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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第16号出版物

2002年3月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概念及应用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2002,罗马

 

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看法。

版权所有。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子、机械、照相复印或其他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

意大利罗马VialedelleTermediCaracalla,00100。

 

©粮农组织2002年

 

©粮农组织2002年

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应用

《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鼓励《国际植保公约》非缔约方遵守这些标准。

审查及修改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

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为2004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间。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以增补和再版。

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的现行版本。

 

分发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加勒比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安第斯共同体

—欧洲及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

—区域国际农业卫生组织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

引言

范围

本标准介绍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查明了它们的特征。

它介绍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及限定制度的有关成份。

参考文献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

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1998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粮农组织。

1967年。

植物病害引起的损失种类,由J.C.Zadoks编写。

粮农组织作物损失研讨会。

1967年10月2-6日,罗马,第149-158页。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1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术语表第1号补编:

官方防治限定有害生物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准则,2001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监视准则,1998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

粮农组织,罗马。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定义和缩写

封锁在受侵染的地区及其周围用植物检疫措施来防治有害生物的扩散[粮农组织,1995年]

根除应用植物检疫措施将一种有害生物从一个地区彻底消灭[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英文原文为Eradicate]

原定用途申明的进口、生产或使用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品的目的[国际植检标准措施第16号出版物,2002年]

官方防治积极实施强制性植物检疫法规及应用强制性植物检疫程序,目的是为了消灭或封锁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控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植检临委,2001年]

途径任何可使有害生物进入或扩散的方式[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

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价生物或其它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某种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粮农组织,1995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修改]

植物检疫行动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一项官方行动如检查、检验、调查或处理等[植检临委,2001年]

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任何法(商定的解释)律、法规或官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年;《国际

植保公约》1997年修改;ISC,2001年]

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解释,说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

这种关系并未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第11条的定义中适当反映出来。

植物检疫法规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系统[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植检临委,2001年]

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粮农组织,1990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修改]

种植(包括再种植)将植物置于生长介质中或通过稼接或类似操作以确保其以后的生长、繁殖[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修改]

种植用植物已种、待种或再种的植物[粮农组织,1990年]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限定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进入、在其中和/或从其输出需采用植物检疫措施以防限定物传入和/或扩散的地区[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修改;植检临委,2001年]

限定非检疫性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

有害生物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RNQP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号出版物,2002年]

抑制在被感染地区内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的种群数量[粮农组织,1995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修改]

要求概要

对于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因为其在种植植物中的存在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

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中将这种有害生物定义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有若干条款处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均为限定有害生物,可从有害生物状况、存在情况、途径/商品、经济影响、官方防治种类等方面对它们加以区别。

根据第VI.2条,“缔约方不应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根据技术理由、风险分析、受控制风险、最低影响、等同性、无歧视和透明度等原则应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的每个成份均有具体含义。

因此,当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措施的应用标准时,需要考虑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包含适合采用植物检疫证书的成份的非植物检疫证书计划,允许程度和违规行动等。

总的要求

1.背景

某些有害生物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因为根据植物的原定用途,这些有害生物在种植用植物中的存在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

这种有害生物就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输入国存在并往往扩散。

如果对于对国内生产的种植用植物进行官方防治以防这些有害生物,那么对于供同样原定用途的输入的种植用同样品种植物的那些有害生物可以采用同样或相同的植物检疫措施。

2.《国际植保公约》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款

《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中除了第II条中的定义以及其它地方提到的限定有害生物之外,以下条款也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

第VII.1条

“为了防治限定有害生物传入它们的领土和/或扩散,各缔约方应有主权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来管理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的进入,为此目的,它们可以:

a)规定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b)拒绝入境或扣留或要求进行处理、消毁或运走……

c)禁止或限制限定有害生物进入……”

第VI.1条

“各缔约方可要求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

a)不严于该输入缔约方领土内存在同样有害生物时所采取的措施;

b)仅限于保护植物健康和/或保障原定用途所必需的、有关缔约方在技术上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措施。

第VI.2条

“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第IV.3条

“每一缔约方应尽力在以下方面作出安排:

a)在缔约方境内分发关于限定有害生物及其预防和治理方法的资料……”

第VII.2i条

“各缔约方应尽力拟定和增补使用科学名称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并将这类清单提供给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秘书、它们所属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并应要求提供给其它缔约方。

