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监理的简单采购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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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监理的简单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条款

3.1定义

本合同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3.1.1“发包人”是指。

3.1.2“承包人”是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财产继承人。

3.1.3“设计人”是指。

3.1.4“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签字达成的书面协议。

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和其它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指明的其它书面文件。

3.1.5“合同价格”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金额。

具体是指在合同条款第3.5款中规定的部分。

3.1.6“技术文件”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维护和技术指导等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技术数据、手册或指南等),也称“技术资料”。

3.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仪器、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3.1.8“监理人”是指受发包方委托,依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安装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单位。

本合同监理人为。

3.1.9“监理工程师”是指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和执行监理任务的需要,由监理人任命或聘任驻现场(合同设备制造现场或安装现场)监理机构的具有监理执业资格和审签权的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所运用的监理职责和权限被认为己得到监理人的授权。

3.1.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h;“周”是指7天。

3.1.11“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协调。

在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工厂检验和验收等相应的设计协调、技术配合、技术指导、监督等全过程的服务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他责任。

3.1.12“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所在地,也称工地,在交货时发包方指定的货物存放地点也可称为现场或工地。

3.1.13“试运行”是指技术条款约定在系统设备调试、试验圆满完成之后,视频监控系统应进行的试运行试验。

3.1.14“设备缺陷”是指承包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3.1.15“交货时间”指承包方或其委托单位将合同设备运抵工地指定交货地点交给发包方的时间。

3.1.16“初步验收试验”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投运前的运行试验。

3.1.17“最终验收”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照合同要求通过了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3.2适用性

所有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

3.3合同标的

发包方同意从承包方购买,承包方同意向发包方出售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及服务。

3.3.1承包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合同价格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中。

按照合同的要求,承包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合同条款的要求。

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合同设备交货进度表的要求。

相应的工作范围还包括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组装检查、试验、包装、运输、现场施工设计、基础设施施工、系统设备安装、系统集成、系统调试、现场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3.3.2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设计制造质量及使用寿命提供保证。

承包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特性保证详见本合同“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

3.3.3.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第3.9款和技术条款7.10款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供技术文件。

3.3.4承包方应对其供货设备质量以及安装工程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条款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3.3.5承包方应负责协调和分包人的接口工作,包括供货、性能参数匹配和本合同项目管理等,以及合同规定的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

3.3.6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合同设备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

3.4供货范围

3.4.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技术条款。

3.4.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或在合同文件中并未列入或没有特别说明的一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而这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确实是承包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对所供设备正常运行来说是必需的或是为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按常规包括在供货范围里的,都包括在合同中,均应由承包方负责按监理人要求时间将所缺工作、设备和技术资料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5合同价格

3.5.1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价格。

3.5.2本合同合同价格为总价承包。

本合同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3.6结算与支付

3.6.1合同价款的结算

(1)设计联络会后28个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20%;

(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72小时试运行验收合格后28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60%;

(3)考核试运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20%;

(4)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每次结算时扣留结算额的5%作为质保金。

“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后28个工作日内,一次全部返还给承包方。

3.6.2结算与支付程序

3.6.2.1承包方应在每项合同价款结算条件成立时,按发包方合同结算办法和财务支付办法办理结算与支付。

3.6.2.2按3.6.2.1款要求完成结算程序,且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商业发票后28个工作日(国家财政政策因素影响支付时间的除外)内支付价款。

3.6.3付款时间以发包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3.7交货和运输

3.7.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交货进度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3.7.2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30天前,承包方应将3.7.4款中的各项内容和存放注意事项报监理人,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发运。

设备到达目的地之前10天,承包方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1式4份,送交监理人。

3.7.3所有货物运输,其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能力由承包方自行调查,所有设备运输费用、运输保管费、装卸费、路桥费(含收费站等设施的拆卸、恢复费)、道路桥涵加固费、调车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含在报价中,未列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其他项目中。

3.7.4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h内,承包方应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报监理人。

(1)合同号;

(2)品目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编号及清单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每件大重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图纸。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3.7.5发包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承包方应提前15天通知发包方交运日期。

如果发包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方有权发货。

上述发包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方应负的责任。

3.7.6凡由于承包方包装或保管不当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方均应按本合同3.15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或更换。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承包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方应尽快向发包方免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3.7.7对可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安装完成之后2个月内由承包方自行回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7.8承包方应按规定,向监理人分批提供满足设计、监理、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运行和维修等要求所需的技术资料(详见技术条款),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送达到指定地点后,再由监理人根据规定转送发包方和设计人。

承包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资料正确、完整、清晰,如果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通知后20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监理人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技术资料,如果再次提交的技术资料晚于上述天数,承包方应按第3.15.10款支付违约金。

如果承包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有遗漏或错误,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

3.8包装与标记

3.8.1承包方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安装地点。

产品包装前,承包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3.8.2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只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3.8.3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部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3.8.4对设备加工面应采取适当的防锈措施和用木材或其他软材料加以防护;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对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

对仪器仪表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刚度较小的焊件应加焊支撑以防变形。

3.8.5承包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设备和各散装部件挂上标记,清楚标明设备名称、主设备名称及其编号、在装配图中的图号和部件号、零件号、数量等,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要求的有关内容,以使发包方正确识别或处理。

3.8.6承包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4)设备名称、品目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

凡重量为2t或超过2t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防潮”等字样。

3.8.7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明细表、合格证、随机技术资料各3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1份。

