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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安全教育培训

为了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着实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部于2017年9月19日对所属的2个炸药库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公安部下发的《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学习,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以及炸药库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一、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1、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3、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

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5、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

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6、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

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7、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

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8、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

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

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9、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

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

10、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

装卸前的安全检查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践踏跨跃。

2、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3、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4、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5、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6、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装卸作业过程

7、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

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继续装卸。

在搬运、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8、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民用爆破器材,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种,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9、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10、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11、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

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

对于回库和收缴的民爆物品入库,应仔细检查,防止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混杂其间。

13、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回收的各种危险品严禁入库与正常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

14、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爆炸物品库房内作业,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15、如包装破损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安全地点操作。

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16、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17、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1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

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

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运输车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2)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3)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5、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2)有专人在场监督;

(3)设置普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4)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6)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瞥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7)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8)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9)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0)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6、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

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8、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10、装运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2)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3)按指定路线行驶;

(4)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5)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8)车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运输车辆、汽车行驶速度等以及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均应符合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

12、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三、岗位人员职责

安全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7、对民爆物品储存库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制止值守人员、保管人员的违章行为。

爆破员安全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保管员安全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储存库内每天标记储存品种、规格和数量;

2、每天如实登记《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管理台账》,将相关信息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安全,及时检查仓库通风、防雷、防潮、防鼠、防静电设施、防止阳光直射措施的安全状况;

4、负责按照定置限高标志进行存放。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

5、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6、每天记录储存库内的温度和湿度,温度超过35℃,湿度超过85%应采取通风防潮措施;

7、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8、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9、严格执行双门、双锁、钥匙双人管理的规定。

押运员安全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监督运输工具及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严格按照运输作业操作规程进行路途运输管理。

爆破器材库库长安全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并报上级批准;

2、检查督促值守人员、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3、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4、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各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对仓库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八章爆破器材库值守人员安全职责

一、严格按照每班3人定员值班,严禁缺员、离岗、在岗睡觉等情况的发生;

二、值守人员中2人负责每小时巡检库区一次,重点巡查库区内外部安全状况、围墙、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看护犬、防雷防静电设施状况。

每次巡检情况应填写巡检记录;

三、当班值守人员中1人必须观察远程监控视屏,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和项目部领导报警;

四、负责值班室自卫工具和防爆手电筒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五、负责电话的维护和管理,对监控报警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损坏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六、按照规定对进入库区的人员穿着、手机、打火机等进行提醒和管理;

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值守人员有权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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