附件: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的案文:

“兹证明本文件说明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已按照有关官方程序检查和/或检验,被认为无输入缔约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符合输入缔约方的现行植物检疫要求,包括对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要求。

它们基本无其它有害生物。

*

*选择条款”

3.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其它生物的比较

3.1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比较

可根据其确定标准的四个成份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比较:

输入国的有害生物状况,途径/商品,该种有害生物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官方防治措施的应用。

下表简要介绍了区别情况。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比较

确定标准

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状况

不存在或者分布有

存在并可能广泛分布

途径

对任何途径的植物检疫措施

仅对种植用植物的植物检疫措施

经济影响

对影响进行预计

影响不清楚

官方防治

如果存在即进行官方防治以期根除或封锁

关于特定种植用植物正进行官方防治以期抑制

3.1.1有害生物状况

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措施侧重减少传入的可能性,或者如果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则减少扩散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不存在或者正在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新的地区以及在发生的地区正在进行官方防治。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不宜作为一项标准,因为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并且很可能扩散。

3.1.2途径

植物检疫法规和程序可应用于与任何寄主或途径有关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可以限定的唯一途径是某种原定用途的特定寄主的种植用植物。

3.1.3经济影响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定义之间的主要差异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影响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已知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的区别。

由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已在国家内存在,应当可以提供关于其影响的详细第一手资料,因此这种影响是已经知道而不是象检疫性有害生物那样,因尚未在该国存在而需要预测。

此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意义可以包括考虑进入其它国家的市场准入和环境影响等因素。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没有环境问题,因为这些有害生物已经定殖。

3.1.4官方防治

所有限定有害生物均需官方防治。

如果检疫性有害生物已在某个地区存在,则需要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官方防治,以植物检疫措施的形式来根除和/或封锁这些有害生物。

对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需要以植物检疫措施的形式进行官方防治,以便在特定种植用植物中抑制这些有害生物。

3.2与非限定有害生物的比较

某些有害生物既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也不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产生非植物检疫性质(如商业或食品安全)的不可接受的影响(即破坏)。

以这种方式对遭受破坏的植物采用的措施不属于植物检疫措施。

根据第VI.2条,“缔约方不应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4.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为区分这一类有害生物与检疫性有害生物提供了标准。

进一步了解某些词的定义对于适当解释和应用这一概念极为重要。

4.1“种植用植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概念特别限于应用于“种植用植物”。

植物的定义是“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

因此“种植用植物”包括种子、鳞茎和块茎各种无性繁殖材料。

这种无性繁殖植物可能是整株植物或其器官(如插枝等)。

由于种植用植物包括“已种植植物”,盆栽植物(包括盆景)也包括在内。

已种植植物所带来的风险可能没有原定繁殖的植物大。

4.2“原定用途”

种植用植物的原定用途可能有:

—为直接生产其它商品类别(如水果、插花、木材、谷物等)而种植

—保持已种植状况(如观赏植物)

—增加相同的种植用植物数量(例如块茎、插枝、种子)。

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风险因有害生物、商品和原定用途不同而异。

在具有技术理由的情况下,可从商业用途(涉及销售或打算销售方面加以区别)和非商业用途(不涉及销售,限于数量较少的供私人使用的种植用植物)。

4.3“那些植物”

“那些植物”系指由输入国对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植物进行限定的、为原定用途引入或在国内生产的特定种植用植物(品种等)。

4.4“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系指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

这意味着用经济影响衡量损失,并用可接受或不可接受进行评价。

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包括对市场准入的影响以及可能不大容易以直接经济术语明确表示的那些影响,如与植物卫生有关的对环境的某些影响。

由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关于市场准入或环境卫生方面不会再有新的或者额外的影响。

因此这些影响不是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的相关因素。

确定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的相关因素包括:

—可销售产量减少(例如减产)

—质量下降(如酿酒葡萄中糖分减少、销售产品降级)

—有害生物防治的额外费用(如选株、施用农药)

—收获和分级(如淘汰)的额外费用

—再种植费用(如由于植物生命力丧失)

—由于必须种植替代作物而带来的损失(如由于需要种植同一作物或不同作物的低产抗性品种)。

在特殊情况下,在生产地点对其它寄主植物的有害生物影响可视为相关因素。

4.5“限定”

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中“限定”系指官方防治。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官方防治计划可以在国家或地方采用。

