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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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
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
第1部分:
健身器材
Sportsequipmentandplaygroundformiddleschoolandprimaryschool
Part1:
Body-buildingequipment
2005-08-26发布 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命名
5 要求
5.1 总则
5.2 基本要求
5.3 规格尺寸要求
5.4 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
5.5 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要求
5.6 整机稳定性要求
5.7 安全警示要求
5.8 器材安装及场地要求
5.9 安全使用寿命及疲劳性能要求
5.10 环保要求
5.11 表面质量要求
5.12 材料要求
5.13 管理与维护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2 规格尺寸的检验
6.3 外形和结构设计的检验
6.4 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试验
6.5 整机稳定性试验
6.6 安全警示要求的检验
6.7 地面安装及安装环境的检验
6.8 安全使用期限的检查与疲劳性能试验
6.9 环保要求的检验
6.10 表面质量要求的检验
6.11 材料要求的检验
6.12 管理与维护要求的检查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前 言
GB/T19851《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
健身器材;
——第2部分:
体操器材;
——第3部分:
篮球架;
——第4部分:
篮球;
——第5部分:
排球;
——第6部分:
软式排球;
——第7部分:
乒乓球台;
——第8部分:
乒乓球;
——第9部分:
羽毛球拍;
——第10部分:
网球拍;
——第11部分:
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第12部分: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器材。
本部分为GB/T19851的第1部分。
本部分对应于欧洲标准EN1176-1:
1998《运动场器材第1部分:
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数。
本部分中的3.1、3.2、3.3、3.4、3.5、3.6、3.7、3.8、3.9、3.10、3.11、3.12、3.13、3.14、5.4.2、5.4.3、5.4.5、5.4.6、5.4.7、5.4.8、5.4.9、5.4.10、5.4.11、5.4.12、5.4.13、5.4.14、5.4.15、5.4.16、5.4.17、5.4.18、5.4.19、5.4.20、5.4.21、5.12.1、5.12.2、6.3.1之37项条款与欧洲标准EN1176-1:
1998中的3.3、3.4、3.5、3.6、3.8、3.9、3.13、3.14、3.15、3.16、3.17、3.27、3.28、3.29、4.2.1、4.2.3、4.2.4.6、4.2.4.7、4.2.5、4.2.6、4.2.7.2、4.2.7.3~4.2.7.6、4.2.8.1.2、4.2.8.1.3、4.2.8.1.4、4.2.8.2、4.2.8.4、4.2.9.1、4.2.9.2、4.2.9.3、4.2.10、4.2.11、4.2.12.1、4.2.12.2、4.1.2、4.1.6、D.4共40项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且主要差异如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术语和定义中的“运动地面”在原有意义的基础上,又予以了相应含义的拓展;
——略去了EN1176-1:
1998中“设计与制造”的通则中与我国中小学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不直接相关的注;
——略去了EN1176-1:
1998中在器材的材料及光整度方面与本部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GB19272-2003不相一致的内容;
——在卡夹的防护要求中,将衣服的卡夹、脚或腿的卡夹、手指的卡夹和全身的卡夹予以了综合,并且除手指防卡夹的试验方法仍等同采用了原试验方法外,以本部分的试验方法替代了EN1176-1:
1998中其他的相应试验方法;
——略去了EN1176-1:
1998中对自由空间圆柱形尺寸中的疑虑性尺寸;
——为了保持本部分与我国已发布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协调性,在碰撞区域中的表面和运动地面以及器材易接触表面的要求中,以GB19272-2003中对器材易触及表面和对运动地面的要求,替代了EN1176-1:
