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服务技术委员会专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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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全省煤炭工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积极推进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转变,努力增强服务意识,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人才素质,进一步推动煤炭企业技术进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建立了山西省煤炭技术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煤炭工业发展中的支撑、引导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专家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理念为指导,实施科技创新战略,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营造“发现人才、培育人才”的良好氛围,形成“凝聚人才、科技兴安”的工作格局,培育“科技创安、科技保安”的企业行为;坚持服务基层理念为核心,深化“带公章下基层”活动,进一步提升服务煤炭行业的水平和效能;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为根本,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现代化矿井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健康科学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推进技术进步;重点解决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推动煤炭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水平的明显提高;引导煤矿企业积极主动开展煤炭科技创新。
第二章专家库人员构成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全省及国内煤炭系统、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地质勘探、设计院所及高等院校的采矿、安全、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水文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紧紧围绕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切实发挥技术支撑决策作用,帮助煤矿企业解决生产建设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着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二)开展调查研究,着力为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出谋划策;
(三)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技术论证、评估,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程规范的制定与修订,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成省煤炭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入选条件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方式,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入选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作风正派,勇于负责,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煤炭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在省内及国内具有一定权威或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65周岁;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省煤炭厅根据工作需要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筛选,符合条件者入选专家库,由省煤炭厅颁发聘书,并予以公布。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直接进入专家库:
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省“百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煤炭行业领域专家。
第四章聘用及解聘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
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成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担任专家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煤炭厅将解除聘任,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讲原则,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不服从管理,无视组织纪律,影响工作进行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工作中不能做到廉洁自律的。
第五章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二)获取专家委员会相关煤炭科技创新资料。
(三)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专家义务:
(一)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煤炭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等调研工作,并提出促进煤炭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四)接受省煤炭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专家库是省煤炭厅的技术支撑和咨询参谋机构,专家以专家库的形式进行管理。
省煤炭厅成立专家库领导组,对专家进行统一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厅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厅科技装备处。
第十四条根据技术支撑领域及发展要求,专家库共设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地质工程、机械电气工程等专家委员会。
各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厅从专家库中推荐和确定。
第十五条各专家委员会在省煤炭厅组织下开展工作。
省厅科技装备处负责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库专家的聘任、发证和解聘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专家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
(四)负责专家库专家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
(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并总结经验,推广应用;
(六)其他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六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工作回避制度。
凡与被服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未经省煤炭厅委托,专家库专家不得以山西省煤炭技术服务专家身份开展工作,也不得以山西省煤炭技术服务专家名义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要支持专家参加省煤炭厅组织的各类技术服务活动,为专家提供工作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专家库经费由省煤炭厅财务预算单列,用于专项活动和日常办公。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煤炭厅。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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