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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室内灯标准正式

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汽车室内灯技术条件

1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室内灯具光色、亮度、延迟开关、灵活性及性能试验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灯仅限于用于照明的室内灯。

本标准由目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规定、相关实验及检验规则等部分组成。

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T1.2-2002的规定。

 

汽车室内灯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室内灯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驾驶室内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内容: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2423.22-200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N:

温度变化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766.1-2008道路机动车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一般规定

3.1室内灯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纸规定及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的型式试验。

3.1.1车辆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

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它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1.2室内灯总成的配光镜应用白色的透光性能良好的塑料制造。

其外表面应光滑、不得有伤痕、斑点、气泡和裂纹.

3.2光色:

用于车厢照明的灯具所用的光源必须发射白色光。

并符合GB15766.1中3.8条款的要求。

3.3延迟开关:

用于驾驶室照明的室内灯应具备一个三位置开关。

A:

OFF

B:

DOOR

C:

ON

当开关处于“DOOR”位置B时,如果打开车门,则灯亮起。

装有室内灯定时器,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室内灯灯持续点亮约15秒:

.在驾驶员侧车门关闭的情况下,从点火开关中拔出钥匙。

.在机械钥匙未插入点火开关时,点火开关转至“LOCK”位置。

.钥匙不在点火开关中时,打开驾驶员侧车门锁。

.点火开关中无钥匙时关闭最后一个车门。

在下列情况下,室内灯定时器将取消:

.驾驶员侧车门上锁。

.点火开关转至"ON"位置。

当室内灯灯开关处于“ON”位置C时,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后阅读灯都将点亮。

当开关处于“OFF”位置A时,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室内灯不点亮。

3.4灵活性

室内灯开关应挡位灵活,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

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室内灯开关的操作力应为1-9.8N。

3.5室内灯应保证灯泡(或其它光源)能顺利和牢固的安装在灯座中,在118N的作用下不应脱落或损坏。

灯泡的安装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防止灯泡(或其它光源)的移动和振动,该系统应该是安全的,而且使用方便。

灯泡(或其它光源)的安装,只允许有唯一的理想位置,而不得有双重性。

3.6室内灯上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1999的有关规定。

4配光性能

4.1室内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4cd。

4.2每个灯具所发出的各个测量方向的光,投射到图1配光屏幕上的点的发光强度,不能低于图1上所示各点百分比值与4cd的乘积。

4.3在任何方向上,灯具发出的光强度应不大于40cd。

图1配光屏幕

4.4H=0°和V=0°的方向对应为基准轴(安装在车辆上时,它为水平且平行于车辆的纵向面,指向所要求的可见度的方向),它通过基准中心。

图1已经给出不同方向上的最小数值,它是用每个灯具轴上(H=0°和V=0°的方向)要求的最小值百分比表示。

4.5在本标准下述6.7的配光区域,应与本标准5.6.5相同,即它所发出在网格线形成的区域内的每个方向的发光强度应达到网格线上指定方向上百分比最低要求的值。

5相关的试验

5.1产品绝缘耐压性能

各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对机壳之间耐受50HZ、550V(有效值)正弦波形电压历时1min试验,绝缘不被击穿。

5.2低温试验

产品应在-30℃的贮存温度下进行8h的低温试验。

产品恢复常温后,其电气性能参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3耐高温试验

产品应在55℃的贮存温度下进行8h的高温试验。

产品恢复常温后,其电气性能参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4温度变化试验

产品按照GB/T2423.22-2002的规定进行温度变化试验。

试验时温度为:

低温-20℃、高温65℃;在每种环境中暴露时间为1h,温度转换时间为20-30s,循环次数为5次。

产品无要求时一般在不工作状态下经受试验。

试验结束时,其电气性能参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5耐久试验

5.5.1灯泡的耐久试验。

在18-28℃室温下,将室内灯以实际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电压28V(或14V),点亮室内灯的两只灯泡历时120h。

5.5.2开关的耐久试验。

试验电压(28V或14V)、额定电流下,从C到A为一次,试验速度10-30次/min,应连续工作5000次。

5.5.3上述试验可两组样品同时进行试验。

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3.3及3.5条款的内容。

6配光试验方法

6.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规定。

6.2应确定装置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6.3配光测试时的电压

6.3.1对于可更换灯丝灯泡的室内灯,配光测试时使用无色的、符合GB15766.1类型的标准灯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6.3.2对于不可更换光源或其它光源的室内灯:

应在13.5V或28.0V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必要时,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6.4配光测试前,应将光源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5当进行配光测试时,应进行适当的遮蔽,以避免杂散光。

6.6对于不同光源室内灯的配光测量要求:

a)对于不可更换灯光源,应用灯具内现有的灯光源;

b)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室内灯:

当使用灯丝灯泡,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时,必须修

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

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13.5V或28.0V)下的光通量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

应使用每个实测光通量与其平均值偏差不大于±5%的灯丝灯泡;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丝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丝灯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c)对于那些不装有灯丝灯泡室内灯,经过1min和30min的点亮后,它们的发光强度都应达到最

大和最小的要求值。

点亮1min后的各点的配光值,可以通过点亮1min和点亮30min在HV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从点亮30min的各点的配光值中算出。

6.7当对配光进行测量时,测量方法及测量设备应达到下列要求:

a)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b)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其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至1°之间;

c)在上图中任何一个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8当室内灯安装在车上,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配光测量应在每个位置,或者在制造商指出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重复测量。

7、检验规则

7.1合格文件和标记

每件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7.2产品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产品的外形、安装尺寸、标志和电气性能参数,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7.4型式试验

7.4.1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几种情况:

新产品或老产品异地生产的;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7.4.2抽样和分组做

做型式试验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9件。

第一组:

绝缘耐压试验

第二组:

温度试验

第三组:

耐久性试验

7.4.3合格判定

产品的型式试验应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

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可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但对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应重新抽取,直接判为不合格。

7.5其他规定

当产品标准对温度、抽样数量、试验项目和顺序号另有规定时,则可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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