(见《术语第1号补编;官方防治限定有害生物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准则》,2001年)

5.有关原则和义务

特别根据技术理由、风险分析、受控制的风险、最低影响、等同性、无歧视和透明度等原则和义务,应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

5.1技术理由

正如《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所要求的,涉及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当在技术上加以证明。

将一种有害生物列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对于与该种有害生物有关的植物品种的引入进行任何限制,应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加以证明。

5.2风险评估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与对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不同,因为不必评价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殖可能性及长期经济影响。

然而,必须表明种植用植物是该种有害生物的一个途径,以及种植用植物是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的侵染的主要来源。

5.3受控制的风险、最低影响和等同性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管理,需要就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经济影响是否达到“不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作出决定。

关于用于风险管理的措施力度的决定,应根据无歧视、受控制的风险和最低影响的原则作出,并应当允许酌情接受等同措施。

5.4无歧视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尊重在国与国之间及本国货物与输入货物之间无歧视的原则。

只有当某种有害生物在缔约方境内进行官方防治、并且该缔约方要求原定用途相同(同样或相似寄主植物品种)的种植用植物如果含有有害生物或者含有的有害生物高于规定的允许程度,则无论其产地在哪里均不得销售或种植,这种有害生物才能被称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只有当植物在输入国境内销售或种植或者在其境内对有害生物进行官方防治的地区内销售或种植,输入货物中的有害生物才可以作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限定。

5.5透明度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国家法规和要求,包括官方防治计划的详情,应当公布并通知可能直接受到影响的任何缔约方(第VII.2b条)。

输入缔约方应根据另一缔约方的要求提供将有害生物列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技术理由和对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采用的措施力度的理由(第VII.2c条)。

6.实施

当一个国家植保机构想要将某些有害生物定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时,该国家植保机构需要考虑上述成份。

此外,还可以考虑一些具体问题,如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是否有种植用材料的证书计划(如种子证书)等。

6.1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

应根据具体寄主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为同一有害生物在其它寄主中可能不作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限定。

例如,一个病毒可能对这个种植用植物品种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但对另一个种植用植物品种则不然。

在有关寄主有害生物相互作用的资料(如品种抗性/易受害影响性、有害生物病毒性)的支持下,应对寄主植物的具体分类水平进行区分以便对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用植物检疫要求。

6.2证书计划1

种植用植物证书计划除了包括非检疫性成份如品种纯度、颜色和产品大小等要求之外,通常还包括具体有害生物要求。

如果能够在技术上得到证明、如果证书计划是强制性的因而可以视为官方防治即由国家政府或国家植保机构根据适当法律授权而建立或认可,有关有害生物可视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般说来,证书计划所针对的有害生物就是那些对有关作物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并且主要在种植用植物中传播的有害生物,因而称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然而,证书计划中提到的有害生物不一定都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某些现有计划可能包括尚未表明有技术理由的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破坏的允许程度。

6.3允许程度

应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要求在官方防治计划和输入时相应要求中接受和确立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适当允许程度。

允许程度视技术理由而定,并特别根据受控制风险、无歧视和最低影响原则确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技术上得到证明,根据具体抽样和检验程序,这种容忍程度可能为零。

6.4违规

应根据无歧视和最低影响原则,对于不遵守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况采取植物检疫行动。

备选行动包括:

-降级(改变商品类别或原定用途)

1这种证书不要同植物检疫证书相混淆

-处理

-改作其它用途(如加工等)

-退回原产国或送到另外一个国家

-毁掉

 

如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现有出版物的完整清单,请与以下单位联系: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信函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植物保护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VialedelleTermediCaracalla

00100Rome,Italy

传真:

+39-06-57056347

电子函件:

************

万维网站:

http:

//www.ippc.int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出版物: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出版物: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出版物:

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1996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出版物:

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

植物检疫术语表,1999年。

罗马粮农组织。

术语表第1号补编:

官方限定有害生物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准则,2001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出版物:

监视准则,1997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出版物:

输出验证系统,1997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出版物:

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1998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9号出版物:

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1998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出版物:

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出版物: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2001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出版物: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出版物:

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4号出版物:

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治理,2002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2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号出版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概念及应用,2002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7号出版物:

有害生物报告,2002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2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号出版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概念及应用,2002年。

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7号出版物:

有害生物报告,2002年。

罗马粮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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