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乡中心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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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乡中心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

尖山乡中心学校

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镇雄县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各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提高教书育人质量为目标,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职工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全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考核范围、对象

考核范围、对象为经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列入县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具体对象是: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分配依据,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力求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做到绩效工资与教职工的工作量、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挂钩。

四、绩效工资构成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校长(含书记,下同)绩效工资、其他管理人员(按干管权限正式任命的乡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除外。

下同)绩效工资、边远学校工作补贴、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期(学年)奖金等项目。

校长与该校普通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乡中心学校校长1.3︰1。

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校长1.1︰1;完全小学以下校点负责人,中心学校根据其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五、考核内容

绩效工资考核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升学率不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一)校长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建设、廉政建设、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二)其他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建设、廉政建设、分管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三)教师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四)其他教职工(含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未承担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的教师等,下同)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服务学校等方面的实绩。

六、考核方式和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项目标准,按月发放。

(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期(学年)奖金等项目的分配,由乡中心学校负责。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乡中心学校参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相关细则考核。

其中,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末发放一次;奖金每学年末发放一次。

1、提留学校有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中心学校根据本方案,在上级下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按照中心学校校长、其他管理人员(教育局按干管权限正式任命的中心学校班子成员,校长除外,下同)、中学及各完全小学校长、边远学校工作补贴、班主任津贴的先后顺序,提留奖励性绩效工资。

(1)提留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照1.3︰1比例,按月提留中心学校校长绩效工资。

(2)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上级下拨的其他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人均量提留。

(3)中学及完全小学校长,按照1.1︰1比例提留。

(4)边远学校工作补贴,在中心学校及一、二类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以校核算)内,按月提留三类学校及复式班学校教师工作补贴。

提留标准为三类学校及复式班学校每月每师20元。

学校类别划分:

一类学校:

中学、中心小学;

二类学校:

尾坝小学、长安小学、仁厚小学、陇家湾小学、田湾小学、卢家湾小学、阴河小学、坪上小学;

三类学校:

半坡小学、山顶小学、大寨小学、大山小学、

环山小学、田坝小学。

(4)班主任津贴提留标准:

初中:

班额在56人及以上的,每期每班提留500元,55人以下的每期每班提留400元;小学:

班额在51人及以上的,每期每班提留250元,36-50人的,每期每班提留225元,35人及以下的,每期每班提留200元。

注:

属复式班的合并计算。

2、提留其他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乡中心学校在提留其他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校长绩效工资、边远学校工作补贴和班主任津贴后,在最后剩余的绩效工资人均量内,对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未承担学校管理和教学的教辅、工勤等人员,提留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未承担学校管理和教学的人员,提留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提留后,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未承担学校管理和教学的教辅、工勤等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只能发放所在单位最后剩余绩效工资人均量的80%;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未承担学校管理和教学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只能发放所在单位最后剩余绩效工资人均量的50%。

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但不属于教师身份的工勤、教辅等人员,如承担具体教学工作任务,可以按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考核和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中心学校在提留其他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校长绩效工资、边远学校工作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在学校最后剩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设立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学年奖,所占绩效工资剩余总量的比例,课时津贴40%、教育教学成果奖40%、学年奖20%。

(1)课时奖计算。

中小学分类别计算,先分类别算出中小学的平均课时,达到平均数的得平均课时奖金,课时多或少的,按每周每多1课时或每少1课时应奖多少或扣应多少计算计奖。

中学领导职数及抵课时数:

共9名。

其中,校长1名,副校长2名,教务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1名,团委书记1名,出纳兼后勤1名,总务主任1名,安全办主任1名,以上职位从副校长到安全办主任各抵8个课时;另外,电教室管理员1名,抵6个课时,物理实验室管理员1名,抵5个课时,生化实验室管理员1名,抵5个课时。

小学不定学校领导职数,但以下列周课时数冲抵学校领导课时。

具体为:

阴河、坪上各6个课时;山顶、半坡各12个课时;卢家湾18个课时;陇家湾24个课时;田湾28个课时;仁厚、尾坝各30个课时;长安36个课时;中心小学42个课时。

各学校在考核时,根据各类人员的具体工作情况核算相关人员的课时。

(2)教育教学成果奖含教育教学过程和教学统测成绩及其他突出贡献三部分。

在考核中,教育教学过程40%分值,包含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德、能、勤;学期末或学年末教学统测成绩占60%分值;同时,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在考核时给予一定分值的嘉奖。

