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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第一节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二节社会保险同其他经济保障范畴之间的关系,第一节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政府与劳动者二、社会保险机构与参保劳动者三、企事业单位与参保劳动者四、狭义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一、政府与劳动者关于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历史上有四种不同的理论与观点1、无政府主义理论主张一种有生命力的自愿合作的自治组织来代替政府2、国家主义理论这种理论走向另一种极端,认为政府是神圣的、万能的,主张政府对社会实现全面控制与管理。

3、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必须有一定限度,只能发挥“守夜人”的作用,社会对政府的行为必须具有监督与约束力。

4、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认为政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职能与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起主导的和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市场调节也不是万能的。

市场机制不能解决产业结构优化的问题,很难实现重大经济结构及比例的协调与发展。

市场机制不可能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问题,难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

因此,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总量平衡,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干预和调控。

(二)采取积极措施,限制或排除消极的外部经济性如发展一些有污染的企业就会产生消极的外部经济性。

(三)根据可能与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因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依靠个人交易解决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成本会太大。

依靠企业解决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成本太大;二是形成垄断。

(四)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组织收入或财富再分配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均力图通过税收政策,再分配政策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收入与财产的再分配,以牺牲部分效率来解决公平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在社会保险关系中的作用:

1、构建社会保险体系,确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筹集资金的模式与手段,规定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给付条件、给付标准与水平。

2、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3、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提供政策和技术条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增值,增大社会保险的偿付能力。

4、采取合理公平的收入再分配措施,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并承担社会保险最基本保障部分的财政责任。

5、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律,确保社会保险管理规范化和高效化。

在社会保险中,劳动者相对于政府应扮演的角色是:

1、按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保障;2、参加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3、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更多有效的剩余劳动。

4、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尤其是社会保险税(费),为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提供物质基础。

二、社会保险机构与参保劳动者社会保险机构是受国家政府委托,代表国家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税(费)征缴、分配和管理的机关或单位。

我国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是:

全国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区和县市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从社会保险行为产生的过程和结果看,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的关系类似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关系一方当事人,享有受政府委托从事社会保险业的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险职责的义务。

首先,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授权,依法按政策设计和推出社会保险产品(如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产品、企业补充保险的保障产品和个人储蓄性保障产品等)供广大劳动者选择;其次,按规定负责向参保者收缴社会保险税(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根据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有效运营筹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增值,增大社会保险偿付能力;第四,社会保险事件发生后,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条件和标准给付基金保障金、补充保障金和个人储蓄保障金;,第五,采取坚决措施,规避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对有意制造道德风险者,根据情节轻重和风险损失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代表国家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活动进行管理,并依照规定,有权从社会保险负债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繁荣与发展。

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中存在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享有基本保障、补充保障、个人储蓄性保障。

2、有权选择合适的投资管理人。

3、因工作流动有权转移保障权。

4、有权通过一定形式对社会保险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义务:

参保者应该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税),遵守法规与政策,自觉抵制和防范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维护社会保险的整体利益。

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的关系政府与劳动者的关系从联系方面看,政府和社会保险机构存在着委托和受托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代表着政府的意志和利益行为或不行为,并且两者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一致,即通过社会保险方式,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保障。

从差异方面看,两者差别明显:

第一,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政府是社会保险原则和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社会保险机构则是社会保险原则和政策的具体实施者。

第二,政府与劳动者同社会保险机构与参保劳动者的关系所反映的经济利益原则侧重点不一样。

前者主要反映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利益归属和公平原则,后者则主要反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效率原则。

第三,两者提供的保障内容及保障水平不同。

国家政府向劳动者提供的是“三大保障支柱”中的第一支柱保障,保障水平以保障全国所有劳动者最基本的同标准的生活条件为限;社会保险机构还应根据需要向广大公民提供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保障。

第四,两种保险关系实现的形式略有区别。

政府通过一定形式向劳动者提供保障是采取强制方式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而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提供的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则不完全是强制的,参加与否以及及时参加,主要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

三、企事业单位与参保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关系中,企业与劳动者各自作为一方当事人,双方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可以作如下分析:

劳动者是企业生产与经营的主体,是企业剩余劳动的提供者劳动者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享受者企业从法人的角度看,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生产经营与管理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企业、劳动者个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构成尽社会保险缴税(费)义务的主体,四、狭义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狭义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是根据社会保障法规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的。

关于狭义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至少有两个方面:

必须具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就是说,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致。

社会保险关系中的各保险主体必须具有同一的社会保险利益。

第二节社会保险同其他经济保障范畴之间的关系一、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二、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三、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一、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那些因社会、自然、经济、个人生理和心理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以致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使其克服困难、摆脱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救济的本质特征社会救济从其包含的主要内容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救济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

社会救济从救济的范围、对象、内容,到救济的形式和标准,均受各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调控。

2、社会救济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富有不同的意义在以剥削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救剂被看做是国家对公民的恩赐。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救济成为人们应得的社会帮助和应享的权利;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济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而是它们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3、社会救济的直接对象是特殊群体只能是无力谋生的孤寡老弱病残和遭受意外事件而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人们。

社会救济虽然是每一个公民应享的权利,但是,社会救济的社会效用只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才产生的,这就要求社会救济的管理部门有一套完整科学的确定公民生活是否陷入困境的工作制度。

