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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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退(抵)税申请表》。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
2.1类别:
(1)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①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②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也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③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④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⑤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⑥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⑦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⑧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⑨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⑩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⑪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⑫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2)增值税即征即退80%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
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增值税即征即退50%
①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②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③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⑤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⑦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⑧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⑨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⑩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⑪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⑫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⑬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⑭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2.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说明等);
(4)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5)《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未规定必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项目除外);
(6)环境保护部门6个月以内出具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
已开展环保核查的企业,应以环保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3.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3.1类别:
3.2依据: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3.3按月审批
3.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深圳市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3)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9)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10)《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四)报批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3按月审批,
(1)《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2.2依据:
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2)《深圳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3)《退(抵)税申请表》;
(4)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注册资本证明。
3.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3)《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
(4)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五)报批类消费税优惠项目
1.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消费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
的公告》(2012年第36号)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5)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6)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7)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8)《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2.葡萄酒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2.3按月审批
(1)《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二、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工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
2.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出具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备案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
1.自产农产品
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3备案有效期限:
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2.3备案有效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饲料生产
征前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明确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3号)
3.3备案有效期限:
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饲料批零
4.1类别:
4.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3备案有效期限:
4.4应提供资料:
5.有机肥产品
5.1类别:
5.2依据: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5.3备案有效期限:
5.4应提供资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A.《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C.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2)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6.农村电网维护费
6.1类别:
6.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6.3备案有效期限:
6.4应提供资料:
7.国有粮油企业
7.1类别:
7.2依据: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7.3备案有效期限:
7.4应提供资料
(2)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
(3)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
8.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8.1类别:
8.2依据: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8.3备案有效期限:
8.4应提供资料:
9.残疾人劳务
9.1类别:
9.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9.3备案有效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2)残疾人证明。
10.残疾人用品
10.1类别:
10.2依据: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
10.4应提供资料:
11.软件出口
11.1类别:
11.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
11.4应提供资料:
12.污水处理费
12.1类别:
12.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12.3备案有效期限:
12.4应提供资料:
1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货物\劳务类)
13.1类别:
(1)再生水。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6)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13.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13.3备案有效期限:
13.4应提供资料: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未规定必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项目除外);
(4)环境保护部门6个月以内出具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
14.合同能源管理
14.1类别:
14.2依据: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4.3备案有效期:
按次备案
14.4应提供资料: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等说明材料;
1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
15.1类别:
15.2依据:
15.3备案有效期:
15.4应提供资料:
16.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
16.1类别:
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6.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6.3备案有效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
17.蔬菜流通环节
17.1类别:
17.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17.3备案有效期:
17.4应提供资料:
18.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
18.1类别:
18.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8.3备案有效期:
18.4应提供资料:
1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19.1类别:
19.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