具体以《教师考核细则》和《教师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对每一位教师进行考核,定量打分,所得分值作为评发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教学成果奖的直接依据。

其计算公式为:

g=w÷t×s。

g表示个人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金额,w表示同类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总金额,t表示同类学校教师考核的总分数,s表示个人考核分数。

同时,考核分也是衡量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其他管理人员、“两基”办人员及中学、村完小校长的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发参照以上方式进行。

(3)学年奖即年终考核奖,学年末,中心学校组织各村校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分类严格考核,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不称职者,此类奖全部扣发;最后将剩余的三部分(其他管理人员提留未评发完剩余的、校长提留未评发完剩余的以及其他教师未评发完剩余的)资金分类除以考核为称职及优秀人员的总人数,算出各类称职和优秀人员应得的奖金。

4、中心学校两基办人员参照中心学校的其他班子成员执行。

5、对其他管理人员、校长、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的考核,坚持分类进行,分类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学期(学年)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七、考核程序

(一)教职工自评,同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述职,述职后向学校上交学期(学年)工作总结。

(二)教职工所在村级学校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初评,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分数和等级的初步意见。

(三)乡中心学校核实考核分数,评定考核等级,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由各村校民主选举产生。

(四)乡中心学校将教职工个人考核结果在全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根据公示结果,乡中心学校校长签署考核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查。

八、考核等次确定

(一)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突破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

基本要求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大局,为人师表,善于合作,作风严谨,出勤率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大局,为人师表,善于合作,作风严谨,工作认真负责,出勤率高,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安全事故。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纪律性不强,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履行岗位职责一般,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或有一定失误,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等方面做得不够,在单位和群众中有一定不良影响。

不称职(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二)下列人员不能考核为优秀等次

1.除工(公)伤和婚丧产假外,一年中有旷工现象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事假累计超过10天;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家长投诉较多;

3.不认真履行职业道德规范;

4.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下列人员不能考核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2.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者;

3.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而受学校经济或行政处罚者;

4.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严重损害学校、学生利益者;

5.因失职、渎职引起群体上访或他人多次上访者;

6.除工(公)伤和婚丧产假外,一年内病假累计达90天或事假累计达20天、旷工(旷课)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

7.有乱收费现象的有关责任者;

8.教学质量低劣,群众强烈不满者;

9.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排挤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在资金管理、人事安排、学校安全等重大事务(事故)上不按规定向县教育局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

11.寻衅滋事或任意挑动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

12.造谣中伤或诬告他人引起严重后果者;

1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安全事故,影响恶劣者;

14.有本意见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四)对受处分教职工的考核,由学校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云纪发〔2002〕5号文件和省人事厅云人〔200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考核。

(五)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乡中心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九、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同时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校长、其他管理人员和教师,考核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者,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根据考核分数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适当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但校长发放总量不得超过同类校长人均量的20%、其他管理人员和教师发放总量不得超过所在单位最后剩余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量的20%;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者,每年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其他教职工,考核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者,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根据考核分数和本方案规定的发放比例,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适当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总量不得超过应发最高比例的30%;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者,每年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除工(公)伤和婚丧产假外,教职工每月旷工累计达1天或事假累计达3天、病假累计达10天的,不予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下列教职工,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脱产学习;

2.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借调在本县教育系统以外工作;

3.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参与考核。

(五)因操作时差,需要扣减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由乡中心学校在学年(学期)末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其他工资时,一次性收回。

(六)在考核发放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凡涉及扣减的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中心学校全部用于对优秀校长的奖励和对其他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凡涉及扣减的教职工(乡中心学校管理人员及校长除外)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乡中心学校全部用于对优秀骨干教师的奖励和对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十、考核组织机构

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乡中心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拟定相关考核方案、细则,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十一、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教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

(二)教职工受治安行政、刑事处罚的,处罚期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长期病休教职工)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

(四)教职工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教职工旷工期间按旷工工作日扣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正常教职工处理。

(八)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

(九)教职工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十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切实把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教书育人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各学校必须依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核细则。

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心学校审查备案。

(三)各相关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突破上级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量计发绩效工资,不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绩效工资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等。

(六)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对在教职工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借机打击报复以及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的学校领导,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不断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考核的科学性。

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

此方案

镇雄县尖山乡中心学校

2011年春季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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