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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实习报告四篇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四篇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篇1

  实习内容:

了解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法官工作流程,参与法院实践工作。

  实习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实习地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

20xx年7月12日到20xx年8月26日

  一、实习感悟

  从20xx年7月到现在为止,在东莞中院的实习已接近尾声,在这短暂的实习工作中,我不仅巩固了自己两年来所学的专业知识,锻炼了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还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所没有的与法院工作相关的实用知识。

在东莞中院实习期间,各位领导、法官、书记员对我十分照顾,和他们的交流与沟通,也让我积累了许多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对法院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此,我想向一直指导、照顾我的黄建平法官,我们的领队老师胡弘弘教授和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东莞中院的老师们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我顺利完成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

  二、实习过程

  我被分配在执行局跟随黄法官实习,这对我而言是一项新的挑战,因为今年试行的大二提前实习制度,我们还没有学习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十分欠缺,而在学校更是很少接触关于执行方面的信息。

但既然到了法院,就应当抱着一种虔诚的心态来学习,而学习好了也可以为之后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打下好的基础。

  关于执行,一开始我的理解仅限于“直接依据生效裁判,简单实现法定权利”的“体力活”,并没有意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实习工作的学习中,让我改变了原来的看法。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执行的定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该定义,可以理解的有三点:

一、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主要是没收财产和判处罚金。

行政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非财产部分并不能由法院执行局执行。

二、具体是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审法院一般并不执行,但遇有特殊情况,仍可提级执行。

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的产生有两种,包括申请和移送。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一方如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文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同样适用。

申请执行作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其行使有期限限制,同一般诉讼时效2年,也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立案审批后,即进入正式执行阶段,一般先由执行人员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其他必要法律文书,如被执行人在本地,可直接由执行人员亲自送达或要求其来法院领取;如被执行人在异地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或被羁押在看守所),则可通过邮寄送达或提审被执行人送达文书(对于在监狱服刑的,一般寄送委托调查函,请监狱管理人员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对于在东莞市各看守所的,则由法院执行人员提审直接送达)。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则该案可以终结;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等[1]。

  对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申请或移送标的请求的,执行完毕可以结案,对于出现

  特殊情形[2],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也可执行结案。

具体执行流程详见下表[3]。

  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移送执行

  执行前准备工作

  申请人填写《被执行财产申报表》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强制执行自动履行

  执行和解异议审查程序财产调查

  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财产控制

  申请恢复执行财产评估

  财产变现

  代管款项

  款项分配

  缴交执行费

  执行结案

  中止执行执结终结执行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并妥善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以实际接触到的一个案件为例:

  被执行人陈某某因为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用权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四万元。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方向东莞中院申请对陈某某进行强制执行,陈某某为躲避债务逃出本市,下落不明。

本院对该申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交由黄法官主办。

首先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户籍在本市,法官决定亲自送达,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发现被执行人家门紧锁,无人在家,于是向被执行人邻居询问被执行人下落,均不清楚,后请求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地村委会干部协助找到被执行人父亲,向其父亲进行调查。

法官在同被执行人父亲谈话时,被执行人父亲表示不知道儿子目前在哪里,他所住的那套房子也不是儿子自己的,是被执行人父亲的,还没有过户,有村里人可以证明,如果申请人同意将赔偿款减半,被执行人父亲愿意代替儿子偿还债务。

后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履行协议,此案圆满执结[4]。

  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新型、疑难、复杂情况,完全执行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刑事罚金之类的,很难执行到位。

由于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如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部分地区或部门的狭隘保护主义;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东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驱,外来人口众多,各种类型的违法犯罪案件都有,特别是外来人口刑事犯罪,如涉及有关财产的执行,很难执行到位。

既由于被执行人多为来自外地的打工者,无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委托调查执行很难得到实现。

东莞市本地法院委托外省法院执行难度很大,不少地区法院对东莞法院委托执行消极冷漠,不闻不问,甚至出现过在东莞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讯问并催促其回复之后,某受托法院承办法官竟抱怨东莞法院法官“不明事理”并要求东莞法院“以后不要再给我们委托案件”的情况[5]。

  执行难问题早已普遍化,中发【1999】11号文件,号召动员全党力量解决执行难,迄今已近十一年,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中央对执行问题更加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系列规定,包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意见》等,而且也从原来法院的单打独斗转向党委领导、法院主办和社会联动[6],中央多部门近期出台的执行联动机制即是为解决执行难而构建的新体制、机制,全国性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方位开展,广东省法院包括东莞法院在内试点进行的“主动执行”也是对现有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革创新,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三、实习经验

  通过这次实习,自己既有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发挥,也巩固了已学知识的效果,亲自参与实践,同时获得了许多的实际工作经验。

