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用工作条例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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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用工作条例暂行

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用工作条例(暂行)

(校发〔200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师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踊跃性、创造性,鼓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教师职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师职务是按照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设置的工作职位,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职务实行聘用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医疗为主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

学校按照教育手下达给我校的各级教师职务职位定额数,和各单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情形,核定各单位的教师高、中级职务职位数,一般两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教师职务职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基础,应遵循学校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贯彻突出重点,择优扶植的原则。

在教育部核定的教师职务职位数内,慢慢实现按学科专业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职位。

第五条为培育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维持高级职务教师队伍的活力,应特别重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高级职务的聘用工作。

第二章职位职责

第六条助教大体职责

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按照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4.按照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七条讲师大体职责

1.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按照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

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腕或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深造教师等。

5.承担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按照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八条副教授大体职责

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技术工作。

2.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编审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医疗手腕,更新实验内容。

3.指导助教、讲师和深造教师;按照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

5.承担教育教学、科学、医疗、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照需要,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6.按照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

第九条教授大体职责

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医疗全面技术工作。

2.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主持或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进展中的重大问题。

3.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研究。

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教师;按照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人员。

6.承担课程辅导、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十条受聘教师应拥护党的线路、方针、政策。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遵纪遵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踊跃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受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具有履行各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同时对任职时刻规定如下:

1.助教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者;学士学位取得者,见习1年期满。

2.讲师

博士学位取得者;硕士学位取得者,取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低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硕士学位取得者,取得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担任2年助教职务;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者,担任3年助教职务;学士学位取得者,担任4年助教职务。

3.副教授

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

4.教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第十二条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用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外语考试合格),讲师须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

第十三条助教职务大体业务条件如下:

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2.参加实验室或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按照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4.按照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十四条讲师职务大体业务条件如下: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按照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工作量很多于学部平均教学工作量的2/3。

2.承担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与1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4.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腕或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5.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深造教师等。

6.按照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按照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工作量很多于学部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6。

2.承担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与1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4.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腕或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5.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深造教师等。

在科学研究、功效获奖、功效转让、出版专著(教材)某一方面成绩显著,可适当放宽对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第十五条按照学校学科专业的不同,对不同窗科门类和公共教学类教师的高级职务及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各级职务,分类别制定相应的大体业务条件。

第十六条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管理职务期间教学工作在数量上可适当减免。

第四章聘用组织及职责

第十七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教师人数少的单位组成聘用工作小组,以下均简称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校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由相应的各级党政领导、专家组成。

学校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由25至29人组成,聘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各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由7至11人(小组成员人数酌情减少)组成,基层单位聘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所长、室主任等)担任。

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教授职务的成员应占2/3以上。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学校教师职务的聘用工作;

2.决定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人选;

3.受理职务聘用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职责:

1.肯定拟聘助教、讲师职务人选;

2.按照教师高级职务职位及其职责推荐副教授、教授拟聘人选;

3.协助学部评审委员会和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4.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用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第二十一条聘用工作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必需有全部成员的2/3以上出席,聘用意见方为有效。

在决定拟聘人选提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充投票。

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实行评聘本人及亲属全程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聘用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持续任期两届(因工作需要的各级领导除外),每届调整全部成员的1/3以上。

第五章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组成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学校、学部和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三级评审。

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是教师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学校评审委员会、学部评审委员会及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

学校评审委员会由25至29人组成,学部评审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

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教授职务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2/3。

评审组织成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评审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特殊评审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引进优秀人材的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

3.认定学校拟聘用的名誉教授的任职资格。

4.评审学校拟聘校外兼职教师中需评审人员的任职资格。

5.评审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部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评审学部内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2.受学校评审委员会委托,对学部内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终审。

3.受学校评审委员会委托,评审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评审、肯定助教和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2.对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推荐的拟聘副教授、教授职务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其工作业绩、功效进行评估(必要时听取被评审人述职汇报或组织答疑),确认被评审人的教学、科研水平。

3.向学部评审委员会推荐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人选。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必需有全部成员2/3以上出席,评审意见方为有效。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充投票。

评审组织成员实行评审本人及亲属全程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评审委员会、学部评审委员会及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持续任期两届(因工作需要的各级领导除外);每届调整全部成员的1/3以上。