1998中对碰撞区域表面、器材易触及表面和对运动地面减震材料的要求;同时,并在“一端固定绳索”的要求中,将其摆动绳索与器材相关零部件的二处安全性间距,修改至与GB19292-2003保持协调统一;
——对高于地面1000mm以上及其倾斜度大于45°的器材楼梯,在其扶手的设置要求中,不但保留了EN1176-1:
1998中对扶手高度的限定要求,而且还按GB19272-2003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其扶手护杆间距的要求;
——在“一端固定的绳索”的要求中,对绳索直径的要求,除保留了欧洲标准对绳索直径的要求外,又增加了GB19272-2003中对金属绳索直径的要求;
——在材料要求的注中,以国内外有关标准或指令替代了欧共体76/769指令;
——在材料的易燃性试验中,以本部分规定的同类型试验方法替代了欧洲标准EN1021-1《家具装璜家具的可燃性评定第1部分:
引燃源,燃烧香烟》。
我国中小学体育器材中的健身器材除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19272-2003《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和GB17498《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中的相关条款。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青岛英派斯有限公司、广州润丰文体用品厂、山东莱阳激浪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元天翔、贾志勇、侯力波、庄碧、张家祥、马德枪、刘少树、石仲凯、曾文飞、于秀成。
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
第1部分:
健身器材
1 范围
GB/T19851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中健身器材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命名、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我国中小学的校内所使用的体育器材中的相关健身器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8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17498 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192722003 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19272-20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851的本部分。
3.1
运动地面 Playingsurface
指开始使用健身器材的运动场表面。
该运动场表面可能直接是运动场的原有地面,也可能是运动场经铺砌后的其他材质(例如:
混凝土、砖石等)的表面(海绵垫、沙层、橡塑地板等松软层除外)。
3.2
自由空间freespace
指使用者在器材作用下,在其内、其上或其周围运动时所占用的空间(如下落、滑动、摆动、摇动等)。
3.3
下落空间 fallingspace
指使用者从器材的某一高度处下落时,所占用的器材内、外或周围空间(见图1)。
下落空间开始于下落的自由高度(见3.4)。
3.4
下落的自由高度freeheightoffall
指净支撑身体的位置到下面的碰撞区域的最大垂直距离(见图9)。
注:
身体支撑包括那些为通道提供的站立面。
3.5
挤压点crushingpoint
指器材的几个零部件能够相对运动或者向某一固定区域运动,以致使人体或其身体的某些部分可能遭受挤压的地方。
3.6
剪切点shearingpoint
指器材的某运动零部件经过某一固定部件或另一运动部件或另一固定区域时,可能造成人体或其身体的某些部分被切伤的地方。
3.7
碰撞区域impactarea
指使用者经由下落空间(见3.3)后,可能碰撞到的区域。
3.8
握持grip
指由人体单手握住支撑物的整个周长(见图2a)。
3.9
抓紧grasp
指由人体单手抓住支撑物的周长的一部分(见图2b)。
3.10
卡夹entrapment
指某些情况造成使用者的身体或者身体的一部分或者衣服被卡夹住(或挂住)而出现的危险。
注:
由卡夹引起的伤害,使用者是不能够主宰他自己的。
3.11
最小空间minimumspace
指安全使用器材所需的空间(见图1)。
3.12
常规视觉检查routinevisualinspection
指旨在发现由故意破坏、使用或气候状况导致的明显危险的检查。
注:
典型的危险是断裂零部件或断裂壳体。
3.13
操作检查operationalinspection
指比常规视觉检查更详细的针对器材的操作和稳定性的检查。
注:
典型的检查包括使用磨损方面的检查。
3.14
年度总体检查annualmaininspection
指间隔不超过12个月,旨在确定器材、地基及外观方面的总的安全可靠性的检查。
注:
典型的检查包括风化的影响、腐烂或腐蚀,以及器材总的安全可靠性的任何改变,以便予以维修、增加或更换零部件。
3.15
非框架式器材non-framedequipment