在执行局实习期间,协助书记员做大量的法律文书工作,自己亦草拟了各类执行裁定文书,基本掌握裁定文书的制作,应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还知道了一些必要的细节,如寄送各类EMS文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寄送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家庭情况,向监狱寄送相关文书),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很简单的道理往往需要通过很多种方式才能让申请人特别是被执行人明白和接受,出去执行的时候,碰到阻碍,还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寻求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助,这都是需要通过亲自接触才能有深刻体会的。

  成为一名法官,特别是成为一名优秀的执行法官真不容易,精湛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素质、丰富的实践经验都是每一位执行员所必备的。

经历过才会懂得,自己还有很多不足和待完善的地方,要继续努力,勤奋学习!

最后再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们表示感谢!

  [1]关于执行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的相关内容。

  [2]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该执行流程表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制的,引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本博客显示不出来具体线条指向。

  [4]该案是我在实习期间全过程参与的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执行,到制作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做当事人工作,制作调查笔录,见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制作结案报告都有自己的身影,所以挑选出来作为本报告的引用材料。

  [5]参见邓晓红、何芃:

《东莞中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东莞执行》20xx年第1期,东莞中院执行局编。

关于东莞市两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具体情况可以参见东莞中院执行局“执行专题研究”系列文章。

  [6]参见胡志超:

《解决执行难的十年历程》,载《法庭》20xx年第11期。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篇2

  一、实习主要内容:

  

(一)熟悉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锻炼实践能力:

观摩学习法院工作方法、旁听各类庭审、请教实习疑惑,宁波市中级法院暑期实习总结报告。

  

(二)明确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一庭的受案范围(宁波市中级法院为例):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XX案件;局级以上国家公务人员XX等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权没有实际中宽泛和明确。

  (三)参与庭审前准备工作,熟悉开庭审判程序:

书记员查明到庭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询问回避;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

  (四)了解案件终结程序(以死刑为例):

庭审结束;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省高院复核;宣判;执行刑罚。

  (五)参与、学习宣判和送达程序:

领取相关资料、提押、宣读(主要宣读事实和判决部分、告知上诉权利、期限等)、签字确认送达回证,实习总结《宁波市中级法院暑期实习总结报告》。

  (六)参加卷宗整理和归档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资料的分类整理;统一材料格式;统一装订;送档案室检查、归档。

  二、主要收获和体会:

  通过两个半月的实习,全面的接触了司法实践。

深入了解了所在实习单位的工作特点,熟悉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明确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一庭的受案范围、参与庭审前准备工作,熟悉开庭审判程序、了解案件终结程序、参与、学习宣判和送达程序、参加卷宗整理和归档工作。

受益非浅,收获和体会亦不少,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经过观察和咨询,弄清楚了司法实践中的管辖范围(参看前文)。

总的来说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审判活动的开展,稍微有点调整。

具体操作上比法律规定的清楚了很多,这里面有惯例的影响,也有实际操作的经验总结。

  

(二)亲身体验了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对司法实践中的作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出入,有些能够理解,比如检察官对被告的询问态度等,比较严厉,受职业影响太多,和整个大环境有关系。

但对实际运作中的某些问题还是认为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改善:

  1、公安、检察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遇不识字,没有文化的当事人时如何操作?

这似乎有现成的答案很多人都会回答:

由询问人口头宣读后,如与实际一致则令被询问人签字。

这似乎很合情理,实际中也这样操作。

然这一看似正确、合理的做法是建立在询问人员事实求实的基础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机关作为即将在法庭上与被询问人对峙的一方,何以保证其录制的笔录与被询问人(法庭审判时被告)的供述,谁能保证当时公安、检察机关宣读的内容和让被询问人签字的内容一致。

今天上午的庭审被告就辩称由于其不识字,不知道当时念的是不是和其签字的笔录一致,并当庭推翻了公安的笔录。

予以为,对于不识字、没有文化的当时,公安、检察机关在录制笔录时,尤其是签字确认程序应进行录像备案,一则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防范公安、检察机关徇私;二则利于庭审时避免不必要的翻供。

  2、检察机关在法庭举证时,经常是n个证据一起举,这对被告要求很高,经常有些被告人,听不清楚,不利于被告行使合法的质疑权,也不利于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篇3

  实习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

20xx年3月至4月

  实习内容:

了解中级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中级法官办案流程、开庭旁听、装订卷宗、写有关文书等。

  由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立案,告市政府的都转为中院审现在来中院的案子,这一年里行政的超过民事的,成为最多的,刑事的则少得多。

