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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3篇

一、危险品仓库禁令

1、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仓库。

2、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3、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手机等各类非防爆电子设备。

二、货物入库

1、所有货物,无论是新入库、退货,均应检查包装桶,确保无渗漏后方可入库。

2、新入库货物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名称小标签,并根据作业单信息在指定仓库桩脚位置将货物入库。

3、按要求叠放整齐,最高叠放至三层。

叠放时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掉落。

4、根据作业单信息,清点并核对数量,并在标识牌上写明品名、入库时间、数量、盘点时间及客户名称。

并将该物料安全周知卡悬挂于标识牌下,每个品种悬挂一块即可。

5、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数量、入库后现存数量、客户等信息。

三、货物出库

1、货物出库在无特殊要求时,同种货物相同规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2、根据作业单信息并核对原始提单信息,明确待出库货物品名、出库数量、存放地点、所属客户及车辆信息。

3、将包装桶身擦干净后,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品名大标签。

4、货物出库时,注意包装桶运输的轻拿轻拿,防止掉落。

5、装车完毕后,核对出库货物品名,清点车上货物数量及库存数量,确保出库品种、数量均无误。

6、在标识牌上更改库存数量,盘点时间(为本次出库时间)等信息。

7、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库数量、出库后现存数量、客户、运输公司等信息。

四、货物保管

1、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2、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

3、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4、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必要时开启强制通风设备。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

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

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7.1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

7.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离墙体不应小于0.3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1米。

7.3堆放炸药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8米。

7.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

8、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9、严禁在民用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10、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11、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存储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储量。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6人),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13、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4、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5、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6、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一、物资入库出库管理

1、凭采购订单和送货单进行实物验收。

2、送到生产现场的物资,仓库管理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实物验收。

3、对不能计数的物资必须计量后方可入库验收。

4、领料人员不得自由出入仓库,确需进入仓库领料的,管理员须全程陪同,禁止领料人员单独自由的在货架上拿去物资。

5、对于危化品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卸货验收入库,如油脂、酒精等易燃物。

6、对于氧气、乙炔、丙烷、氮气入库时要检测压力是否达到要求,不否和要求的,不入库。

7、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8、每天做好仓库内的温度湿度检查记录。

二、危险品物资储存安全管理

1、化学危险品入库前进行严格检查,入库后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安全和质量。

入库的化学危险品要有相应的标识。

2、氧气与乙炔、丙烷应分库摆放,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柴油和油漆分仓库摆放,柴油桶灌装后盖好桶盖,防止挥发,灌装时溢出的柴油及时清理。

在高温天气,库内温度大于35℃时,应打开仓库门进行通风。

4、气满瓶与空瓶不能混放,要分开堆放在相应的划线区域内,并要做好标识。

5、危化品仓库中的消防通道不能堆塞,灭火器必须确保在有效期内。

6、严禁火种带入危化品仓库,对进入危化品仓库的领料人员要检测是否带有火种,并做好检查台账,以备查。

7、仓库内不准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采取安全措施,开出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或维修作业。

8、易燃、易受潮的物品包装要严密,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且保持的相对温度、湿度。

9、每次气瓶入库前要检查钢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氧气瓶、乙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氮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超出检验有效期的不合格气瓶不得入库,对于气瓶钢印模糊不清,不能确认检验期的气瓶应视为不合格气瓶。

气瓶严禁敲击、碰撞。

10、送货车辆必须停在安全距离以外卸货。

11、禁止在危险品仓库存储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三、灭火方法

易燃易爆性物品灭火方法。

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的化学品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在采购、贮存、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人员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化学品的管理。

3、引用标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4、定义

4.1化学品:

是指天然和人造的各种元素(也称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

4.2一般化学品:

指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所有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

爆炸性品;压宿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几大类。

5、职责

5.1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有关化学品采购、贮存、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并监督承包商对所使用的化学品参照公司制度进行管理。

6、管理规定

6.1化学品的请购、采购

6.1.1使用部门根据生产使用实际情况以及安全库存量(满足生产使用1月的量),并按公司采购程序填写“请购(定购)单”,注明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6.1.2各部门采购人员根据“请购(定购)单”对化学品的供应商进行选择,确定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经营资质,若购买的是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则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按《财务及信息管理手册》的“采购”程序进行。

同时编制本部门的“化学品清单”,汇总新使用化学品的类别、特性等内容,并按清单向供方收集有关化学品的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然后将MSDS反馈至公司可持续发展部职业健康与安全小组。

6.2、储存

6.2.1各部门须设置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和化学品保管人员。

化学品采购人员对送至公司的化学品进行确认,对其数量、包装情况、标识、有效期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部门化学品保管人员将化学品全部放至于各自的化学品仓库,并将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入库时期等登记在“入仓登记本”上。

