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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粤检字〔2008〕16号签发人:

郑红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

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已经省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

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和正确行使,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和部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重要意义

阳光检务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活动和事项,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检察执法的随意性,展现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这首先是扩大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

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提供广泛渠道,不断扩大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活力。

(二)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

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

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必须将检察权的行使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

这不仅可以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而且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活动的重大举措。

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目标,对我省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努力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在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思路、新办法的同时,也要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本身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大胆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此,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有关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监督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推行阳光检务,这本身就是我省检察机关解放思想、破解难题、推进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推进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化,促进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

要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在推行阳光检务工作时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以人为本原则。

推行阳光检务工作,要突出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要自觉地把阳光检务落实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使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侦查权、执行监督权、控告检察权、申诉检察权、刑事技术检察权的部门要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手册》的相关规定。

3、及时充分原则。

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阳光检务的内容,便于社会了解和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充分、如实公开。

4、接受监督原则。

推行阳光检务,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让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处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5、改革创新原则。

要以改革的精神,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充实,不断创新阳光检务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

(二)具体内容

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检务公开”二十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

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检察机关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服务广东新一轮大发展的重大举措、重大决定、重大活动、重大事项;

2、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情况;

3、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

4、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5、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情况。

三、努力探索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方式和途径

各级人民检察院除了采取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册,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等形式推行阳光检务外,当前要着力探索和推行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逐步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

对不服不起诉、不抗诉和重信重访的案件,逐步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并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重大检察信息。

(四)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强检察宣传,及时、准确、正面报道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情况,发挥主渠道作用;欢迎舆论批评和监督。

(五)加强检察外网建设,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加入政务网和人大网公开、公布检务活动。

(六)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联络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级人民检察院除了保持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常性的联系、联络外,每年邀请所在地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到检察院视察、座谈一般不少于2次,同时邀请各民主党派主委或其他成员到检察机关视察、座谈,汇报、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

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代表到检察机关,以图片资料、多媒体演示、座谈咨询、情况通报、参观等形式,让社会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

(八)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依法扩大他们的检务知情权和参与权,拓宽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渠道。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

四、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综合工程,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领导。

每年年初要把阳光检务工作与各项检察工作同布置,同推进,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督促、有落实。

要形成检察长亲抓,各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各部门分工落实,督察委员会督察的工作格局。

要健全推行阳光检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奖惩、保障机制,把推进阳光检务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各级检察院和领导班子工作的内容。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实行阳光检务的工作要每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室,要抓好本单位阳光检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要结合履行职能,积极主动推行阳光检务的各项工作。

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充分调动广大检察人员参与阳光检务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附:

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项

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项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五、举报须知及信访规定;

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七、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十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十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十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

十四、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十五、国家刑事赔偿规定;

十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十七、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定;

十八、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十九、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二十、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主题词:

司法检察阳光检务△决定通知

抄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

省委政法委

本院领导,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08年5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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