仅依靠一个横截面或通过双脚杆件或通过单排杆件而支承,并且在其运动地面以上无构成封闭式结构的器材和机构。
4 命名
应符合GB1972—2003中第4章的规定要求。
5 要求
5.1 总则
在运动地面需要安装和固定的器材(一般指室外器材),应符合本部分5.2~5.13及GB19272—2003的相关规定要求;在运动地面不需要安装和固定的器材(一般指室内器材)主要应符合GB17498和本部分5.2、5.4、5.7、5.10、5.12、5.13中相关的规定要求。
5.2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19272—2003中5.1的规定要求。
5.3规格尺寸要求
5.3.1 爬绳和爬杆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l的要求。
表1 爬绳和爬杆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绳杆的握持直径
器材的有效使用宽度
器材的有效使用高度
中 学
30~38
≥600
≤3500
小 学
28~35
≥600
≤3500
爬绳的固定应符合5.4.21的规定;爬杆的下端若设置为非固定结构的悬空型式时,其下端至运动地面的离地高度应为200mm,且爬杆至其垂直轴线的单向摆动幅度应不大于8°。
同时,爬绳和爬杆上端的连接部分还应设置有防止绳杆断裂的防护装置。
注1:
爬绳和爬杆器材的有效使用宽度是指可提供使用者予以安全运动的有效空间的宽度。
注2:
器材的有效使用高度是指爬绳和爬杆等器材自运动地面计起的有效使用高度。
5.3.2 软梯(柔性梯)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软梯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握持直径
梯阶的间隔距离
器材的有效使用高度
中 学
25~30
300±10
≤3500
小 学
25~30
250±10
≤3500
注:
软梯器材的握持直径是指在软梯的有效攀爬范围内,横杆上任一攀爬部位的握持直径。
5.3.3 吊环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吊环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两环宽度
悬垂点高度
环圈距地面高度
环圈截面直径
环架立柱内侧间距
中 学
500±5
5000
2200±50
28±0.5
2500±100
小 学
500±5
4500
1800±50
25±0.5
2200±100
注1:
两环宽度是指两环圈的中心距或者悬吊环圈的环带中心距。
注2:
环圈距地面的高度是指环圈内径的下部距运动地面的高度。
注3:
悬垂点高度是指吊环器材的上横梁悬挂环带的连接点距运动地面的高度。
5.3.4 攀网(或称爬网)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攀网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有效使用宽度
有效使用高度
网绳握持直径
其余处可握持直径
网格间距
中 学
2000±200
≤3500
20±2
16~35
200×200
小 学
2000±200
≤3000
20±2
16~30
200×200
注1:
有效使用宽度是指攀网器材可提供使用者予以安全握持攀爬的有效宽度。
注2:
有效使用高度是指攀网器材自运动地面计起至器材可安全握持攀登的最高握持处(单面式)或最高踩
踏处(平顶式)的高度处的距离。
5.3.5 平行梯(或称天梯)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平行梯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长 度
有效使用宽度
最高使用高度
悬垂握持直径
纵向握持间距
中 学
4000±500
600±100
≤2300
30~35
≤350
小 学
4000±500
600±100
≤2100
28~32
≤300
注1:
平行梯的有效使用宽度是指可提供使用者安全悬垂握持的有效宽度。
注2:
最高使用高度是指自运动地面计起至可供使用者安全悬垂握持的最高处零部件上表面的高度距离。
5.3.6 肋木架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肋木架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使用宽度
最高使用高度
横肋间距
握持直径
中 学
≥1000
2500±100
300
30~35
小 学
≥800
2200±100
250
28~32
注1:
横肋间距是指肋木架器材上相邻的上下横肋间的中心距。
注2:
最高使用高度是指自运动地面计起至可供使用者安全悬垂握持的最高处的横肋上表面的高度距离。
5.3.7 攀岩墙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中小学攀岩墙器材的规格尺寸
个体墙体宽度
mm
墙体高度
mm
攀爬块数量
个/m2
大号攀块表面积
cm2
中号攀块表面积
cm2
小号攀块表面积
cm2
抓紧处厚度
mm
≥1500
≤4000
≥4
150
100
60
≤55
攀岩墙攀登面装置的攀爬块,应基本均衡的大小间隔分布。
例如:
每平方米4个的攀爬块,宜有大号攀爬块1个,中号攀爬块2个,小号攀爬块1个。
注1:
个体墙体宽度是指满足一个人运动攀登时安全适宜的最小墙面宽度。