第三十条外单位委托我校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需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评审时只需由相应学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事后我校向委托单位介绍其任职资格。

第六章聘用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教师职务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教师职务实行分级聘用。

即:

讲师及其以下职务由基层单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通事后,院长聘用。

高级职务由学校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通事后,校长聘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继续实行对引进的优秀人材和优秀回国留学人员实行特评特聘办法。

特评特聘高级职务限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下达到各基层单位。

申报特评特聘人员,不受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由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推荐,学校单独评审。

第三十四条对从国内高等院校调入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学校拟聘用其原教师职务时,原则上,经学校师资办公室审核,高级职务须经学校教师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中级及以下职务须经基层聘用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聘用原教师职务。

如申请聘用高一级教师职务,均须按规定程序评审肯定任职资格,然后再聘用。

第三十五条对从非高等院校调入拟聘用相应教师职务的急需和特殊人材,均需从头评审肯定其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对于没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按期限内申请取得。

第三十六条校内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职位时,要办理转编手续,学校组织相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评审,肯定其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聘用。

对已聘用相应教师职务,但还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在规按期限内申请取得。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被聘用职务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聘期考核和晋升考核。

平时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聘期考核和晋升考核由学校组织进行。

考核成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调薪、奖励、聘用与晋升教师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经考核不能履行职位职责、不能完成职位任务目标的人员,应解除原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用适当职务或不聘。

教师职务工资随聘用职务变更而转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在教师职务聘用进程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所评聘的教师职务,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峻的,可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剽窃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功效和教学工作量,弄虚作假的;

3.以不合法手腕拉拢、行贿教师职务聘用工作组织或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4、诬告、中伤其他参评人员、评审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5.有其它严峻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有其他严峻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任职时刻增加两年。

第四十一条评聘组织成员借评审聘用教师职务之机,收受行贿,压制、冲击、报复、诬告参评人员的,经查证情形属实,由学校撤销其评聘组织成员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峻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对于文件中的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有关要求,详见本文件的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授权学校师资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附则

1.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管理职务期间教学工作在数量上可适当减免。

具体标准为院级领导减免1/2,系级领导减免1/4。

2.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3.权威性学术刊物、核心期刊以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发布的刊物名单为准,刊物名单见附表。

4.高水平、有影响的教材一般指取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或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有重要影响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列入校级及以上教材出版计划、公开出版的教材,或国家级科研项目资助出版的教材,或被3所以上同类高校利用的研究生、本科生教材。

5.骨干课程及课程门次

骨干课程是指本、专科生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研究生学位课。

主讲学分数在学分以上(含学分)的一门课程为一门次。

6.学部平均教学工作量

依据教务处计算结果。

各学部平均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不含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工作量。

7.关于教学效果的认定

教学效果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课程评估结果为依据。

8.对合编的高作、教材,可由基层单位按如实际情形肯定应属于每位申报人的分派系数,但合计总量不得超过全书的总字数。

9.对于教学公共基础课的教师,本学科领域论文含教育研究论文,但教育研究论文不得超过论文要求数的一半。

10.用外语教学骨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外语与教学专业外语教师除外),经教务处审定,可减免1篇权威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11.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论文、教材、参考书、专著、译著以正式公开发表、出版为准;论文签名前3名有效,论文通信联系人可视为第一作者。

12.研究生在学期间,导师与其指导的研究生一路发表论文,签名为前2名的按第一作者对待。

13.较好的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全校范围内利用的开发产品,或在某一系统、区域(指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域)内普遍利用的开发产品,并受到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肯定或奖励;或在社会生活方面对社会进步产生必然的推动作用,取得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肯定或奖励。

较好的经济效益一般是指学校获利50万元以上。

横向科研经费的数量和为学校创利的额度须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产业处或财务处审核、认定。

14.指导年轻教师主如果指:

在教学方面作为本科生骨干课负责人,基础实验课教学组长,田野考古发掘带队教师;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方面为较大项目主持人。

15.对于不宜公开发表的论文、技术报告、设计说明书、软件等资料和被采用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经有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确认后,可视为具有同样水平的学术论文。

16.获教学功效奖与科研奖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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