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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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4年5月27日)加快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是落实省“八项工程”的重要举措,事关全市发展大局,事关优势特色产业打造,事关淮安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23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2013〕第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淮委〔2013〕119号)和市政府七届第25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第3号),现就加快推进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盐化新区)建设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精心谋划,全力推进盐化新区快速崛起

1.把盐化新区打造成淮安发展盐化新材料产业的第一载体。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将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打造成千亿元级主导产业,将产业园建设成为产业配套的盐化新材料集聚区。

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强调,加快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对于淮安培育优势产业,健全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同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帮助淮安发挥比较优势,加快推进盐化新材料产业发展。

《纪要》从体制、机制和政策上对扶持盐化新区的加快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就园区管理模式、园区规划、项目审核、用地政策、财政扶持等10个方面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

市第六次党代会第三次会议和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就高标准推进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盐化新区跨越发展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动力,必须抓紧抓好落实。

2.盐化新区要抬高标杆,高点定位,全力创建跨越发展“三大目标”。

一要按照“高端、绿色、循环、集约”的发展导向,瞄准国际、国内先进化工园区“产业发展、公用工程、物流传输、环保安全、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创建“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盐化新材料产业特色基地。

二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发展理念,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个核心和“牛鼻子”,围绕园区形象目标和主要经济指标“双跨越双突破”,力争用3-5年时间,新拓展完善功能配套区25平方公里以上,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10强等重大战略投资企业20个以上,建成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亿元以上循环产业集聚区10个以上,打造一批销售100亿元以上基地型企业群、做大一批销售30-50亿元的集团型企业群、培育一批销售10-30亿元的发展型企业群,实现园区工业产值1000亿元以上,创成全市第一个千亿元级特色产业园区,最终发展成为工业产值5000亿元以上的盐化新材料产业城。

三要坚持改革创新不动摇,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的“四统一”要求,不断释放管理体制创新带来的红利和活力,通过创新发展、集成发展和融合发展,把园区打造成全市跨越发展中最具活力、最有潜力的增长极和最具现代特色产业体系的增长板块,力争2018年前创成产城融合发展的国家级盐化新材料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把淮安打造成“中国新盐都”和“中国盐谷”奠定坚实基础。

3.盐化新区要明晰思路,创新举措,全力聚焦跨越发展“六大突破”。

要牢固确立绿色发展、集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突出“融合发展、链式发展和集群发展”的发展路径,实现盐化新区跨越发展。

一要坚持规划引领,围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推进”的园区发展理念,确立“一步规划、核心做强、组团相连、一区多园、产城融合、分步推进”的块状发展和滚动发展思路,加快建设以大企业、大项目集群配套和产业链延伸配套发展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企业园中园”和“县区园中园”,打造特色园区;加快建设以研发平台和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科技园中园”,打造精品园区;加快建设以生产生活服务和商务运作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商务园中园”,打造都市园区;加快建设以物流传输一体化和低成本运作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物流园中园”,打造快捷园区;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10个以上具有特殊功能的“园中园”,实现盐化新区“园中园”的聚焦突破。

二要坚持产业引领,围绕“强链、补链、建链”的产业发展理念,优先发展盐化与石化相结合的融合能力强、集中度高和一体化的大产业,优先发展竞争力强的特殊性能材料产业,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生物化工等新材料产业,优先发展市场前景好、品质优的盐化日化产业,实现盐化新区“大、特、高、优”产业的聚焦突破。

三要坚持载体引领,围绕“做优平台、配套先行、打造特色”的园区建设理念,确立“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项目优先”的统筹推进和突出重点的建设思路,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工程,实现盐化新区优势平台打造的聚焦突破。

四要坚持项目引领,围绕“做优园区、做大产业、做强企业”的园区招商理念,确立“提升门槛、招大引强、量质并举、链式发展”的招商引资思路,强攻招引循环经济和产业链项目,推进盐化工、石油化工、高端精细化学品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升招商引资项目实效;制定县区、龙头骨干企业“飞地”招商引资等优势政策,推动“园中园”建设;借助外力驱动,制定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和专业招商等激励政策,通过市场化招商运作模式,实现盐化新区大项目、产业链项目招商引资的聚焦突破。

五要坚持集群引领,围绕“做强企业、做大产业”的转型升级理念,确立“打造主导产业群、龙头企业群和主打产品群”为支撑的企业培植发展思路,培育一批战略型企业、区域型企业、成长型小巨人企业,实现盐化新区企业培大扶优、整体推进的聚焦突破。

