
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2)按有关规定分类
2002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115种):
①粉尘类(13种);②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③化学物质类(56种);④物理因素(4种);⑤生物因素(3种);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8种);⑩其他职业危害因素(5种)。
【注释:
(1)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卫防齐字[57]第145号)[19880101失效](职业病名单14种)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82号)(职业病名单共九大类99种)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3)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共分10大类115种):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4)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
(三)职业接触限值(OEL)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最高容许浓度(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
4.超限倍数。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禁忌。
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
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
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桑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1.健康。
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
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
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
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人法定职业病,包括:
(1)尘肺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原则
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工作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利用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判断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评价工作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发挥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由全社会加以监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
是从根本上杜绝职业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将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等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护”的准则,可在职业病预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要求,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需求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及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国家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些措施均属于第一级预防措施。
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
是早期检测和发现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
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程度,控制职业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
第三级预防病,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
包括对职业病人的保障;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
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一级预防是理想的方法,针对整体的或选择的人群,对人群健康和福利状态均能起本的作用,一般所需投入比第二级预防和第三级预防要少,且效果更好。
三、我国职业危害现状
(一)职业危害形势
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众多,患者总量巨大
有报道称我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威胁的人数超过2亿。
由于劳动者基数巨大加之较高的职业病发病率,我国职业病发病人数高居世界首位,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
722’730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52’729例;近20年来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
2.职业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
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
职业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
3.职业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与此同时,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
我国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作为农民工在城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4.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多发,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日益增加,职业危害的扩散面积不断加大(西部大开发等因素影响),以及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的状况仍然没有得以改善,可以预见,在近中期我国职业危害的形势仍然会十分严峻,一些新的职业病种类将逐渐出现并变得更加突出,职业中毒和尘肺病等这些长期未予解决的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仍会十分严重,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因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会日益凸显给未来的职业卫生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二)职业病发病特点
1.职业病种类构成
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历年来报告的职业病中,尘肺病约占到80%,而尘肺病中主要为煤工尘肺和矽肺,例如在2009年报告的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占所有职业病的79.96%),煤工尘肺和矽肺占所有尘肺病的91.89%。
2.职业病发病行业分布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职业病发病主要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等行业,例如2009年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
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也日渐完善。
职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构成
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如图5—1所示。
图5-1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
二、主要法规标准简介
(一)法律
1.根本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
2.基本法律。
2001年10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20011027发布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修订,共七章76条90条)】。
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9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主要行政法规
1.《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1987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
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六章,共28条。
对企业的防尘责任、防尘投入、禁止危害转嫁、建设项目防尘工作“三同时”、接尘工人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疗等进行了规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共八章71条,基本架构同《职业病防治法》,对一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主要部门规章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主要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总局令第23号)【已废止,被《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安监总局令第47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总局令第27号)【已废止,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安监总局令第48号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总局令第l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卫生部令第55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安监总局令第5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卫生部令第23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安监总局令第49号)】等。
(四)主要规范性文件
指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等制定的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政策文件。
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_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1]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共分10大类115种)【已废止,被《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替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等。
(五)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在工业产品的生产、储藏以及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卫生要求制定标准。
依据该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类,国家标准有GB一强制性国家标准、GB/T一推荐性国家标准、GB/z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3种。
目前涉及职业卫生标准的部门标准包括卫生(WS)标准和安全(AQ)标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卫生部令第20号),提出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及其分类,【《办法》第2条】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标准等几类。
小结:
本讲讲述了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职业卫生的法律标准体系。
要求重点掌握职业危害的分类。
大纲要求:
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
运用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标准和评价方法,检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和申报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措施,选用个体防护装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
本讲要点
1、粉尘与尘肺
2、职业中毒
3、噪声、振动、电磁辐射
内容讲解:
第三节职业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1)
一、职业危害识别
(一)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粉尘。
从胶体化学观点来看,粉尘是固态分散性气溶胶。
其分散媒是空气,分散相是固体微粒。
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不同分散度的生产性粉尘,因粉尘颗粒粒径大小的差异,其进人人体呼吸系统的情况存在差异,在生产性粉尘的采样监测与接触限值制定上,通常将其分为总粉尘与呼吸性粉尘两种类型:
(1)总粉尘: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2)呼吸性粉尘: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2.生产性粉尘的来源
生产性粉尘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其所形成的尘粒,小者可为超显微镜下可见的微细粒子,大者肉眼即可看到,如金属的研磨、切削,矿石或岩石的钻孔、爆破、破碎、磨粉以及粮谷加工等。
(2)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可在空气中凝结成小颗粒,或者被氧化形成颗粒状物质,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小于1μm,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气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
(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在0.5μm以下,如木材、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
此外,对铸件翻砂、清砂作业时或生产中使用粉末状物质在进行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也可产生多量粉尘;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的影响重又回到于空气中(二次扬尘)也是生产性粉尘的一项主要来源。
3.生产性粉尘的分类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无机性粉尘
1)矿物性粉尘,例如煤尘、硅石、石棉、滑石等。
2)金属性粉尘,例如铁、锡、铝、铅、锰等。
3)人工无机性粉尘,例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2)有机性粉尘
1)植物性粉尘,例如棉、麻、面粉、木材、烟草、茶等。
2)动物性粉尘,例如兽毛、角质、骨质、毛发等。
3)人工有机粉尘,例如有机燃料、炸药、人造纤维等。
(3)混合性粉尘
指上述各种粉尘混合存在。
在生产环境中,最常见的是混合性粉尘。
4.生产性粉尘的致病机理
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与其生物学作用及现场防尘措施等有密切关系。
在卫生学上有意义的粉尘理化性质有分散度、溶解度、比重、形状、硬度、荷电性、爆炸性及粉尘的化学成分等。
一般认为,矽肺的发生和发展与从事接触矽尘作业的工龄、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二氧化硅的类型、生产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防护措施以及个体条件等有关。
劳动者一般在接触矽尘5~lO年才发病,有的潜伏期可长达15~20年。
接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的粉尘,也有1~2年发病的。
其机理是由于矽尘进入肺内,可引起肺泡的防御反应,成为尘细胞。
其基本病变是矽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主要是引起肺纤维性改变。
5.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生产性粉尘的种类繁多,理化性状不同,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多种多样的。
就其病理性质可概括如下几种:
(1)全身中毒性,例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2)局部刺激性,例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3)变态反应性,例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4)光感应性,例如沥青粉尘。
(5)感染性,例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6)致癌性,例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7)尘肺,例如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中,以尘肺最为严重。
据卫生部《2009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共报告尘肺病64.3万例。
其中2009年上半年新发尘肺病4972例,已死亡361例。
【2001年30个省(缺西藏)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患者13215例,其中:
尘肺病10505例,慢性职业中毒1166例,急性职业中毒759例。
农村农药中毒13933例,死亡877例。
】
尘肺是由于吸人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的纤维化为主要变化的职业病。
由于粉尘的性质、成份不同,对肺脏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纤维化程度也有所不同,从病因上分析,可将尘肺分为六类:
矽肺、硅酸盐肺、炭尘肺、金属尘肺、混合性尘肺、有机尘肺。
2002年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了13种法定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疾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70-2009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5906-1986;-GB5906-1997;-GBZ70-2002)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其致病粉尘及易发工种如表5一l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