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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通风)

48、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程

第2条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3条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4条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版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煤壁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它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第5条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冒顶区。

第6条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炮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7条检查瓦斯的次数为: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3次。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3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

第8条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9条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

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0条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瓦斯检查。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准备仪器:

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查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手册及其他规定的仪器、用具。

第12条对要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光瓦)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13条检查药品是否失效:

检查吸收管(短管)内装的氯化钙或硅胶以及附加吸收管(长管)内装的钠石灰(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使用的氯化钙)的吸收力,药品颗粒直径一般应为3~5毫米。

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

应该立即更换药品。

第14条气密性检查:

首先检查吸气球:

用右手捏扁吸气球,左手捏住吸气胶管,如果吸气球不膨胀还原,说明吸气球不漏气。

其次检查仪器是否漏气:

将吸气球胶皮管与瓦斯检测仪吸气孔连接,一手堵住吸气孔,另一手捏扁吸气球,松手后1分钟内不涨起还原,说明瓦斯监测仪不漏气。

检查气路是否畅通:

放开进气孔,捏放吸气球,气球瘪、起自如时、说明完好。

如果漏气、气路不畅通,需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新重复上述程序。

第15条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由目镜观察,按下按钮,同时旋转保护玻璃座调整视度,使得观察数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16条对仪器进行校正:

简单的校正办法是,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纹对在“0”位上,如果第5条正对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

否则应对仪器的光学系统进行调整。

第17条用新鲜空气清洗气室:

每班在进入工作地点前,必须在和测量现场温度相接近(温度不超过10℃)的新鲜空气中按吸气球5~6次,清洗气室。

第18条调整零位:

按下测量按钮,转动测微手轮,使刻度盘的零位与指标线重合,然后按下按钮,转动粗手轮,从目镜下观察,把干涉条纹中最黑的一条或两条黑线中任意一条与分划板上的零位线对准,并记住对准零位线的这条黑线,旋上护盖。

四、操作顺序

第19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以下顺序进行:

安全检查取样读数记录班组长签字填牌板填报表。

五、正常操作

第20条将调整零位瓦斯检测仪背在身上,把连接瓦斯入口的橡皮管或瓦斯检查棍伸入测定地点,然后慢慢握压吸气球5~6次,使得待测气体进入气管。

第21条测定地点一般应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顶的巷道中,要将橡皮管伸入冒顶高处,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头部不得伸入冒顶高处,以防缺氧窒息。

第22条按动粗读数按钮,转动测微手轮,将零位黑线移动位置,读出整数。

第23条按动精读数按钮,转动测微手轮,将零位黑线移动位置,再查看刻度盘上的读数,即为小数位。

第24条整数和小数相加,即为该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25条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处检查。

第26条在检查完瓦斯浓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

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27条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0.95。

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28条用温度计检查测点的温度(参与测风员的有关规定)。

第29条用多种气体检定器检查其他气体:

在测定地点先将活塞往复抽送2~3次,使检定器内原有的气体被才测气体完全置换,然后抽取现场气样,把检查该气体的检定管两端的玻璃口打开,将进气端插入到检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氢的检查:

把出气端插到插孔中,将气样吸入到检定管中)将三通阀拨到通气位置,推动活塞把,按照检定管要求的通气量和时间,均匀地将样气送到检定管里,根据检定管上产生的变色圈的刻度,读出该气体的浓度。

测量一氧化碳时,要避开放炮时间,防止炮烟中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30条检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及温度后,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然后填入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由班组长或带班长在瓦斯检查员手册上签字。

第31条瓦斯检查员还应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32条巡回检查其它地点,具体操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33条上井后,要根据瓦斯检查员手册填写的数据,填写瓦斯报

表,做到“牌板”、“手册”、“班报”三对口。

六、特殊操作

第34条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员,必须坚守岗位。

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应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并做到: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米内,距煤壁30厘米、距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

当浓度达2%或采煤机前后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1.5%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30厘米、距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

当浓度大于2%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部门及调度室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20米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当瓦斯浓度达到1.5%或掘进机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

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部门及调度室汇报。

第35条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第36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第37条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

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机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进各种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高冒处、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等。

发现超限及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38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第39条在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检查时,必须至少2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4~6米,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0条规定时,必须停止前进,并要按照《煤

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排放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24小时内进行密闭。

第40条在临时停风地点检查瓦斯时,不准先开局部通风机再进入迎头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141条的要求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他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41条对于可能存放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

发现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2条在瓦斯积聚区测量瓦斯浓度时,用瓦斯检测仪取样后,要在新鲜风流中读数。

第43条矿井因为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大(受到破坏)后,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44条反复演习时的测定工作,可以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条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喷灯焊时的瓦斯检查,需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执行。

七、收尾工作

第46条将仪器清理干净,收好备用。

第46条交接班要在制定地点进行,交清当班情况。

49、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高瓦斯煤矿、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3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第4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加甲烷断电仪。

第5条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6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信号。

第7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8条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三、操作准备

第9条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10条地面检修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1条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标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

四、操作顺序

第12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四、正常操作

(1)、机房操作

第13条接班后,首先和通风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4条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15条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6条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17条停电的顺序是:

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18条送电顺序是:

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主机。

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19条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

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第20条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国际“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连接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

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20条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

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

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

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校验,如发现问题则呆板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灯外连接线,盖上机盖,做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2条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3条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为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角挖坑或栓牢,并设有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24条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25条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仍,杆下不准站人。

第26条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27条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的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吨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吨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28条楼顶如无护栏,操作人员必须栓好安全带。

第29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器高空作业规程。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30条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冲击。

第31条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韧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米。

第32条井下传输电缆在大巷敷设或检查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3条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毫米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空线的电后,方可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4条在暗斜井架设或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35条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可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36条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的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

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域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可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在敷设。

3、巷道中敷设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的传输电缆放入电缆沟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

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的一侧。

第37条电缆之间、电缆和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不得与水管和其他导体接触。

第38条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39条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0条调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井下电工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41条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

第42条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43条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44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45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46条传感器在安装时,必须用梯子或木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装。

具体安装位置:

距顶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帮大于或等于30厘米。

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管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

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拆除传感器时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47条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

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48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

第49条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需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修操作

第50条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第51条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2条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53条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在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

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54条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里德污物。

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55条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56条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57条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58条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六、特殊操作

第59条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先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

严禁带电作业。

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60条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

若需试验必须有试验报告与所断电范围单位管理人员协调好,方可进行试验。

第61条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2条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七、收尾工作

第63条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4条作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65条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50、检身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仪、金属探测器等)。

第3条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

第4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

第5条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6条禁止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三、正常操作

第7条操作期间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8条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严格登记出入井时间。

第9条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10条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11条随时检查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劝其离开或责令立即改正。

第12条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程执行。

不得随意发送信号。

第13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

第14条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5条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把钩工,还需按照“把钩工”的操作规程执行。

四、特殊操作

第16条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17条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

第18条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51、测风员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测风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有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3条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

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4条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应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能大于10天。

2、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10天。

掘进工作面风量,可以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的地方选择巷道断面规整处测定,也可以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

局部通风机风量的测定,也可以采用测定局部通风机两端巷道的风量,其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风量。

3、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4、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

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点,离心式风机按网络状布点),测3~5次,取其平均值。

5、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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