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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住宅装饰装修须知

(一)总则

1、 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

2、 装修人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及共用部位的使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3、 禁止改变原有用地的使用性质和改变房屋原有的建筑风貌、密度、高度、层数等。

4、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一般规定

5、 业主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装饰装修前与前述单位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

6、 业主在装饰装修前应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如装修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有变更,应补办相应的申报登记手续。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7、 装修人应在装饰装修前三天告知邻里,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粉尘、噪音、振动等对邻里的影响。

8、 业主或装修负责人应为装修人员办理装修工人卡。

装修人员凭卡出入园区,并按指定路线进入所属施工现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单位。

工人卡须佩戴整齐,不得转借或涂改。

9、 业主或装修负责人应督促装修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及园区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装修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纠正。

10、 业主应督促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材料、设备。

装修物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地,物料须进行袋装处理,日产日清。

11、 装饰装修前应计算实际装机用电容量。

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购房合同规定的额定用电容量,应先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请勿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12、 装修期间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相关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中心处理,装修单位人员不得私自装接。

13、 装修期间,将施工进场标识张贴在装修单位门面显眼处,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中心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十四、周一至周五8:

00 -12:

00,14:

00-18:

00 为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中午(12:

00-14:

00 )

为休息时间,周六只能进行无噪音的装饰装修工程,周日禁止施工,法定节假日应遵照物业服务中心的通知禁止施工。

十五、 工程车辆应在上述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内进出园区,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区内禁鸣喇叭,限速20公里/小时。

载重1.75吨以上(含1.75吨)的运输车辆进入园区须经物业服务中心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内进。

十六、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工具、垃圾等物品离开园区时,应主动出示由物业服务中心开具的放行凭证,并接受有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十七、装修期间需使用电梯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遵守电梯使用安全守则,因违规造成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 禁止装运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或超长、超高、超宽、超重的物品,搬运超限的装修材料、垃圾以及电器、家具时请自觉使用消防通道;

3、 装运大件物品或批量物品前应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包装后在规定时间内装运,防止物品散落或擦伤轿厢;

4、 保持轿厢环境卫生,如有需要应在装运物料前于厢内铺垫报纸等以防污损轿厢,造成污染必须及时清理;

5、 礼让业户乘客,装运物料应保留一定轿厢空间供乘客使用,不得超载,超载时,轿厢内的警报蜂鸣器会鸣响,须减少物料直到蜂鸣器停止鸣响。

6、 进出轿门应迅速,严禁在厅门与轿门之间停留或闲谈,乘梯时请勿打闹、吸烟、蹦跳,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十八、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 破坏原有防水层,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 在阳台及其它悬空部位建水池、砖墙,或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

5、 在楼板上钻孔、开凿坑槽,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详见《房屋使用说明书》);

6、 将管线、开关等埋入梁、柱或设置在外墙;

7、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8、 严禁高空抛物,肇事者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以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二十、异产毗连房屋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十一、在窗户加建防盗网,必须在窗内设置。

二十二、为了楼宇的整体美观,请勿在楼顶安装附属设施或放置其他物品。

二十三、空调机须安装在指定的预留位置上,保持横平竖直,冷凝水管接入预留的排水管,支架应使用不锈钢质材以防锈渍污染外墙。

安装完毕须修复损坏地方并清洁干净。

二十四、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装修期间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二十五、对排水排污管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物料落入管内造成堵塞。

请勿将材料及废料堆置在公共场所,或倒进垃圾桶及雨水井、沟渠。

二十六、开挖花园前应向物业服务中心咨询有关情况,避免因开挖不当损坏预埋在地下的公共设施设备。

开挖花园须做护坡工程,以防造成地面塌陷或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十七、在花园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 在花园挖井或种植深根植物;

2、 在化粪池和沙井、雨水井上方搭建棚盖等构筑物,或将井口完全封堵;

