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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含义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各类的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二、人事管理的地位

人事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它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居于核心和关键地位。

事业单位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沟通、协调、监督等工作都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特征

1.国家是事业单位真正的用人主体

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国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国家运用行政与计划手段调配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着国家管理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的人事制度及其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别。

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

从法律观点看,即属于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度。

第二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一、事业单位岗位含义

事业单位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事业单位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同时,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1.管理岗位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且不得低于专业技术资格审评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3.工勤技能岗

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具体如下图所示: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

高级

中级

初级

一级

部级正职

一级

八级

十一级

一级

高级技师

二级

部级副职

二级

九级

十二级

二级

技师

三级

厅级正职

三级

十级

十三级

三级

高级工

四级

厅级副职

四级

四级

中级工

五级

处级正职

五级

五级

初级工

六级

处级副职

六级

七级

科级正职

七级

八级

科级副职

九级

科员

十级

办事员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权限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可以说,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二、公开招聘制度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一)招聘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的人员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l.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4.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三)应聘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5.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于应聘人员的学历也有条件限制:

1.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五)招聘程序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评;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6.办理聘任手续。

三、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四、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

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一)聘用合同的内容

1.聘用合同的条款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l)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作报酬;

(5)保险福利待遇;(6)工作纪律;

(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条款中,(l)至(8)项为必备条款,(9)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

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2.聘用合同的类型

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3.试用期

试用期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的订立主体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依据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3.聘用合同的效力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三)无效聘用合同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1.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3.其他责任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一、事业单位工资

1.原则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2.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3.调整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二、福利社保

1.福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2.社保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节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的内涵

培训是指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而进行的培养和训练。

事业单位的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培养和训练。

二、培训的原则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应该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三、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培训的对象

事业单位的培训对象就是工作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培训的类别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三)培训的内容

1.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基本素质的培训。

2.新知识、新思想、新技能的培训。

3.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六节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

一、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

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讲的考核,是狭义的考核,专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性、规范化的考察和审核,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1.考核的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考核的范围

考核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三、考核的内容和结果

(一)考核的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情况,有无违纪现象;

自身修养,爱好是否健康向上,能否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

(二)考核的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七节事业单位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一、事业单位人员的奖励

(一)奖励情形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2.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奖励种类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种类为:

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

(一)处分情形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二)处分种类和内容

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处分的适用

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四)处分的权限

1.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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