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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五、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六、异地提供建筑业服务缴税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营改增试点中少数纳税人税负上升的原因

营改增在实现整体减税的同时,少部分纳税人出现了税负上升,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设备投资周期的因素。

一些纳税人由于在试点前已经完成了设备投资,改革初期投资需求相对较低,由此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较小而导致的税负上升。

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投资逐步增加,这个问题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

二是试点范围有限的因素。

目前营改增仅在部分行业试点,与试点纳税人经营密切相关的路桥费支出、保险费支出、房屋租金支出以及不动产购建支出等项目,由于相关行业尚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能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而对部分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税负压力。

随着改革在所有行业推开,这个问题也将基本解决或缓解。

八、营改增的效应与意义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基本差别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增加值征收的税种。

增加值是指商品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也就是说,增值税仅对商品和服务在生产与流通中的增值额征税,而不是对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全额征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而不是对增加值征税。

如:

纳税人为生产某商品或提供某服务投入了10元,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2元,只需就实现的2元新增价值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缴纳营业税,则需按12元全额计算。

(二)营改增的效应

营改增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有效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助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优化了税制结构。

营改增的减负效应来自于其消除重复征税的制度效应。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三次产业间得以贯通,制度性重复征税因素得以消除,且纳税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统一缴纳增值税,从税制建设的角度看,简化了税种、统一了税制、公平了税负,从企业角度看,节约了企业税务成本。

二是推动了产业升级。

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协作,有利于服务业与工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升级。

据统计,全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013年为46.1%,同比提高1.5个百分点,2014年为48.2%,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2015年为50.5%,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1月,非制造业PMI指数连续12个月平均为53.61%,比制造业PMI平均值高出近3.64个百分点。

可见,在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的情况下,第三产业保持相对较快增长,其中营改增的积极作用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促进了创业创新。

营改增通过促进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拓展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空间,催生了大量的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的小微企业,对于鼓励投资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2015年,在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不变的情况下,试点纳税人户数同比增长近40%,远高于全国税务登记户数12.8%的增幅。

四是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

营改增后,对出口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将以不含国内增值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服务贸易在出口贸易中的比重。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意味着营改增进入了决胜的攻坚阶段。

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有着特殊重要意义。

首先,全面推开营改增,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将实现对货物和劳务的全覆盖,延续多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将最终确立。

第二,全面推开营改增,不仅是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而且将加快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为财税体制更好地发挥在治国安邦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大大减轻企业税负,是为企业“降成本”“增活力”,用短期财政收入“减法”换取持续发展势能“加法”的重要一招,必将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全面推开营改增,将营造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税制环境,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效的税制引导,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助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具体政策摘录》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摘录与说明

一、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没有纳税人就不成其为税收,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

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其纳税人是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

同一种税,纳税人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如增值税,企业生产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是企业;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就是个人。

1.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或劳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对象,也征课税范围,主要是规定一个税种对哪些目的物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都应缴纳增值税;

取得上述应税行为以外的收入,如彩票中奖收入或者政府奖励收入,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具体规定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征收率是指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两者都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联系是税率与征收率都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

但两者又有不同,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

征收率则不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征对特定纳税主体或特定课税对象设定的。

(一)税率

1.建筑服务税率:

11%

2.其他营改增项目适用的税率: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以及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额,而是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截止到本销售环节的整体税负,该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额是纳税人计提的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1+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扣减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四)销售额的税务调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五、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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