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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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资格审查、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签字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课程学习与考试要求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结果记入“北京理工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经分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介绍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届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学士学位审查工作情况与结果。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虽取得规定学分但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超过30学分者。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虽取得规定学分但毕业平均学分绩小于70者。

5.入学时已确定就业去向或已签订就业协议而不服从就业派遣者。

对在校学习四年,已经毕业(未取得学士学位)或结业者,在离校后两年内若通过回校重修或重考,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教务处,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要求见附录4)。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具体时间由校学位办公室安排。

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内要求的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条资格审查

各有关学院应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结合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培养计划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按《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执行。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向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呈交:

1.《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一份;

2.学位论文二册,详细论文摘要一份(四千字左右);

3.培养计划一份。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

1.必须完成两门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第一外国语)、四门以上(含四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

2.必须完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八条要求,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博士、硕士)撰写规范》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所在学院及导师审查同意,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要在二十天内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如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申请人可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半年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若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或再次申请后评阅仍未通过,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评阅人的评语和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一周交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二级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申请人的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录2)。

秘书没有表决权。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应超过二人。

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见附录1)。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重新进行论文答辩的申请必须在半年后、一年内提出。

重新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原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

若论文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所在学院保存六个月,以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会议应有记录。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核。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存在问题,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1)缓授学位;2)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有关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3)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届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对授予硕士学位无争议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计划或学习计划不符合研究生院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批准手续者;

5.论文发表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全部材料归档(要求见附录4),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具体时间由校学位办公室安排。

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内要求的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按规定时间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

各有关学院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培养计划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按《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执行。

博士研究生应向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呈交:

1.《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审批材料》二份;

2.博士学位论文五册;

3.培养计划一份。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下列课程学习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同时应完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十六条要求,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论文的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博士、硕士)撰写规范》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和评阅

博士研究生在正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提请论文评阅前,应主动将学位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送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举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聘请五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三至四位)对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人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应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阅人应在三十天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如有两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增聘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中又有一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申请人可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半年后、两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若两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或再次申请的评阅仍未通过,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评阅人的评语和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十天交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两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和二至三位校外专家(委培或定向生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

委员的半数以上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申请人的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如申请人有副导师时,其导师和副导师不能同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录3)。

秘书没有表决权。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应超过二人。

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见附录1)。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告必须在答辩前三个工作日贴出。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若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重新进行论文答辩的申请必须在半年后、两年内提出。

重新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其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

若论文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所在学院保存六个月,以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会议应有记录。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核。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存在问题,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1)缓授学位;2)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有关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3)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审批表》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博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届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

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计划或学习计划不符合研究生院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批准手续者;

5.论文发表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全部材料归档(要求见附录4),对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经异议期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

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和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为人类文明和进步事业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专业学位,申请第二学士学位,成人教育本科申请学士学位等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向我校推荐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时,需在我校对推荐学校的教学情况已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按双方商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批准为涉密的学位论文,其论文预答辩、评阅和答辩等有关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期。

第三十条对学位授予提出异议的按有关程序处理(见附录5)。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学位授予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三十二条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问题的规定见附录6。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录1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提问、质询,申请人答辩(公开答辩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其他与会人员也可就论文的学术问题提问)。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申请人和非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

(1)指导教师或推荐人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习成绩、科研工作、助教工作、发表论文情况和对论文的评价;

(2)秘书宣读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及汇总意见;

(3)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硕士学位论文存在以下一项或几项较大缺陷时,不应通过其论文答辩:

1)理论性文章,立论推导和计算有错误,或分析不严谨,逻辑性不强;

2)只解决具体问题而没有理论分析;

3)试验工作量虽然较大,但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4)只是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本人新的见解或虽有自己的见解或推论,但缺乏证明与根据;

5)实验粗糙或重复性和再现性较差,数据不足以说明其论文的基本论点;

6)侧重计算机软件编制,没有理论或实际应用价值和未经实践证明;

7)答辩委员会认为存在的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问题。

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以下一项或几项较大缺陷时,不应通过其论文答辩:

1)论文没有创造性的成果;

2)理论性文章,立论推导和计算有错误,或分析不严谨,逻辑性不强;

3)只解决具体问题而没有理论分析;

4)试验工作量虽然很大,但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5)实验粗糙或重复性和再现性较差,数据不足以说明其论文的基本论点;

6)侧重计算机软件编制,没有理论或实际应用价值和未经实践证明的;

7)答辩委员会认为存在的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问题。

(4)由主席签署《答辩委员会决议》;

(5)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及秘书完成全部签字工作。

6.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附录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须知

1.硕士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担任。

2.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3.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确定后,向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发出聘书,并将学位论文送交评阅人评阅。

4.协助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出答辩公告等,并负责安排外单位委员的接送。

5.答辩前一周收齐论文评阅意见,导师评语,论文3~5册,并将学位论文分别送每个答辩委员会委员。

6.作答辩记录及内部会议记录,发表决票(表决票盖章有效,事先填好研究生姓名,答辩日期),并负责监票。

7.填写学位审批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8.发放答辩酬金。

9.整理有关答辩材料,并交院(系)研究生干事:

(1)学位论文四册

(2)学位审批材料一份

(3)论文简短摘要(300字)一份

(4)论文详细摘要一份

(5)答辩记录原件一份

 

附录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须知

1.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担任。

2.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3.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确定后,向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发出聘书,并将学位论文送交评阅人评阅。

4.协助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出答辩公告等,并负责安排外单位委员的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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