注2:
攀爬块表面积是指单个攀爬块上,除去与墙面接触的平面和紧固件孔位以后,凸出在攀岩墙的墙面以外的攀爬块的外露表面积。
注3:
抓紧处厚度是指各类形状的攀爬块上,供攀登者手掌安全抓紧而专门设置的在垂直或水平方向的抓紧处尺寸。
5.3.8 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杠面高度
使用宽度
横杠的外径
中 学
1300~2400
≥1200
≤32
小 学
1000~2000
≥1200
≤32
注:
单杠器材规格尺寸的含义,可参见我国已发布和实施的体操器材的相应国家标准。
5.3.9 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双杠器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双杠器材的规格尺寸 单位:
mm
类 型
杠长
杠 高
杠面截面
纵向立柱中心距
两杠内侧距离
长径
短径
中 学
2500
1300~1700
50
40
1500±100
390~520
小 学
2000
700~1300
50
40
1000±100
360~450
双杠器材的杠面截面若设置为园形时,其外径应不大于45mm。
注:
双杠器材规格尺寸的含义,可参见我国已发布和实施的体操器材的相应国家标准。
5.4 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
5.4.1 除本部分已有要求内容相同和相类似的规定外,在各种器材的外形和结构设计方面,均应符合GB19272—2003中5.2的相关要求。
5.4.2 各类器材的规格和功能难易程度应与使用者及其年龄相适应。
所设计的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在器材的相应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封闭式的(或被围起来的)空间,包括各类通道,应设计为非积水形式的。
5.4.3 器材的设计应确保成人能在少年儿童有危险时迅速进人或接近。
被围起来的器材,例如:
组合器材的通道和运动区域,从入口开始,内部间距应大于2000mm,且在器材的不同边缘上至少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易接近开口。
这些开口应是锁不上的,且应无任何的帮助即能进出。
这些开口应不小于500mm。
因为火灾的危险,这两个开口应能让使用者通过不同的路线离开器材并回到地面上。
5.4.4 为握持而设计的任何支撑物的横截面(见3.8和图2a),当通过它的中心测量时,在任何方向的尺寸均应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5mm。
5.4.5 为抓紧而设计的任何支撑物的横截面的厚度(见3.9和图2b)均应不大于60mm。
5.4.6 木制器材应以不易发生破裂的木材予以制造。
其他材料制造的器材的表层应无尖锐刺片。
应没有凸出的钉子、伸出的金属绳索的终端或带尖角的或带锐利边缘的构件。
粗糙表面不应有造成任何损伤的危险。
在器材的任何易接触零部件中,应永久性地掩盖住突出的螺栓螺纹。
例如:
使用圆头螺帽。
从垫圈开始计起,对凸出长度毛8mm的螺母和螺杆,可不进行掩盖。
所有的焊疤均应平整平滑。
注:
图3为螺母和螺钉被防护的示例。
器材任何易触及的零部件的角、边和伸出大于8mm的凸出部分且未被邻近表面所遮盖的部分(遮盖时,该表面距凸出部分的端部应不大于25mm)均应予以修圆。
修圆的最小半径应为3mm。
在器材的任何易接触零部件中,均不应有坚硬及锐边构件。
5.4.7 为防止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伤害现象,在器材的活动零部件和/或固定零部件之间,应无挤压点或剪切点。
发生碰撞力的应予以减震处理。
通过刚性支撑件,在使用者上方,在悬挂式的运动部件之下,应有至少400mm的离地高度。
5.4.8 无论头或脚首先通过,所制造器材的任何开口均应无卡夹头颈的危险。
注:
在此种卡夹类型中,可能遇见的危险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所有范围的开口可能首先通过使用者的头或脚;
——局部范围的开口或V形开口;
——剪切开口或运行的开口。
刚性圆(或环)形开口应无130mm至230mm之间的内径。
非刚性零部件(例如:
绳索)应无交错现象(如:
叠加、搭接)。
如若这样,其产生的开口即不符合全部范围开口的要求。
在最恶劣的负载条件下,悬臂梁挠性构件和任何刚性零部件之间的开口,其间距应不小于230mm。
双载荷和卸除负载后的位置均应考虑。
5.4.9 所设计和制造的器材均不应使使用者产生衣服的卡夹、腿脚的卡夹、手指的卡夹和全身的卡夹现象。
其中:
a)对于腿脚的卡夹,除悬挂式的桥梁外,当从一个方向测量时,45°及其以下的斜面应没有大于30mm的任何缺口(见图4);用于跑动或步行的平面上,也不应有可能引起腿脚卡夹的任何缺口;
b)对于衣服的卡夹,在自由空间和下落空间内,横的、交叉的以及轴和旋转零部件等,应设置有衣服或头发被缠结的预防装置及方法(如:
隔板、护罩或覆盖件等);
c)对于手指的卡夹,在使用者遭遇强迫运动的自由空间内的开口处和高于1200mm可能碰撞区域的较低边缘的洞口,其开口的横截面应小于8mm,且在任何位置指形试棒(见图10)不应被开口的断面卡住;如果其开口大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