六要坚持服务引领,围绕“创优环境、打造品牌”的园区服务理念,确立“敢担当、重落实、善创新”的帮办项目思路,全力打造全国“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政务环境,实现盐化新区流程再造、提高效能的聚焦突破。

二、理顺体制,以块为主,全力保障盐化新区封闭管理运行

4.盐化新区比照省级高新区(筹)和国家级高新区(创建)管理,实行以块为主、充分授权、封闭管理体制。

盐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盐化新区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权行使党建党务和经济、行政、社会管理职能,享有县区人、财、物等管理权限。

进盐化新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群关系隶属盐化新区党工委。

5.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简政放权,依法全权委托盐化新区管委会在盐化新区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主体职权。

盐化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化治办)、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业务上分别接受市各职能部门指导与监督。

6.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及不低于市类似园区标准,设立盐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内设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派驻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保留张码办事处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划定的盐化新区管辖范围,在范集镇原区域除实联大道以北、“东界址”(盐化新区原规划东界址)以西、苏北灌溉总渠以南、淮金路以东合围外的地界内继续保留范集镇建制;在高良涧镇和黄集镇部分村(居)基础上组建淮洪路办事处。

7.盐化新区享有县区人事管理权限。

盐化新区可借鉴省内外其他化工园区做法,比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管理办法,制定相对特殊的用人政策和考核激励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自主用人的人才进出机制和工薪制度。

机关行政编制内人员列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直部门对各分局人事安排需征得盐化新区同意,盐化新区对各分局人事安排有建议权。

盐化新区参照执行省内外其他化工园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办法,对盐化新区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盐化新区设立对口部门或增加条线管理人员,不得要求盐化新区有关部门履行不符合盐化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义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和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行政关系暂时保留在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指新组建后的淮洪路办事处、张码办事处和保留下来的范集镇相关人员)工资等公共支出列入市财政预算,近3年由市财政承担,上述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轨纳入市本级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物价局和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分局(派驻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绩效管理由盐化新区负责。

8.明确盐化新区管辖范围。

盐化新区管辖范围为:

苏北灌溉总渠以南、洪泽货运火车线路以东、花河路—宁连一级公路-工桥路以北、淮金路以西和范集镇除实联大道以北“东界址”(盐化新区原规划东界址)以西、苏北灌溉总渠以南、淮金路以东范围之外的管辖区域所合围的地界区域。

具体包括淮安区范集镇和洪泽县高良涧镇、黄集镇相关村(居)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码办事处全部。

三、明确职责,授足权力,全力支持盐化新区封闭管理运行

9.盐化新区管委会享有市本级项目管理权限。

盐化新区管委会依照授权,享有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级项目许可(审批)、规费征收和监管执法等管理权限,市各职能部门不再重复行使。

盐化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对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授权盐化新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物价分局行使市局(含省局授权)项目许可(审批)、规费征收和监管执法等管理权限,由盐化新区扎口管理,同时报市局备案。

盐化新区要健全完善行政服务机制,凡涉及项目许可(审批)事项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事项,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所需手续必须在盐化新区内就地办结。

市级项目管理权限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盐化新区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

10.盐化新区管委会依据授权,负责盐化新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盐化新区内建设工程报建、资质审查、质量监督以及建筑市场等管理工作,负责盐化新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和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盐化新区范围内的人事劳动管理工作,负责盐化新区范围内的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等社会事业的管理工作。

11.盐化新区建立独立自主的财政体制和融资平台。

盐化新区应尽快建立财政体制、设立金库。

在盐化新区建设初期,市财政支持盐化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从2014年起连续3年拨付至园区专用账户,分年拨付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

同时,按照盐化新区基本运行需要,安排其相应的行政运行经费。

市财政局牵头协调有关国有资产公司和国有企业为盐化新区平台公司联保担保,确保盐化新区平台公司年融资信贷规模不低于10亿元。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国资委等部门和相关县区配合,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将淮安盐盆和洪泽湖盐盆范围内尚未探明的岩盐、芒硝部分探矿权和3.5平方公里的采矿权划归盐化新区作为融资平台和招商引资的资源保障,确保2014年8月1日前落实到位。

12.盐化新区税收实行属地管理。

盐化新区地界范围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行业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盐化新区统一征收。

市本级和其他县区新搬入盐化新区的搬迁企业税收先入市财政或盐化新区金库,然后按适当比例分配,具体由市财政部门及相关县区和盐化新区合理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由盐化新区按分成比例统一结算给三县区,其余全部归入盐化新区金库。

盐化新区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和扣除结算给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外,其余地方留存全部留盐化新区。

