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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借款活动中,委托出售的房产还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有的只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红火,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逐步增加,在南京仅一个大型市属公证处,一年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至少在1500件以上,涉及房产标的保守估计在5亿至10亿以上。

  二、关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性的三种观点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如何?

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

对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合法性,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1.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可以办理。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委托只要是自愿的,处分额的房产产权清晰且公证程序合乎规定,公证机构不必考虑其借贷关系的存在。

这种观点认为,担保性委托是委托代理的一个特殊形式,这种委托的目的是为了代

  理人或第三人利益,不一定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担保性委托确实在现实中存在,比如,为了保证还款,委托人将自己的收费权委托于债权人,这种委托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明确的且实际应当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委托,但本文讨论的担保性委托显然和这种委托有实质的区别。

  2.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

这种观点认为委托人、受托人如向公证机构隐瞒借贷关系,公证机构无义务审查其真实关系,只从形式上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但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的情形除外。

公证实践中,个别公证员长期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固定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长期多次办理担保性委托书,虽在公证卷宗中不显示借贷关系,但在卷宗之外公证员是有所知情的。

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此种情形下办理担保性委托书有较大的合法性问题。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三、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分析

  判断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可以办理,首先要分析和评价担保性委托书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担保性委托书缺乏可靠效力,理由如下:

  1.委托书意思表示不真实。

从委托的法律本质来看,委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主动授权受托人代理相关事务。

但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不是基于对受托人信任,相反是被动的,是出于无奈,甚至是被受托人挟制或欺骗;

委托人与受托人可能刚刚认识或者素不相识,几乎没有信任基础。

从委托的目的来看,委托的本意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卖房,但担保性委托书的真实目的不是卖房,只是以委托形式担保债务;

即使不按时还款,也不一定要卖房还债,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还款。

借款人如真的要以卖房形式借款,那他何必要向他人借高额利息贷款,不如直接卖房解决资金困难了。

由此可见,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以委托书为自己提供一个还款担保,给予出借人一个保障而已,而不是真正的卖房。

但在其委托书内容及公证卷宗中显示的都是信誓旦旦的全权委托,以虚构的关系、极大的信任、最大的权限向出借人出具委托书,显然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产生效力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虚假,那么委托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和产生效力。

  2.担保性委托书内容显失公平。

在民间借贷中,很少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

比如借款20万元,但用于担保的房产价值50万元,出借人并不考虑其差额,仍然要求借款人出具全权委托卖房的委托书,而且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

一旦真的发生不能还款,出借人持委托书卖房,极有可能故意低卖或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有的还搞虚假买卖、卖给出借人的关系人。

事实上,这种卖房抵债方式极易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其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并无信任关系而是利益冲突关系,受托人不可能在发生还款纠纷的时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执行委托人的意志。

  从借款金额和房产实际价值的差额的角度来看,担保性委托书的内容多数是显失公平的。

另外,担保性委托书的权限过于宽泛,几乎是全权委托,也有显失公平之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

因此,担保性委托书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可变更、可撤销的风险,其效力可想而知。

  3.涉嫌侵犯委托人(借款人)的诉权。

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借款担保关系,其处分的房产实际是借款的担保物或抵押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实际上完全丧失了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

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托人的“卖身契”。

  4.担保性委托书无实际上的担保作用。

从出借人的利益角度讲,担保性委托书应该具有法律上的担保作用。

但从法理的及实践的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委托书均不可能发挥担保作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其内容应当明确担保的债务金额、期限等等,而担保性委托书及公证卷宗中看不到一点担保意思表示,相反的经常谎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此委托书显然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形式要求。

另外,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

可见,出借人期望一纸委托书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完全是一种有极大风险的做法。

  5.高利贷、非法集资导致担保性委托书成为违法行为的一环。

目前民间借贷市场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

担保性委托书在法律上存在许多问题,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

这种委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权,

  极易引发纠纷。

因此,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对明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拒绝办理,否则极易造成公证纠纷。

篇三:

公证委托书样本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受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我拥有位于省市区路花园栋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现委托:

(身份证号:

  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相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税、收取租金、押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篇二:

王荣洲:

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王荣洲律师

  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向第三人出具的表示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一种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主要在委托代理的场合出现。

对于第三人来说其关心的是眼前这个以他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否经过他人合法授权,授权委托书就是向第三人表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书面载体。

因为代理行为的效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在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时候需要非常慎重,否则就等着吃苦果。

本文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各种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使用这一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1.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授权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

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

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

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

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

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委托权限

  让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

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

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

  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

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

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

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

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

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

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并没有象诉讼代理那样有明确的规定。

在民事代理场合,如果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的一般

  会被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所为的一起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说在民事代理场合还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就写全权代理。

下面介绍一种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范例。

  全权代理的范例: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同意、放弃、变更本合同各条款,代为收取相关款项,并代理委托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凡受托人在上述权限内签署的书面文件,均视为已经获得委托人的全面授权。

委托人承认该等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主动配合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委托的问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是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的。

被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处理相关事宜,但与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信任基础,所以原则上代理人并无转委托的权限。

代理人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享有转委托的权限:

被代理人事先明确授权;

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决定是否有必要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

如果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否则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转委托他人。

如果委托人希望受托人本

  人亲自办理委托事宜,而不能转委托他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受托人无转委托的权利”的字样,因为即使不写明,法律规定受托人原则上是无转委托的权利,但在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场合,有些情况下公证机构要求必须写明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的权利。

  实务中,如果不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利,最好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清楚,断了受托人擅自转委托可能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念头。

  禁止转委托的范例:

  “受托人需亲自完成委托事项,无转委托的权利。

  委托人对授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得由委托人承担。

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责任承担的范例: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期限

  实务中很多授权委托书非常简单,根本没有关于委托期限的表述。

明确委托期限对各方都非常重要。

对委托人来说,如果没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预期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

一旦有明确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的行为负责。

对受托人来说,只能在委托期限内行事,超过委托期限,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行

  篇三:

委托书样本

学号:

身份证号码:

  本人同意委托代为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因此在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过程中,受托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人将承担受托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日

  附:

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手写注明此身份证复印件仅用于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魏军(管理学院辅导员)

  本人同意委托辅导员魏军老师代为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因此在办理毕业证书领取手续过程中,受托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手写注明此身份证复印件仅用于领取毕业证书时使用

  本人同意委托在辅导员处代为领取毕业证书,因此在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过程中,受托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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