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 ... - 中国山西政府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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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人民医院医疗信息化服务建设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0632-1811FW2L1635

采 购 人:

清徐县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日

招标编号:

0632-1811FW2L1635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5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文件 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

五、开标 12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3

七、签订合同 16

八、保密和披露 17

九、询问和质疑 17

十、违约处罚 18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20

第四部分 技术要求 21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134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137

149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清徐县人民医院委托,对其所需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兹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

清徐县人民医院医疗信息化服务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

0632-1811FW2L1635

3.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项目预算:

1783万元

5.招标内容

5.1本次招标共1包:

供应商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所列示内容。

5.2服务内容包括:

清徐县人民医院医疗信息化服务建设。

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5.3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建设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行;

5.4项目建设地点:

清徐县人民医院指定项目地点。

6.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6.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6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及合法销售的能力;

6.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7.技术要求

医疗信息化服务建设(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8.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如企业证件已经三证合一则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近三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完整审计报告,关于投标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须提供信用报告),近12个月纳税凭证,最近一次社保缴纳凭证(被授权人在明细表中),依法免税或不需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各投标人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所有证明资料(以上资料须提供清晰完整有效证件原件及胶装成册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按顺序胶装成册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9.招标文件发售

9.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4日,每日08:

30-11:

30,14:

00-17:

00(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9.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清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3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售后不退)。

10.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

2018年9月11日15:

00(北京时间)。

地点:

清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层会议室。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开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山西伟拓电子招标投标综合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

12.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清徐县人民医院

地址:

山西太原清源镇湖东大街16号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

0351-5722630

采购代理机构: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文化商务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9层

联系人:

杨腾宇、高翔、张伟、胡晓波、董琳电话:

0351-7882992

电子邮箱:

sxitc02@

开户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银行账号:

14795152739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报价高于预算金额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定义

2.1“货物”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

按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2“服务”指除货物以外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加工、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6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补充公告的形式。

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5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日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

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

(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6.6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

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6.7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投标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报价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报价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

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8.2投标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商务部分:

投标函(见‘招标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招标文件格式’);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招标文件格式’);

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

章);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近三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截止日期前12个月供应商纳税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最近一次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近三年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企业简况;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2)技术部分:

开标一览表(见‘招标文件格式’);

投标软件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描述;技术规范偏离表(见‘招标文件格式’);

本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表;

售后服务响应、培训等承诺;售后服务网点、人员等情况;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8.3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正文使用仿宋体四号字,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必须编排页码。

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投标保证金

(1)供应商须在开标前提交项目预算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

(2)该保证金须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单位: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银行帐号:

147951527391

(3)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电汇、支票倒送交纳后,须在汇款/转帐凭单用途栏中重复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在开标前提交交款凭单到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否则视为未提交。

(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因退款信息不全或供应商未提供产生的延迟退款,代理机构不承担响应责任。

(6)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8.5投标报价

(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

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3)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4)供应商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

(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

(5)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

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7)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8)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9.2供应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9.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

“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以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11.4供应商须注意:

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

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1.5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供应商应保证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2)供应商对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11.6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1.7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供应商须将投标文件所有正、副本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

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

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

(或采购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3.投标截止时间

13.1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送达。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拒绝接收。

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供应商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

“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

15.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5.2供应商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5.3开标时由签到供应商推荐两名投标供应商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主持人拆封唱标。

15.4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报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5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做唱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6.组建评标委员会

16.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由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17.符合性审核

17.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投标保证金。

17.2审核时,评标委员会要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D、投标货物性能、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F、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H、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7.3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

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7.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8.投标的澄清

18.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

18.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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