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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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理办法的通知
(202x年8月28日)
(深盐府办〔202x〕49号)
《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区属各单位、各街道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区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后勤工作的一名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党廉办、区人事局(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机关事务局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业务工作由区车管中心承担。
第四条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机构。
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区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全区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
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
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公务车辆配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的配备数量定额与其机构编制(合署办公、挂靠机构一并计算)、职能等因素挂钩,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车辆定编相关规定配备车辆。
第七条车辆配备标准。
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或25万元以内的国产商务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八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区党、政“一把手”可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区几套班子其他领导的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区属各单位、各街道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定编车辆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2x年省小汽车定编办重新核编的指标配车。
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十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报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
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先报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二条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向省、市小汽车定编办申请定编。
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新成立单位在车辆指标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
有关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租车标准按照省规定的车辆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公务车报废更新条件:
(一)在定额之内的公务车申请报废更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后批准同意报废的;
2.使用年限满8至xx年以上的(具体标准参考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额之内的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修复费用高于重置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报废更新。
第十五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基层单位需申请车辆报废更新或购置的,由主管单位统一申报;经费由区机关事务局集中管理的单位,车辆购置或报废更新由区机关事务局统一申报。
(二)购置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区党廉办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区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区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车辆的定编、购置、报废、更新等提出意见;区国资委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区审计局加强对车辆购置、经费使用过程的审计。
(四)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初审,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六)购置单位凭定编和购置的批复,到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区国资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汽车购置资金的来源。
购车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申请购车单位经费管理方式进行核定,购车资金需由区财政拨款解决的按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或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逾期不退者,按省、市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不得悬挂本车牌以外的其他车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使用的车辆一律交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有伤者,司机必须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通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
凡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或保险部门处理,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或保险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当事司机负责。
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车辆借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
第六章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保险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区直机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由区机关事务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颁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某某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全县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政府办、财政局、人保局、编办、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县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县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公务车辆配备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
编制数量原则上按《关于加强党政机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饶办字„202x‟49号)执行,即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小汽车编制数由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正科级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人数30人以内的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领导职教在4人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可增加1个编制。
副科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经济条件,可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
科级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外,每增加10个人员编制数相应增加1个公务车辆编制数(即30—
240人增加1个,40—50人再增加1个,依此类推,但超过80个人员编制数的单位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另行确定车辆编制)。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九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审批。
第十条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
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报请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定编。
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县公务车辆管
3理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新成立单位在车辆编制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
有关单位须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第十三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购车单位需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某某县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把关;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人保局和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政府办负责对车辆的定编、配备、购置、报废更新、过户等提出意见;
4国资办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
(三)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审批,用县财政预算内资金购置车辆的还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五)购车单位凭定编和购车的批复,到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县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
逾期不退者,按市、县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不得用公款购车挂私人牌、企业牌或外地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5
理。