中央和省财政统一结算给市财政属盐化新区部分的,全额及时结算到位。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盐化新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配合,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不同划分比例(包括“飞地”政策),对已入驻盐化新区的纳税人进行联合确认,并按确认后的分类名单实行有利合理征税和统一结算,相关县区财税收入统计由税务部门负责,盐化新区盖章确认。

现有纳税人,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盐化新区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联合确认。

新办纳税人,由盐化新区与有关县区联合确认后,按月或按季报市国税局、地税局;重大项目的,可一户一办。

相关税收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本《决定》出台一个月内调整到位。

13.在严格执行全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盐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和完善盐化新区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按规定一次性报批后,由盐化新区管委会分批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授权盐化新区规划分局负责辖区内项目规划审批工作,由盐化新区核准后组织实施。

14.盐化新区管委会和盐化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盐化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拍卖、抵押、登记及地下资源开采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回收等管理工作。

盐化新区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本级切块安排,大项目点供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报批;因区划调整暂未获省政府批准,由盐化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统一协调和操作项目建设用地属地挂牌。

15.盐化新区工商分局(分局未成立前,由市工商局直属分局负责)直接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证照等工作;辖区内其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在盐化新区内办理前期咨询、登记材料准备工作和发放证照工作;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由市工商局办结并进行管理。

四、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盐化新区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及淮安区共享园区发展成果、共担发展成本

16.关于存量招商引资项目类型、用地管理和收益分成比例问题。

(1)盐化新区存量招商引资项目分为三种类型,即2014年1月1日之前洪泽县自主开发的约3.5平方公里范围内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开发的约14.5平方公里范围内,已竣工投产或试生产的企业,主体工程出正负零的在建项目,已签约并通过各项审批已开工或准备开工的项目(指土地指标、土地所有成本和土地出让金均由招商县区负责或收缴且符合盐化新区规划布局、并经过盐化新区管委会确认的项目)。

(2)上述三种类型项目围墙内或红线范围内用地(含部分项目二期、三期用地)盐化新区原则上不作切块置换,由相关县区督促企业按合同履约加大投入或自主置换项目,但所有投产项目均需由盐化新区确认,所有技改项目均需由盐化新区审批,所有审批手续完备并已经开工和计划开工的项目均需由盐化新区核准。

(3)上述三种类型所有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从形成应税开票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5%归招商县区、15%归盐化新区,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由盐化新区从划归相关县区地方留存中统一结算给企业。

淮安区和洪泽县已建成投产的建材类项目,盐化新区不参与收益分成。

17.关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约14.5平方公里范围内自2014年1月1日起存量用地招商政策问题。

(1)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招商的项目,若带土地指标和土地综合成本(含拆迁、征地补偿和规费等),所有项目自形成应税开票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5%归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15%归盐化新区,土地出让金归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2)由盐化新区自主招商的项目,以及由其他县区招商落户的项目,由盐化新区制定个性化政策。

但所有项目自形成应税开票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5%归盐化新区、15%归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18.关于201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问题。

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和淮安区等三县区已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如无法律障碍,依照原协议执行;与客商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如无违约行为,原则上依照原协议执行。

上述两项协议经确认无误后,复印件需集中归档至盐化新区。

19.关于2014年1月1日之后存量用地招商引资项目管理问题。

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开发的约14.5平方公里和洪泽县自主开发的约3.5平方公里范围内存量用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从2014年1月1日起,除已签约并通过审批手续的项目外,所有进园区项目一律由盐化新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由盐化新区负责出具用地红线四至、项目审批和管理,相关县区与客商签订的协议需征得盐化新区同意并作为正式协议的副本。

20.关于新拓展区招商引资政策问题。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和支持盐化新区管委会依法制定优惠、灵活政策,新拓展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由盐化新区统筹制定和实施。

根据项目质态可优先安排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和淮安区等县区项目落户园区。

21.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扎口管理问题。

盐化新区范围内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由盐化新区统一扎口,进行科学统筹和分解。

落户盐化新区的全部项目所有经济指标均实行属地统计(即按原洪泽县、淮安区辖区统计),纳入国家及省、市统计部门对县区的统计,因特殊统计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由盐化新区协调进行个性化处理,确保两县区经济总量在属地统计中做大做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其他县区“飞地招商”的项目落户园区,由盐化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县区协商并报市考核办确认后,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跨越发展目标考核。

所有落户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开发的约14.5平方公里(已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纳入国家和省商务、科技等部门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统计,确保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在部门统计中做大做强。