所有化学品均报可持续发展部职业健康与安全小组备案。

6.2.2仓库应根据贮存的化学品特性,符合通风、防盗、防火、避雷等要求;应设置防泄漏用的布碎、细沙、灭火器,及应急处理时的个人防护用品;库房外应设应急冲洗装置。

仓库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

6.2.3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a)危险品化学品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根据其化学性质严格按照规定分区、分类储存,并且不得超量贮存;

b)禁忌类危险品必须隔开贮存:

如氧化剂、还原剂、有机物等理化性质相忌的物质禁同区储存;

c)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同库储存;

d)对有易碎、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不能二层堆放。

e)对爆炸、剧毒、易制毒、放射等化学品须设置专柜储存,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6.2.4化学品保管人员须经过相应的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配备好个人防护用品。

6.2.5化学品保管人员应每月对化学品进行点检,并将结果记录在“化学品物料盘点表”上。

若出现泄漏等情况,按相应的MSDS泄漏应急处理方法及时处理。

6.2.6、仓库内须张贴所有危险化学品的MSDS,以便随时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数据。

6.3、使用

6.3.1各部门的化学品保管人员对化学品的发放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并做好详细登记。

6.3.2、使用部门、人员应根据现场使用量适当地向仓库领用化学品,并保持化学品的分类存放。

6.3.3、各部门须根据所使用化学品的工序或作业流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6.3.4化学品使用人员在使用时应先详细阅读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然后按照防护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眼罩、围裙、雨鞋),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3.5、苗圃、研发部门的组培室、实验室应设置防护用品专柜、泄漏应急器材、紧急冲洗装置、洗眼器等。

6.3.6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吸烟、进食、喝水或喝饮料,工作结束后淋浴更衣。

6.3.7公司各部门所使用农药、杀虫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中毒害品类的应寻找高效低毒的代替品,属于世界卫生组织和森林管理委员会禁止使用的化学品不得使用。

6.4废弃

6.4.1化学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包括含危险化学品的废抹布、手套、废液以及废容器等。

6.4.2各部门需设置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库,建立废弃物清单。

化学品废弃物由化学品使用人员集中收集交化学品保管人员,由化学品保管人员对废弃物分类放置于废弃物回收库,其中废液应采取密封措施分类收集在不同容器中,防止其污染或出现意外。

6.4.3对化学品废弃的手套、抹布、容器各部门可委托当地的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其中容器和淘汰不用的化学品也可联系供应商回收。

6.4.4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废液、容器、淘汰不用的化学品各部门可委托当地具有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本公司在开展经营业务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业务人员必须经关专业培训,并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2、本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向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购销必须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4、本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交接必须要有经办单位盖章或经办人(单位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后方能交接。

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1、遵纪守法。

2、业务活动中买入或卖出危险化学品必须首先确认对方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进行采购或销售。

3、清楚熟悉本单位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品种性质、特点、注意事项、防护及应急措施。

4、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严禁销售或采购。

5、禁止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人员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在经营场所存放规定以外化学试剂及化工产品和化工原料等危险化学品或对化学试剂进行分装活动。

7、经营人员应向客户介绍和说明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运输过程中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8、经营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业务、岗位培训。

9、经营人员如违反上述条款之一。

将取消其业务资格,情况严重的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既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也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1、具备危化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4、负责本公司“应急预案或措施”的制定、演练和修改;

7、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9、做好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10、建立本公司安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安全人员的作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保证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不得向末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三、经营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许可证,运输驾驶员、储存单位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有证方可发货。

四、购货时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五、销售货物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时传递到客户手中。

六、装卸作业的操作过程也是一个比较危险的过程,因为操作人员直接与危险化学品进行接触,如发生事故则直接使操作人员受到伤害,严重时可致使人员伤亡。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由于经营的危化品为有腐蚀性和毒害性,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灼伤和中毒,各项操作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2)危险化学物品的分装、改装、检查等,应在罐区外进行。

(3)在装卸各类危险化学品时,单位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急救预案。

1、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中三氯甲烷、乙醚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甲苯、2-丁酮、高锰酸钾、硫酸和盐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应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2、严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3年备查。

4、按易制毒品管理条例,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

1、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中三氯甲烷、乙醚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甲苯、2-丁酮、高锰酸钾、硫酸和盐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应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2、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从有资质的生产、供应商处采购。

3、要求供应商在产品包装桶上张贴符合国家标准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安全标签,提供符合GB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序号》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负责人、各部门责任制

1.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1)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经营负全面责任。

(2)符合审核供应商的生产、销售资质。

(3)负责督促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存档工作。

应当保存(5)负责将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备案。

(6)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发给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符合安全的作业环境。

(7)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装置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2.安全管理员安全职责

(2)积极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危险有害因素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对违章者进行教育改正。

(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

(4)了解并熟悉本公司所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产品的危险、危害特性,协助客户向厂家索取相应的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5)定期向领导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3.职工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3)积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4)积极参加安全经营的活动,接受安全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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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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