3、 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侵占公共绿地,超出用地红线设置任何坡道、踏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4、 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及四邻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十八、简易构(建)筑物的建造需有完善的施工方案,装修人(业主)必须征得四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在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备案、呈报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十九、本指引所称简易构筑物,是指遮阳(雨)棚、窗檐飘蓬、车棚等四周不封闭的简易构筑物;本指引所称简易建筑物,是指假山、凉亭、花架、花槽、装饰墙体、水池、鱼池、泳池等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建筑物。

三十、  建造的简易构(建)筑物必须与园区原有建筑风貌(包括形状、颜色、尺寸、材料等方面)及环境相协调,同时兼顾日常清洁、维护的便捷性。

禁止改变原有用地的使用性质及房屋原有的建筑风貌、高度、层数等。

三十一、简易构筑物的选材应以塑质板、铝合金或不锈钢管等轻质材料为主,同时须考虑防噪、防蛀等要求。

(三)别墅装饰装修指引

三十二、在花园建造的亭,不得高于首层层高,假山、花架等简易建筑物不得高于3米。

亭和假山、花架的水平投影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与住宅外立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花园面积的5%,四周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且必须征得四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

三十三、在花园建造水池、鱼池、泳池等简易建筑物,最大深度不得超过1.6米,且其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开挖花园应做好防塌方措施。

三十四、在花园建造装饰性的墙体,最大宽度不得超过4米、高度不得超过2米;如修建在靠共用围栏(墙)一侧,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米,且必须征得四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

三十五、改变花园原有围栏(墙),最高不得超过1.6米,且为通透式围墙,不得改变门口大小、位置,且必须征得四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

三十六、在首层花园搭建的简易构筑物,其高度不得超过首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水平投影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且必须征得四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

三十七、二层以上的露台搭建简易构筑物,必须做好防雷、防渗漏、防松脱措施,确保不超出楼层的设计荷载、不妨碍日常维护,高度不得超过本层层高,水平投影边缘不得超出阳台围栏(墙)、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三十八、窗台上方搭建的简易构筑物,从外墙飘出不超过0.8米,不超过住宅原有围栏(墙)。

三十九、遮阳(雨)棚、窗檐飘蓬、车棚等简易构筑物,四周不得封闭,且必须征得四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

(4) 洋房装饰装修指引

四十、  在首层花园建造的凉亭、假山、花架等简易建筑物,其最高点不得超过首层高度、水平投影边缘与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与房屋主体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3米,四周不得封闭,且必须征得相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

四十一、在首层花园建造的鱼池、水池,其最大深度不得超过1米,其边缘与房屋主体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1米、与原有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米。

开挖过程中应做好防塌方措施。

四十二、禁止在洋房单位花园建造泳池或地下室等简易建筑物。

四十三、禁止改变阳台(露台)原有栏杆的材料或样式;禁止改变原有门窗的外观。

四十四、首层花园搭建的简易构筑物,其最高点不得超过首层层高,总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水平投影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且必须征得相邻业主或有利害关系的业户的书面同意。

四十五、顶层露台搭建简易构筑物,必须做好防雷、防渗漏、防松脱措施,确保不超出楼层的设计荷载、不妨碍日常维护,其最高点不得超过一层的高度,水平投影边缘不得超出阳台围栏(墙),总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四十六、搭建的简易构筑物四周不得封闭。

四十七、除首层、顶层外的其他层的单位,禁止搭建任何形式的构(建)筑物。

四十八、顶层单位不得建造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如假山、凉亭、装饰墙体、水池、鱼池、泳池等)。

备注:

本须知仅供业主在申报装饰装修前的指引,具体申报内容必须报经国家建设、规划、国土等政府相关部门报批。

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和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碧桂园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负面后果。

敬请业主、装修公司及装修负责人认真阅读以上碧桂园住宅装饰装修须知,并请签字确认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上述装饰装修须知。

装饰装修单位地址:

业主签字:

装饰公司盖章:

装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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