盐化新区地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由盐化新区建立单独专户纳入市级部门统计,纳入市级以上商务、科技等部门统计,为创建省级和国家级高新区打好基础。

22.关于洪泽县基础设施投入问题。

支持洪泽县自主开发的约3.5平方公里范围内精细化工项目区建成盐化新区“园中园”,企业运行与服务由洪泽县和盐化新区共同负责,安全环保和社会治安由盐化新区统一监管。

基础设施投入和公共管理费用(包括绿化、保洁、区内道路、路灯、管网、消防、区域供水和供热、污水处理等政府补贴)由洪泽县承担。

23.关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问题。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开发的约14.5平方公里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投入未付款部分由盐化新区承担5亿元,2015年至2019年每年偿还1亿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开发的约14.5平方公里范围内已投入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工程等费用(除盐化新区承担的5亿元以外的所有债务)均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

24.关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的其他部分费用问题。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2015年1月1日之前自主开发的约14.5平方公里范围内公用工程管理费用(包括绿化、保洁、城管、路灯、管网、区域供水和供热、污水处理等政府补贴费用)等,承担2015年前“土地换城保”和“土地流转”等相关费用。

25.关于国有资产划转问题。

盐化新区拥有管辖地界范围内由政府投入的国有资产(包括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盐碱产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场所及辖区内消防站、派出所、学校、医院等所有国有资产,以及张码办事处和淮安区范集镇、洪泽县高良涧镇与黄集镇划入盐化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投入除外)所有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对先期国有资产投入部分进行内审挂账,市政府明确将其先划入盐化新区账面资产,并按有关程序规范划转,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6.关于淮安区和盐化新区承担相关行政和社会事业管理费用问题。

从区划调整交接之日起,淮安区继续承担范集镇划入至盐化新区地界范围内所有行政运行和社会事业管理费用至2014年12月31日;盐化新区即时承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码办事处和洪泽县高良涧镇、黄集镇划入盐化新区地界范围内相关行政运行和社会事业管理费用(即镇办、村居、学校、医院、派出所、消防站等运行费用)。

五、落实政策,统一扎口,全力促进盐化新区封闭管理运行

27.盐化新区内发生的规划、城建、房管等各项费用,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费用外,其余部分(含上缴款的返还部分)留给盐化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滚动开发。

国土、环境规费按规定收取后,除上缴省部分和发放盐化新区国土、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外,全部划归盐化新区帐户用于发展建设。

凡建筑施工企业在盐化新区范围内承建的项目,发生的税收一律入盐化新区金库。

28.盐化新区范围内道路建设、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由盐化新区管委会负责投资建设。

本着“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盐化新区内供电、供水、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蒸汽、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各有关企业承担;各有关企业必须按照盐化新区的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给予配套,以确保盐化新区建设需要。

市供电公司应在盐化新区设立专门机构,集中受理和帮办供电业务。

29.盐化新区企事业单位的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和收费等协调服务工作由盐化新区统一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对盐化新区内单位进行相关管理和服务的,须先与盐化新区进行衔接,由盐化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落实。

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凡在盐化新区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盐化新区管委会设立专门窗口,统一收取,入盐化新区财政专户;市直各单位不得直接到盐化新区收费。

30.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等服务性行业和会计、评估、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盐化新区内企业接受各类有偿服务。

31.盐化新区内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盐化新区内的建设项目招标。

盐化新区内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统一进入市招标市场,由盐化新区管委会组织招投标工作,相关费用除场租费外,其余费用由盐化新区直接收取,入盐化新区财政。

32.盐化新区管委会要提高服务质量,所有进区部门和相关服务机构均应在园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建立集中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模式,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实行会办制,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政务环境。

33.盐化新区管委会要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日制、承诺制、项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

对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4.市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区要积极配合盐化新区做好园区体制整合运行工作。

(1)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化治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城管局和市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公安局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在本《决定》出台一个月内将相关职能划转到位、授权到位。

(2)由市政府办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市民政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在本《决定》出台一个月内将盐化新区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和淮安区管辖职能划转到位、所有项目和人财物交接到位。

(3)由市编委办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城管局等部门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等县区配合,确保本《决定》出台一个月内盐化新区内设行政机构、内设事业单位、内设派出机构和派驻园区机构编制核定到位,各分局机构及班子成员明确到位。

市委、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过去所发文件和作出的规定,凡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办和反馈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附件:

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机构设置及部门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盐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盐化新区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权行使党建党务和经济、行政、社会区域管理职能。

盐化新区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盐化新区分别成立分局或派驻机构,分局或派驻机构代表市级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二、部门管理职责

1.规划管理部门。

依据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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