行政案子从一审二审二百个到现在单是二审就八百个,这是翻了多少倍。

行政庭因此由原来的两个合议庭增加到了四个。

立案庭将案子分给各个法官,由于我们办公室里的法官结案很快,分下来的案子也多,三四月份立的案子往往都安排到了六七月份。

  民庭有法官助理,但是行政庭没有,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就相对大了。

好多工作多亏有实习生分担。

员额制改革还在逐步推进,将使一些法官待遇提高,一些则降低。

书记员每个季度会统计工作量,工作量是按字数算的,一般一个案子一万字左右,上个季度我们办公室书记员80多万,少的书记员才20万,差距很大。

说实话,若没有实习生,这些工作单靠书记员一人是难以完成的。

  每个办公室有一到三名实习生,民庭是最多的,刑庭最少,实习生大多会选择民庭。

实习生主要是来自学校和律所,实习一两个月后,一批批更换,源源不断。

实习生需要办理实习证,以便出入法院。

  这两个月做了很多工作,学到很多,也有很多感悟。

接下来详细介绍一下我在实习中的经历。

  一、整理裁判文书。

下来了裁判文书,每份都复印十份以上,要扣核对无异的章,折叠、装订,邮寄、填写回执单。

有一次出了8份判决,印了80份,每份好几页,这一系列干完需要好几个小时。

几乎每天都需要去立案大厅邮寄,那里为邮局工作人员设了窗口,每天四点前送去邮寄,少则两三份,多则十多份。

  二、写各种文书、材料。

除了写一些杂乱的东西,我还学会了写传票,退卷函,证据目录,审理报告等。

  三、写案卷封皮。

案号,案由、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立案及结案日期,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二审结果,保管期限,正副卷册数,页数。

通过看卷宗,主要是立案审批表和裁判文书才找这些信息。

每份卷宗的正副卷封皮都需要写,有的两三册正卷,就需要写好几遍。

通过这些,了解了一审案件若是作出判决,卷宗保存60年,若裁定则是20年,上诉案件都是保管20年。

另外,审理的案件大多是上诉案子,一审结果基本都是裁决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四、接听电话与来访人。

由于法官和书记员因为开庭常常不在,需要帮忙接听电话。

每天会接到很多电话,过来送材料的,交费的,领文书、上诉状等的,询问开庭安排以及案情的,来见法官的。

通过一段时间的熟悉,知道了不要跟当事人说太多,尤其是案情,你很可能说错了。

曾接到一个当事人电话,说怎么不开庭就出判决了,怎么案卷还没送到高院,我吸取教训,不能说太多,说我只是实习生,不知道不了解。

她不依不挠,竟然又问课本上怎么学的,还说要找媒体。

再就是之前对不能私下会见法官理解错了,当事人可以打电话或者来法院咨询法官的。

  五、订卷归档。

案子审结后需要将案卷材料归档,但之前的准备工作很多。

实习的这段日子基本隔一周就有二三十本案卷归档。

材料齐后,要把案卷送去扫描室逐页扫描,加盖骑缝章。

一般这二十多本卷需要几天的时间,扫描后要按照目录排序,包括立案审批表、起诉书、送达回证、答辩状、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证据、传票、开庭笔录及裁判文书等等。

排序后需要编页码、编页码需要登记每样材料多少页,正副卷各多少页等信息,之后就是订卷宗。

正副卷分别钻孔,穿线,贴封条,扣章。

行政案子案卷相对较厚,订卷宗这项浩繁的任务是最费时费力的。

另外,只要开庭审理的案子都要将庭审录像可在光盘上,而且是两份,光盘上、光盘外科上以及内侧都要写上案号,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刻录人与刻录时间。

  一个案子从立案到最后归档,要遵循这各种繁杂的程序,而且程序越来越严格,每个流程都需要登记。

比如之前裁判文书印好了直接去拿就好,各个合议庭互相捎带下来,后来要求必须拿着发文稿去领,而且登记。

因为行政庭大多是告政府的案子,很多都是政府不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办事,尤其是之前。

虽然改善了,但涉及到拆迁,还是问题百出。

  六、旁听。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

在严肃的庭审中,审判人员审查明事、总结争议焦点、适用法律、控制局面的能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同时,有的法官会表现得很不耐烦,有的法官则会很亲切,有的法官审理中很拖沓,有的法官则干脆利落。

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很好的的展示。

  书记员做庭审记录,同步到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电脑上,可以随时纠正,免去了审完后再去一一核对,打印出来各方签字即可。

庭审结束,审判人员会讨论案件,我们实习生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请教他们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去听了一个比较少见的评烈士的案子。