第十八条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凡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第六章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县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超编车辆费用参照预算定额标准在单位基本结余中列支解决。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做到严格编制、统一标准、节约费用、提高效率、保证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为各级领导和人员配备的,用于办理公司行政事务使用的专车和公用车。
生产、生活用车不在此办法调整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四条公司总部副总、处级与副处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
车型为奥迪a6l,排量2.4、中级配置;规模较大的科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标准为帕萨特1.8t。
第五条总部助理、处级与副处级公司班子副职、部分科级公司总经理及驻外办事处负责人不配专车,一律使用自购车辆。
标准原则上要超过15万元。
第六条各级公司中层业务部门、科级公司副职办理业务一律使用公用车。
公用车配备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原则上为:
处级公司3-4辆.副处级公司与科级公司1-2辆。
标准控制在10-20万元以内。
具体车型单独申报。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七条专车和公用车费用分为基本费用、运行费用和常规费用三部分。
基本费用是指运行中发生的停车、洗车、内室清洗、封釉、打蜡、光碟等费用;运行费用是指车辆在运行中所发生的油料费与过路费;常规费用是指车辆的审验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装潢费等费用。
基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
根据车型按年核定,分别于第
一、第三季度发放;运行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
运行费用要根据车型核算到公里,每月按各车实际行驶里程实报实销;常规费用由各公司责成专人统一管理、缴纳、结算。
第八条运行费用中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各公司要根据车型自行测定,每年夏季即5至8月份四个月期间,每百公里分别增加一升空调油耗。
运行费用中的过路费补贴标准自行测定。
常规费用价格标准按4s店执行。
第九条各车运行费用中的油料价格按当月上中下三旬价格的平均值核算。
基本运行费用每车每年补贴标准视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运行费用报销程序为。
车辆管理岗位于每月25至30日,根据抄录的各车当月实际行驶里程与事先核定的该车型每公里运行费用标准进行核算、汇总、造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分别挂各车往来,然后由各车使用人持票据到财务进行报销。
余额可结转使用,年底归零。
第十一条常规费用实行“逐单申报制”,发生前要填写申请单,按款额大小逐级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自购车与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公用车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
定额由各级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处级单位副职、科级单位正职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元/月,副处级单位副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02x元/月。
各级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的公用车费用定额,要根据各个部门的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全面考虑、认真权衡,自行确定。
做到既保证工作,又不浪费经费。
第十三条公用车运行实行“内部模拟出租制”。
常规费用由公司负担;运行费用核算到公里,由出租人根据出租结算单数量按月凭票报销;基本运行费用按年度定额一次性发放。
公用车由责任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在本公司内部出租。
只对内不对外,任何出租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
内部跨公司出租须报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公用车使用程序为。
使用人持本部门负责人签准的出租单到责任部门申请要车、责任部门管理岗位派车、出车、回来后使用人要当场在本次出租单上填写行驶里程和费用并在出租单上签名、出租单由出租人及时交回责任部门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的运行费用,要于当月25至30日期间进行核算、造表、汇总,报批后交财务挂账。
之后出租人可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当月的运行里程,要认真抄录、登记、建账、核算,付费里程不得超过实际行驶里程。
第十七条公用车常规费用项目的管理,要做到快捷、安全、质量高、费用省。
要积极与4s店协商,发挥规模优势,签订优惠合同,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为公司节约经费。
第十八条中层业务部门负责人自购自驾车者,办理公务所发生的费用可在本部门定额费用中列支。
办理公务使用社会出租车发生的费用也可在本部门定额中报销。
第十九条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和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管理部门统一结算,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公共费用报销。
第四章司机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专车鼓励自行驾驶。
自行驾驶者每月补贴自驾费1000元。
其它车辆不考虑自驾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种车辆所需司机须从公司内部现有正式员工中选配。
从公司以外选配司机的视作自驾。
第二十二条各种车辆司机的工资待遇与公司正常员工同样考核、发放。
司机考核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司机工资中按出里计发的出车补助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违法、违章、违规造成的责任、损失和罚款自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司报销。
第二十五条发生事故的司机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大型事故的司机要调离司机岗位,降薪使用。
第二十六条司机必须爱惜车辆。
要按规定提请责任部门维修、保养。
否则造成的损坏须照价赔赏。
第二十七条公用车司机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车内干净整洁、不拒载。
第五章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专车、公用车、处级和副处级公司班子成员及科级公司一把手的自购车发生事故时,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损失按下列规定分担:
1、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且系事故发生在办理公务之中,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
2、虽系办理公务,但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公司承担百分之九十,自行承担百分之十;
3、非公务发生事故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公务中非公务人员乘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公司不予承担;
5、没有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缴纳强险但未参加商险的,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下浮百分之五十。
7、公司所有外借车辆发生事故时,由责任部门出面解决,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须遵守国家交通和保险理赔相关法规,按程序办理。
擅自处置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由各公司责任部门牵头办理。
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公司统一赔付后,由责任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在其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车辆变更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车辆变更,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擅自变更行为无效。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公司各级党政领导在正式离职时,要及时交回所配专车,不得借故长期占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车辆变更包括车型更换、数量增减、新旧更换、顶出顶进、报废处理等改变现有状况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车辆变更程序为。
到总部责任部门领取并填写车辆变更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责任部门备案、按批准权限或范围进行变更、财务报账。
未经批准的变更行为财务一律不准报账。
第七章车辆使用
第三十四条使用公司公务车辆出省或省内行驶半径超过500公里以上时,须事前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车。
否则,费用自理、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公务车辆不准外借。
因公确需外借时,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杜绝公车私用,禁止婚嫁用车。
第三十七条公务车辆各级管理部门有权统一调配,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用车辆在无人使用时须统一在指定地点停放。
未经批准,司机不准随意开车外出,更不准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第八章车辆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务车辆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管理责任部门为各级公司办公室,管理责任人为车队长。
总部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四十条各分子公司要根据总部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从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入手,明确责任、细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降低费用。
第四篇: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科负责主要管理中心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
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中心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中心公务用车仅限于应急保障、通信保障、业务保障等相关内容用车。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执行派车任务,如有意外情况须与后勤科长及时沟通。
第五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1/6第九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中心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轻者予以罚款200元,屡犯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严重者转岗或解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后勤科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做好驾驶服务。
不得态度恶劣、粗鲁驾驶,不得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
一经举报并查实,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