4、社会救济与实物来源社会救济的资金与实物来源,主要由政府提供,同时接收各社会团体、各经济单位和国际组织与个人的资助,以充实救济基金。

5、社会救济的形式与种类社会救济的形式与种类,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依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贫困原因、贫困性质及贫困持续的时间来划分。

(二)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共性从社会救济的涵义、内容与特征看出,它同社会保险有某些近似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1、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们遭遇事故、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条件,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生产。

2、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都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

社会救济同社会保险均为社会震动的“减震器”阶级统治的“稳定器”与“安全网”,都是统治集团实施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所必须利用的工具。

3、社会保险同社会救济一方面由生产决定,即社会救济的规模、范围、形式和救济水平受制于一定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社会救济对生产具有反作用。

社会保险也部分地贯彻了社会救济的原则。

社会保险部分地贯彻了“互助共济”原则。

人们常说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实际上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由投保劳动者共储,由政府在全体投保劳动者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三)社会保险同社会救济的差异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是具有不同性质与特征的两种社会保障形式,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有:

1、产生的历史不同。

社会保险产生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阶段,社会救济自国家出现后就存在。

2、保障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3、保障对象不同。

4、保障资金来源不同。

5、保障水平确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同。

社会保险:

保障人的基本生活社会救济:

保障人的最低标准的生活6、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完全相同。

7、保障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可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阐明两者这种关系,目的在于区别两个概念,加深认识两个范畴各自的本质规定性,以利于有关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不同的发展要求与需要,制定不同的法规和政策,防止将社会保险救济化,而助长人们只求索取不尽义务的观念,加重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二、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一定形式向人民提供的物质利益。

社会福利内涵丰富,外延广泛。

从广义上说,它包括所有维持、改善、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如消费品分配、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一切公共消费等,都可称之为社会福利。

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是指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外的其他所有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

这里分析的是狭义的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后产生和发展的。

表现在:

1、福利不再是支离破碎的缺乏社会吸引力的局部慈善行为,而是通过政府立法并组织实施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

2、福利提供的内容不单单是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还包括精神生活和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3、就福利思想来说,古代占统治地位的行善积德、祈求上帝赐福观念,已让位于“福利经济”理论和“福利国家”理论。

(一)社会福利的特征关于社会福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意义。

对于政治、经济、社会意义以及社会意识形态2、机会均等,待遇平均。

3、权利和义务脱节,更多的是提供服务与设施,侧重满足人民享受和发展的需要。

(二)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的共性1、社会福利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直接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丰富人们的消费内容和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质量。

2、社会福利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都是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一样,同生产关系是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首先,一国的社会福利提供的形式、内容,以及福利的水平和质量,是由该国的经济水平和财政实力决定的,一般来说,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谁经济水平高,财力雄厚,谁的福利水平就高。

其次,社会福利对生产又有反作用,它表现在:

第一,人们福利水平提高,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由于社会福利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于是,当社会福利水平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加强人们的依赖心理,削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社会生产力产生不利影响。

4、社会福利水平同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一样,对经济水平缺乏弹性。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差异性1保障的对象不同。

全体公民2经费来源不完全相同。

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3分配原则不同。

人人有份平均分配4满足需要的层次不同。

为了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主要满足人们的发展和享受的需要。

5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完全相同。

提供各种服务以及服务设施,三、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劳动能力或人身健康作为保险对象(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或保险期满后,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

从社会意义上说,它是人类社会以合作互助的方式,共同分担风险的一种社会活动;从保险经营者方面来说,它又是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人身保险的分类:

实施形式分为: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交强险投保对象层次分为:

普通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它是一种小面额、免体检、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

其保险责任主要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的本质内容、保险范围何所应付的风险而论分为: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疾病保险3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基本特征1、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

2、人身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关系双方协商确定。

3、人身保险费率制定的根据是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息率。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的。

4、计算保险费采用“均衡保费法”(又称平准保费法)。

均衡保费法,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每年按照平均数额缴纳保险费。

5、支付的保险金与事先约定的保险金基本一致。

(二)社会保险的人身保险的差异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从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可以看出,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繁荣这个最终目的上,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一致的。

但是在其性质、举办方式、保障范围、保险责任和法律范畴等方面,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

表现如下:

(1)保险目的不一样。

(2)保险保障功能所依赖的资源不一样。

(3)保险保障功能辐射的面不一样。

(4)保险保障基于的责任范围和尺度不一样。

(5)举办的主体不同。

(6)保险的保障实施的形式和采用的手段不一样。

(7)保险直接目的的二重性偏向不一样。

2、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略有不同。

3、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同。

4、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界定不同。

5、立法范畴不同。

(三)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之间的联系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同一社会保障项下的两大不同险种类别,两者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

1、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现代人寿保险的发源地是英国。

2、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补充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补充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相互竞争,此消彼长。

从两者的关系分析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障领域内性质不同的两大险种,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尽管两种保险有密切的联系,最终目的也是一致的,但因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其性质、保险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受益人的资格界定和立法范畴等方面存在着差别,所以,两种保险的作用在任何时期都是不能相互代替的。

2、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由于二者保障功能的同一性,使得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尤其是经济落后、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程序低的国家,应更加重视人身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3、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矛盾,说明二者的并存是有一定条件的,这就要求各国政府制定有关法令条例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有税收政策和投资政策上优待两种保险等等),对这些条件加以保护,以利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扬长避短,协调发展。

4、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之间的矛盾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它可以强化两种保险人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

可以促使两种保险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扩大经营领域,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障需要。

可以促进两种保险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经营质量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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