原告是死去男士的父亲,为儿子申报烈士没被批准告到了中院。

觉得因为抢劫被杀害就要评烈士,确实很不合理,这样的例子太多了,烈士毕竟是少数人,比较神圣的。

如果按评定标准,在这样的年代没多少人。

可是发现一些省真的给抓小偷的,遭报复的交警评了烈士,法官马彩云被杀后被评为烈士也是备受争议。

  发现评定是多么的主观,地区差异,价值判断差距如此之大。

原告的儿子被杀了是可怜,但是该去提起民事赔偿以及工伤抚恤金,结果都没有,被公司一味蛊惑去评烈士,老人这些年来到处喊冤。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害人到底是自卫被杀还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被杀。

法官们觉得不能通过刑事判决以及抢劫犯来认定被害人的动机和客观行为,原告的证据则是公司、村委会觉得是烈士就该评为烈士。

法官们意见不一,整个行政庭还讨论了这个案子。

  案子首先是合议庭讨论,意见不统一整个行政庭的法官会一起讨论,还是难得出结论的则上报审委会。

审委会每周二开会,一个法院审委会就一个,每周二集中讨论提交的案子,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

  除了旁听行政案子,还去旁听了一个聋哑人告珠宝店的民事案子,那么大一个法庭,就四个实习生旁听。

刑事和行政案子旁听人员多些。

法官、被告代理人说完那个手语老师都要翻译给原告,原告表达意见后那老师再翻译给我们听,时间多了一倍以上,大多是在等待。

很多法律术语当事人是不太懂的,也不好表达,就写在纸上,太不容易了。

民事案件,流程省了很多,不像刑事和行政,宣读法庭纪律、请审判员入庭,宣读身份,总之能省则省。

翻译费了那么多时间一个小时就结束了,而行政的案子大多一个多小时,调查都超过一个小时。

而民事案件开庭的少,大多是调查,而且二三十分钟就完事,差距很大。

  八、其他。

法官在不同庭的待遇相差很大。

在民庭,当事人往往很尊重法官,很配合工作。

而在行政庭,很多当事人不尊重法官,扰乱庭审;有的'是是闹事专业户,告状专业户,没事就过来告,反正就50块钱,告着玩或者出口气或者捞点钱。

课本上课堂上学到的都是民告官难,实践中才知道不仅仅如此。

实习时遇到法官在做调查时,旁听的人坐满了,拍手,起哄,一直扰乱法庭,法警都过来了。

调查后来没进行下去,据说他们是专门过来找茬儿的。

  每个政府机关都有固定的参加庭审的代表,隔三差五来一趟。

而政府一般居高临下,也不积极配合,原告或上诉人往往觉得法院与政府机关是一伙的,偏向政府,对于法官很不尊重与信任,往往喜欢闹大出一口气。

原告一方的律师也利用委托人不懂法律撺掇闹事。

有一次组织双方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行政案子往往证据很多,组织证据交换是为了开庭审理提高效率,原告的律师竟然说交换证据不就是过来交换一下证据就行了。

委托人觉得律师做得很对,盲目听从。

  时间久了,法官会出现倦怠,觉得民事刑事案子是真的在解决问题,能解决问题,有些成就感。

可是对于行政案子,原告一方一般证据不足,请求得不到支持,明明政府理亏但是很难判其败诉。

  总结

  经过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这两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

通过与该法院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提高了我的实践能力,人际交往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我也深深地感触到自己对所学的知识掌握的不牢固,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

4月份熊秉元老师来我校做讲座,强调要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联系到最近的实习,课本课堂上跟实践中的法律真的差很远。

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倍加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中级法院实习报告篇4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一个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习,我确实学到了许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并获得许多感悟。

  在此,我谈谈我的所见所闻及所想。

  负责。

法官纠纷的裁判者,只有肩负起公平正义的责任,法律的正义才可能和得以实现。

在中院,每个法官都是很忙的,他们是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智慧。

如一个写审理报告的细节就折射出他们负责的高尚品质。

一天我在一个办公室里看见一位法官翻了一会卷宗,然后在电脑上修改一些东西,继而翻一会卷宗,又修改不过他脸上显出繁忙而又自然的表情。

而后我试着去表示帮忙,加入了他的写审理报告的工作中。

这是一个涉及共犯、累犯、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抢劫案,同时也有学理上存在而暂时不适用于实务的连续犯。

并且用到抢劫交通工具作为逃跑工具而计入抢劫数额的司法解释。

案件可谓是较复杂的。

法官是仔细阅卷宗,惟恐有一点小小的疏漏,并在审理报告中有条理而且要求最准确地表述案件的始末。

  接下来的几天,我和他一起写审查报告,并不断的修改。

当时我就很想问他,很多细节你都不必考虑也没人发现的。

但突然一愕,这就是法律人固有的高尚啊。

  敬业。

这事发生在两位民事律师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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