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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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办事指南.doc

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办事指南

一、人事代理工作 

  政策依据:

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事厅(鲁人[1997]3号)文件《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青人才字(青人才字[1996]6号)文件《青岛市建立和发展人事代理》。

  范围和对象

  范围:

一是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均要实行人事代理;二是虽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但可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三是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象:

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地驻青办事机构;个体、民营企业;实行灵活用人机制的全民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他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

  所需材料及办事程序

  1、单位办理人事代理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副本的复印件,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申请,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性质及人员构成、档案所在地、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经审核后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2、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单位解除合同报告书,或解聘、辞职、辞退证明,经审核后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工作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联系方式:

  电话:

0532—5028062、5027126、5028087(FAX)

  地点: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政策依据:

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受理范围:

已与市人才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或《人事代理单位存档手册》者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程序:

  1、档案收集整理:

要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送交人才中心档案管理室归档。

  2、档案借阅:

需借用档案材料者,持中心人事代理处出具的《借阅通知单》,到人才中心档案室填写《借阅登记薄》。

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二周,逾期使用者,应办理续借手续。

在借阅到期后,务必按时密封归还借用材料,务必确保材料属完整归还、无涂改、无缺损。

  3、档案转递:

需办理人事档案转出者应持人事代理处开具的《转出通知单》,经档案室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填写《转出登记薄》。

  4、出具证明材料:

可出具的证明材料有:

人事档案代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国出生公证证明、各类政审证明、无业证明、考研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已婚未育证明。

  

(1)办理《婚姻状况证明》需带材料: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薄(集体户口单页)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便函(无单位者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集体户口者为集体户所落单位开具);如属再婚者需加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离婚介绍信》需带材料:

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双方的《结婚证》。

  (3)办理《已婚未育证明》需带材料:

出证条件:

婚姻登记用《婚姻状况证明》为我中心出具;携带双方《结婚证》。

  (4)办理其它证明材料者需带材料:

携带《人事代理协议书》或《人事代理单位存档手册》;档案内出证所需材料齐全者均可办理。

  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电话:

0532—5027136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三、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工作

  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鲁人[1993]41号);青岛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局《山东省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的通知(青人字(93)第23号)。

  办理条件:

初聘年龄不超过35岁;毕业生在单位见习期经考核合格;中专以上学历;本市城镇户口。

  所需材料:

本市户口簿(市内四区);身份证、毕业证、一寸免冠彩照1张;毕业生学籍档案。

  办理程序:

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填写“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表”(一式三份),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到人才中心代理处办理就业手续,档案随转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经审核确认后,现场办理。

  电话:

0532—5027126

  地点: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四、集体户口工作

  政策依据:

《关于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办法》(青人字[1996]104号)

  受理范围:

在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用人单位接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回国留学人员、应届统招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本市暂无接收单位的外地学生。

  办理程序:

落户单位应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示人事代理协议或人事代理手册;落户人员应持有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落户许可证、免缴城市增容费申报表、身份证、近期一寸身份证照片1张等有效证件,按要求认真填写落户登记表。

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人才引进:

引进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办结。

  学生:

落户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集体户的,材料及手续齐全可随到随办。

  电话:

0532—5027136

  地点: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五、党组织关系工作

  服务依据:

《关于建立人事代理人员党委的批复》(青人机党字[1997]3号)

  受理范围:

凡已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党员或人事档案在毕分办、暂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党员,均可把党的关系转入市人事代理人员党委。

  办理程序

  1、转入程序:

  

(1)原党的组织关系属于青岛市委组织部管辖范围内的,须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青岛市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换介绍信,然后到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落入手续。

  

(2)原党的组织关系非属于青岛市委组织部管辖范畴之内的,须先到市委组织部换信,再去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换介绍信,最后到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落入手续。

  2、转出程序:

  

(1)转到新单位的党组织属于青岛市委组织部管辖范围内的,可由青岛市人事代理人员党委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去青岛市人事局机关党委盖章,再去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换介绍信,最后到新单位办理手续。

  

(2)转到新单位的党组织属于青岛市市委组织部管辖范围之外的,须从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换出介绍信后,再经市委组织部换介绍信,然后到新单位办理落入手续。

  注:

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介绍信可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所需材料:

交党费应提供《党员须知》和上次交费凭证;办理组织关系转入应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代理协议;办理组织关系转出应提供《党员须知》。

  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电话:

0532-5027136

  地点:

香港中路12号丰和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六、职称考评工作

  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10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2〕3号);《关于对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管理的暂行规定》(青人发〔2001〕8号);《关于对我市流动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进行有关问题审核认定的通知》(青人发〔2003〕11号)。

  受理范围:

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并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手续;人事档案委托市劳动事务代办机构管理的,由相应代办机构按有关程序统一办理手续;其他相关人员请到人事局事务处咨询。

  办理程序:

  1、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对毕业后派遣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单位应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填写《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并附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不符合确定条件的人员,须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评审与考试。

  

(2)办理时限:

  初级:

每年9月1日起收审材料,当年底前办结。

  中级:

根据市人事局统一安排。

每年6、7月份办证。

  2、考试及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根据市人事局文件要求,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并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等;

  

(2)申报程序及办理时限:

根据考试或评审文件规定,持单位介绍信及专业技术人员存档证明材料,领取有关考试或评审材料。

凭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及验证证明、资格证书、照片、相关费用等材料,根据考试及评审主管部门时间安排办理有关手续。

  联系方式及其他:

  电话:

0532—5028837

  电子信箱:

zhicheng@;wqc_8201@

  动态查询:

中国青岛人才网站()

  办公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七、社会保险服务工作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1999年

(1)号令);《青岛市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府2000(65)号令)

  受理范围:

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单位均可办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无工作单位而具有本市户口,个人档案存放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可按规定缴纳养老和医疗两项保险。

  办理程序:

  单位初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人事代理单位存档手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保险登记证;经劳动部门签证的花名册;养老保险增减人员变化表(一式两份)。

  个人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初次办理应持身份证、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社保卡(无社保卡可持养老保险手册)及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存档协议书;待下月缴费时,持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无社保卡可持养老保险手册)、本人在工商银行开办的活期存折,和上月缴费发票,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银行代扣协议。

  单位办理增减变化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增加人员须持经劳动部门签证的花名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单位减少人员时,持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

  申请停保:

持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来我处办理。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应提交的材料:

  外地转入:

单位给职工办理转移,提供人事代理手册、社保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转移函;

  个人办理转移,提供个人存档协议书、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转移函。

  本市转出:

单位及个人持外地转移函,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来本中心办理。

  注:

在市内四区及城阳、崂山、黄岛范围内统筹的不需要办理转移。

  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每月1-10日办理保险缴费;15-25日办理保险转移;随到随办。

  电话:

0532—5027138

  地点: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八、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工作指南

  受理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凡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具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场所、设施和20万元以上的资金;有3人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单位。

  所需材料: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包括申办者的基本情况和拟设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规章制度等;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章程1份;工作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简历、固定住所等)1份;服务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办事程序:

单位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人事局授权)提出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上述第二项中所列材料;由审批部门对单位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问题,通知单位进行补正;经审核,申请单位条件符合《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鲁人〔1998〕67号文件有关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规定的,批准其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并发给《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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