装箱单开列的名称、数量应与箱内实物相符。

这些文件、清单、资料均应装在置于包装箱内的专用防腐袋或防腐铁盒内。

另邮寄装箱清单和随机技术资料等各3份给发包方。

其他技术文件的提交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

若为木质包装箱,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3.8.8备品备件应单独包装,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注明“备品备件”,一次性发货。

专用工器具也应分别包装并按上述要求标记,注明“专用工器具”。

3.8.9承包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3.8.10承包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名称和页数。

3.9技术文件的交付

3.9.1承包方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3.9.2承包方应以快件寄送的方式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交技术文件。

3.9.3承包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如果承包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人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的20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免费向发包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

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数,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第3.15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承包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补偿发包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3.9.4承包方在发出快件的同时,应用传真通知发包方:

(1)快件交寄的凭单;

(2)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3.9.5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第3.5.2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3.10技术服务与设计联络会

3.10.1承包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3.10.2承包方对合同设备现场安装、调试、试验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有关技术和标准的要求,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3.10.3承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执行本合同第3.10.1和3.10.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1式2份)。

在合同生效30天内提交详细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供货计划给监理人审批,若此计划与实际不符,监理人提出修改,承包方应予修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内容之一。

3.10.4设计联络会

3.10.4.1为协调设备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其他方面工作,以保证合同有效及顺利的实施,共召开一次设计联络会,在发包方(工程所在地)召开,设计联络会由承包方组织并作出书面纪要。

设计联络会的所有费用都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10.4.2有关设计联络会的其他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条款的规定。

3.10.5承包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发包方参与承包方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方解释技术设计。

3.10.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各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方应同意参加。

3.10.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各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3.10.8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承包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承包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经监理人转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给予充分考虑,满足发包方要求。

3.10.9承包方、发包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方提供。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承包方、发包方的资料,各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3.10.10承包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包括外购)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3.10.11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承包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3.10.12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的情况报告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提交发包方予以确认。

发包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现场服务人员,承包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发包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3.15.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3.11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

3.11.1监理人受发包方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对此承包方不应拒绝;有权指定和委派监理人代表,并同时通知承包方。

3.11.2监理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监理人对承包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成套设备进行检验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监理人对监理人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

在监理人书面同意前,承包方不得自行对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否则监理人发现后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监理人通知立即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即使经监理人书面同意更改或替代的设备或材料,也不得有损于发包方的利益及增加合同金额。

承包方对监理人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监理人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更改或撤消。

3.11.3承包方在收到监理人书面决定后10天内,可向监理人提出问题或异议或询问,并提出理由。

监理人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合同双方,确认、更改或撤消该项决定,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3.11.4监理人或发包方对承包方设备是否检验、审查、验收,都不解除承包方的责任。

3.11.5在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根据发包方要求提出并经监理人确认的书面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的补充文件,承包方不应拒绝。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承包方工作量或材料的改变而导致实际发生的费用增加,对增加的费用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形成合同的补充文件,予以执行。

承包方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由解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3.11.6承包方应执行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如采用与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标准相当的其他标准时,应附具体说明,并经监理人书面同意。

3.12质量监督与检验

3.12.1质量监督

3.12.1.1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3.12.1.2发包方有权派代表进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和出厂前的检验。

3.12.1.3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与质量监督与出厂检验,并且签署了质量监督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方按合同3.15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12.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3.12.2.1由承包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总装和试验。

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提出6份工厂试验计划,由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所有检验、试验和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根据监理人指示提交给发包方存档。

承包方应在设备出厂检验和验收试验前30天向发包方提交在工厂车间装配的设备和试验项目、工艺及检验大纲和时间安排,以便发包方派人参加,承包方应提供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方便条件。

在试验中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则重复试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应分别向发包方和工程设计单位提交试验报告4份和2份。

3.12.2.2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后,承包方应在设备安装前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清点检验,签署货物到货检验记录。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人三方代表确认属承包方责任后,由承包方处理解决。

3.12.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承包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由于发包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12.2.4承包方如对上述发包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承包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发包方代表共同复验。

3.12.2.5如双方代表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委托各方认可的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3.12.2.6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按本合同3.12.2.2和3.12.2.3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后,应按3.12.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杂费及保险等费用均应由承包方承担。

3.12.2.7由于承包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本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否则按3.15.11款处理。

3.12.2.8上述3.12.2.2至3.12.2.3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承包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承包方按合同3.15款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3.12.2.9如更换的部件可能影响到设备的性能或效率,监理人可在部件更换后1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要求重新进行这项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13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3.13.1本合同设备由承包方根据相关规范、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试验。

3.13.2在设备通过试运行后,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

检查结果符合合同要求后,监理人对每套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3.13.3若在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中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更换和补充。

考核合格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3.13.4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部分设备要求先验收,监理人可先对该部分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3.13.5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开始投入正式运行,同时进入设备保证期。

3.13.6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书面、电子及声像等各类档案资料。

3.13.7承包方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合同设备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发包方按照3.15.5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3.14履约担保

3.14.1履约担保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金额,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向发包方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省级及以上银行或经省分行授权的支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3.14.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30日内有效。

发包方在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30日内退还履约担保。

3.15保证与违约

3.15.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

3.15.2承包方保证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成熟、优质,设备安全可靠,满足运行需要。

承包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和内容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3.15.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遗漏,或者由于承包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设备和材料的损坏报废、工程返工等,承包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发包方由此而引起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缺陷处理或更换书面通知后15天内,应赴现场进行修复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否则按3.15.11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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