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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我省“卫生强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完善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及耗材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主要目标

到2017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和项目管理方式

(一)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级分类管理

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中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2.除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外,其余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3.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二)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1.动态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合理确定我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

2017年1月底前公布第一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合理确定和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审核程序、公开办理流程,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试行期满后,确定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按规定由政府制定价格;未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2017年3月底前出台。

三、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一)腾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空间。

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

公立医院因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下同),原则上按照改革前三年政策规定加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其中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

在此基础上,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下一步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二)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1.重点调整价格的项目。

提高三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具体为:

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临床诊疗类的手术治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特殊疗法等。

降低两类,具体为:

医技治疗类中的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等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检验类中的临床检验、临床血液学检查、临床化学检查等项目。

2.具体项目调价方法。

诊查、护理、床位和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类等项目,主要依据项目成本调整价格。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政府投资购置大型设备的,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

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临床诊疗类的手术治疗以及检验类中的临床检验、临床血液学检查、临床化学检查、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等项目,按照升降总量平衡的方法确定调整的幅度。

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对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3.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同一地市相邻级别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最高不超过10%。

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师的诊查费差距,以主治医师及以下医师诊查费为基础,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诊查费的加成幅度。

4.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按照价格法规定程序,授权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并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省出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批政策前,广州市可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提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拟定价格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医院医药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财政投入落实情况,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与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联动。

利用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结合公立医疗机构收支结构、成本变化以及患者医疗费用指标的落实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步骤。

2017年1月底前,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空间测算,提出价格调整的项目和调整幅度建议;2017年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等测算的调价空间,确定价格调整的具体项目及整体调价幅度;2017年4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监审,出具成本监审结论;2017年7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出台价格政策。

各地市参照省一级工作步骤,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2017年7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四、深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政策联动

(一)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等政策文件有关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完善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推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二)落实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医院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支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综合改革,以投入换机制。

进一步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控费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

(三)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采取医疗费用控制综合措施”的要求,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通过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推行“两票制”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构建分级诊疗体系等措施,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加强医疗费用监测和排序、公开,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监测指标定期通报制度。

到2017年,全省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降到10%以下;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医用耗材收入占比二级医院控制在5%左右、三级医院控制在1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医用耗材降到20元以下;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中消耗的医用耗材降到20元以下。

(四)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合住院、门诊统筹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

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险制度的衔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对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合理确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价格监测预警、价格水平调控,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总体稳定。

卫生计生部门履行医改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采取综合措施,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协同推进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及耗材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各地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

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更加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做好跟踪评估。

各地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

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表:

1.价格主管部门工作清单

2.卫生计生部门工作清单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清单

4.财政部门工作清单

 

附表1: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协同配合部门

时间进度安排

1

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长期落实

2

确定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并实行动态调整

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医药部门

持续进行,动态调整

3

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17年7月底前拟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出台政策

4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持续推进

5

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办法

省卫生计生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17年3月底前出台

备注:

各地按照部门分工,对具体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可作出调整(下同)。

 

附表2:

卫生计生部门工作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协同配合部门

时间进度安排

1

确定并公布我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省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部门

分期分批公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2017年1月底前公布第一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2

加强医疗费用监测和排序、公开,严格实施考核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医药部门

长期落实。

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监测指标定期通报制度

3

测算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调整空间,提出价格调整的项目和调整幅度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一级2017年1月底前完成,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

 

附表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协同配合部门

时间进度安排

1

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卫生计生部门

持续推进

2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持续推进

3

推进医疗服务收费模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部门

持续推进。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附表4:

财政部门工作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协同配合部门

时间进度安排

1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由财政专项补偿10%。

卫生计生部门

与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进行

2

进一步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控费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

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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