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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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
县市区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
“人居环境及污染控制”考核指标
实施细则
一、大气总悬浮微粒浓度年平均值(6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大气总悬浮微粒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的总悬微粒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大气总悬浮微粒浓度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计6分,>0.08毫克/立方米按公式6×(0.3-X)/0.22计分,≥0.30mg/m3计0分。
3、资料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
4、资料要求
提供环境监测月、季、年报表
二、大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6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大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0.02毫克/立方米计6分,>0.02毫克/立方米按公式6×(0.10-x)/0.08计分,≥0.10毫克/立方米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
4、资料要求
提供环境监测月、季、年报表
三、大气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5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氮氧化物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大气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0.04毫克/立方米计5分,>0.04毫克/立方米按公式5×(0.08-X)/0.04计分,≥0.08毫克/立方米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4、资料要求
提供环境监测月、季、年报表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6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辖区城区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获取的水质监测数据,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计6分,<96%按公式:
6×(X-90%)/6计分,≤90%计0分。
3、数据来源
(1)城市建设部门、卫生防疫和环境监测部门。
4、资料要求:
(1)提供城市建设部门的年取水量统计报表
(2)提供卫生防疫和环境监测报告(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五、辖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无劣Ⅴ类水体(6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辖区地表水认证断面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
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评价及计算方法,按修改后的十五城考指标中该项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执行。
2.计分方法
(1)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计6分,<70%按公式:
6×(X-70%)/30计分,≤70%计0分。
(2)辖区水域功能区水质出现劣5类水质,该指标不计分。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4、资料要求
(1)提供环境监测部门的水域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
(2)提供环境监测部门水域功能区水质评价分析报告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6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为第i个测点(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n为测点(网格)总数
2.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计6分,大于60按公式:
6×(62-X)/2计分,大于62dB(A)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4、资料要求
提供环境监测部门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评价资料及监测点位和网格图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5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为第i条路段测得的等效声级;
Ii为第i条路的长度
2.计分办法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计5分,大于70按公式:
5×(74-X)/4计分,大于74dB(A)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结果。
4、资料要求
提供环境监测部门交通干线噪声监测评价资料及监测点位图
八、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3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辖区(含所辖乡镇)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含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总面积占辖区(含所辖乡镇)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2.计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5%计3分,小于5%按公式:
3×(X/5)计分。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林业等部门。
4、资料要求
(1)由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林业等部门提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及核定面积
(2)提供辖区国土总面积资料
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3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园林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
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计分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计3分,小于35%按公式:
3×(X-25)/10计分,小于25%计0分。
3、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4、资料要求
(1)提供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的建成区绿化面积统计资料
(2)提供城市建设部门的城市建成区面积资料
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4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辖区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2、计分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计4分,小于70%按公式:
4×(X-40)/30计分,小于40%计0分。
3、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的统计资料和环境部门的监测资料。
4、资料要求
(1)提供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量统计报表
(2)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污水处理纪录(3)提供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纪录。
十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4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城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计4分,小于80%按公式:
4×(X-50)/30计分,小于50%计0分。
3、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卫)部门。
4、资料要求
(1)城区生活垃圾产生量统计材料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统计材料(3)垃圾填埋场运行和处理登记纪录
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4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辖区(含乡镇地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其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2、计分方法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计4分,小于95%按公式:
4×(X-60)/35计分,小于60%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统计资料。
4、资料要求
(1)提供辖区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废水量及污水排放总量统计资料
(2)提供各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报告
十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4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辖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2、计分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计4分,小于70%按公式4×(X-50)/20计分,小于50%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4、资料要求
提供各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报表。
十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4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烟尘控制区达标标准及操作实施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2.、计分方法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计4分,小于90%按公式4×(X-70)/20计分,小于70%计0分。
3、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烟尘控制区的文件和环境监测资料。
4、资料要求
提供:
(1)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烟尘控制区的文件
(2)建成区面积资料(3)烟尘控制区内燃煤锅炉的统计资料及各锅炉烟气监测资料
十五、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4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2.、计分方法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计4分,小于60%按公式4×(X-40)/20计分,小于40%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
4、资料要求
提供环境噪声功能区监测及评价资料
十六、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4分)
1.指标解释
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是指辖区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
2.、计分方法
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计4分,未完成计0分
3、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统计报表
4、资料要求
提供年度环境统计报表
十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3分)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辖区环境保护投资占辖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2.计分方法: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计5分,<1.5%按公式5×(X-1.0)/0.5计分,≤1.0%计0分。
3.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和环境统计部门。
4、资料要求
(1)提供统计部门本年度辖区国内生产总值报表
(2)提供环保部门本年度辖区环境保护投资报表,包括各项目名称、投资额、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八、辖区内无污染事故发生(4分)
指标考核办法:
1、年内辖区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投诉被国家环保总局纳入重点督办案件并经查实,该指标扣分100%
2、年内辖区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投诉被省环保局纳入重点督办案件并经查实,该指标扣分50%
3、年内辖区发生一般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投诉被宜昌市环保局纳入重点督办案件并经查实,该指标扣分20%
4、无污染事故或无上级重点督办污染投诉的,该指标得满分
十九、按计划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及应急监测系统建设(4分)
指标考核办法:
1、年内全面完成市局下达在线监控建设任务的计3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其完成比例计分,即按公式3×(X-80)/20计分,≤80%计0分。
2、完成应急监测系统建设的计1分,未完成的计0分
资料要求:
提供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名单及验收资料。
二十、环境违法企业挂牌督办完成情况(3分)
(1)未完成省级挂牌督办企业整改的,一家扣1分;
(2)未完成市级挂牌督办企业整改的,一家扣0.5分;
(3)未完成县级挂牌督办企业整改的,一家扣0.3分。
二十一、环境污染信访处理和回复率(4分)
市环保局或市监察支队转办环境污染信访处理和回复率要达到100%,每少1%扣0.5分。
二十二、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征收排污费(4分)
1、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无财政、发改和环保部门联合制定的年度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扣1分。
3、未按年度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的扣1分。
二十三、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100%(4分)
1、计分方法:
(1)建设项目环评率100%计1分。
(2)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计1分;
(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季报率100%计1分;
(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定执行率100%计1分;
各项如不足100%,按公式1×(X-90)/10计分,小于90%计0分。
二十四、按计划完成淘汰燃煤锅炉任务(5分)
考核方法:
(1)完成辖区燃煤锅炉调查登记的计1分,未完成扣1分
(2)全面完成辖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100%的,按公式4×(X-80)/20计分,小于80%计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