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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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东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东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控制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

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

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

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标准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Ⅲ级(含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东港市的生产安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为:

外部与丹东市生产安全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内部与各乡镇生产安全灾难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预案自身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专项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东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东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丹东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市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是指导各乡镇(街)(含农场、开发区、经济区,下同)及各有关部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市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由各相关部门根据《东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为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由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印发。

(3)乡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各乡镇(街)根据《东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本地区企业类型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编制应急预案,该类应急预案由各镇(街)组织编制印发。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实施。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在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的报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其余的报所在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体系图

丹东市生产安全灾难事故应急预案

东港市生产安全灾难事故应急预案

东港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东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东港市所属乡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乡镇(街)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是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制定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有效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属地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风险描述

东港市所辖各乡镇(街)所属各类企业其风险程度与企业的特性有其关系。

工矿商贸等企业位居多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是事故易发类型企业。

故将两类型企业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综合应急预案形成体系。

发生事故不仅影响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甚至波及周边的人员和设施。

当企业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除企业自身遭遇灾难难于应对,各级政府也处于紧急状态中。

由于工矿商贸企业类型多风险种类各有其特点,描述风险由企业自身详述。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及乡镇(街)有关部门组成。

下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护组、消防与抢险组、通信与信息组、疏散与警戒组、监测与洗消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和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等。

总指挥:

市长

副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监测与洗消组

应急专家组

疏散与警戒组

通讯与信息组

消防与抢险阻

新闻媒体组

后勤保障组

医疗救护组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东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1)总指挥职责

批准启动或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成员职责

指挥部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

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提供救援决策依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

3.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科室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乡镇(街)及有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对出现紧急状况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

3.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预案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5应急救援专家组与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成立。

其主要职责是: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3.6医疗救护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各医院等。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必要时,协调上级卫生部门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7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消防与抢险组,组长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组织、指挥救援、抢险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3.8通信与信息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通信与信息组,组长由移动通信东港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线、无线通信的畅通;提供必要通信设备;保证特殊场合下对通信设施的需求;提供网络终端支持,保证网络信息资源调用;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

3.9疏散与警戒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疏散与警戒组,组长由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公安局、当地乡镇(街)政府、派出所等。

其主要职责是:

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3.10监测与洗消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与洗消组,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环保局及相关部门等。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3.11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商业局、市经信局等。

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3.12新闻媒体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新闻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新闻组可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接受记者采访,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调整公共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消除不利影响。

3.13各乡镇(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各乡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3.14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各乡镇(街)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包括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分析和根据事故发生态势,发出预警预报,并通知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和公众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习;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2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准确了解危险源的性质和规模等初始信息,对可能引发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4.2.1信息接收与通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有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乡镇(街)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当发生Ⅳ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事发地乡镇(街)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安监局,需要启动本级预案的应迅速启动预案组织救援。

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当发生Ⅲ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预案救援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4.2.2信息上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4.2..3信息传递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

即有可能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

即有可能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

即有可能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

即有可能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原则上Ⅰ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丹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Ⅱ级、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本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本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响应程序

分级标准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Ⅰ级、Ⅱ级响应

其中任一项事故发生都由事故发生企业在自救的前提下立即上报属地乡镇(街)应急指挥部的同时,可直接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总指挥下令启动区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二)Ⅲ级、Ⅳ级响应

其中任一项事故发生都由事故发生企业在自救的前提下,立即上报乡镇(街)应急指挥部,由乡镇(街)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总指挥下令启动区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扩大响应

当事故发生,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调查、评估、判断。

报警得到确认后,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5.3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事故类别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当超出事故企业自身救援能力时,事发地乡镇(街)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

同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5.3.1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按处置原则:

(1)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需要上级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2实施现场救援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做好以下响应。

(1)抢险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组按分配任务,积极开展抢险救援。

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市应急指挥部消防与抢险组参加救援。

  

(2)现场监控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医疗卫生救助

  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支援现场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事发地乡镇(街)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必要时,要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企业应当与当地镇(街)、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市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7)工程抢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8)物资资金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物资资金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9)调集征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乡镇(街)行政区域内或全市范围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本级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部申请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4应急解除

通过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事故得以控制。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解除。

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故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6信息公开

市应急指挥部新闻组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如何发布上报市应急总指挥,根据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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