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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版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2021版)

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制定本导则。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评估。

2.基本原则与要求

2.1原料的安全性是化妆品产品安全的前提条件。

化妆品原料的风险评估包括原料本身及可能带入的风险物质;化妆品产品一般可认为是各种原料的组合,应基于所有原料和风险物质进行评估,如果确认某些原料之间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等相互作用的,应评估其产生的风险物质和/或相互作用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

2.2化妆品安全评估应遵循证据权重原则,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和个案分析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安全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2.3化妆品安全评估引用的参考资料应为全文形式公开发表的技术报告、通告、专业书籍或学术论文,以及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或风险评估资料等;应用未公开发表的研究结果时,需经数据所有权方同意,并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2.4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安全评估人员按照本导则的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5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2.6化妆品的安全评估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最后一批上市产品保质期结束以后10年。

2.7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开展安全评估时,以本导则作为参考依据,还应根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8评估人员的简历应附在评估报告之后,简历内容应包括评估人员的教育经历、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

3.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要求

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3.1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或毒理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化妆品成品或原料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3.2能查阅和分析化学、毒理学等相关文献信息,分析、评估和解释相关数据。

3.3能公平、客观地分析化妆品的安全性,在全面分析所有可获得的数据和暴露条件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4能通过定期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等方式,学习安全评估的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新的安全评估理论、技术和方法,并用于实践。

4.风险评估程序

化妆品原料和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4.1危害识别

基于毒理学试验、临床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和人群流行病学研究等的结果,从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物理、化学和毒作用特征来确定其是否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危害。

4.1.1健康危害效应

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暴露途径等,确认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效应,主要包括:

(1)急性毒性:

包括经口和/或经皮接触后产生的急性毒性效应。

(2)刺激性/腐蚀性:

包括皮肤和/或眼刺激性/腐蚀性效应。

(3)致敏性:

主要为皮肤致敏性。

(4)光毒性:

紫外线照射后产生的光刺激性。

(5)光变态反应:

重复接触并在紫外线照射下引起的反应。

(6)遗传毒性:

包括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效应等。

(7)重复剂量毒性:

连续暴露后对组织和靶器官所产生的功能性和/或器质性改变。

(8)生殖发育毒性:

对亲代的生殖功能、妊娠母体机能、胚胎发育、胎儿出生前、围产期和出生后结构及功能的有害作用。

(9)慢性毒性/致癌性:

正常生命周期大部分时间暴露后所产生的毒性效应及引起肿瘤的可能性。

(10)其他:

有吸入暴露可能时,需考虑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应。

4.1.2危害识别

(1)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称《技术规范》)或国际上通用的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对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急性毒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致敏性、光毒性、光变态反应、遗传毒性、重复剂量毒性、生殖发育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等毒性特征进行判定,确定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主要毒性特征及程度。

(2)如有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人群监测以及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等相关资料,应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判定该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健康危害效应。

(3)在进行危害识别时,还应考虑原料的纯度和稳定性、其可能与产品中其他原料发生的反应以及透皮吸收的能力等,同时还应考虑到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带入的风险物质的健康危害效应等。

(4)对可能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应评估其吸入暴露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效应。

(5)对于复配原料,应对复配原料本身和/或每种组分的危害效应进行识别。

4.2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用于确定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剂量之间的关系。

对有阈值的毒性效应,需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NOAEL)或基准剂量(BMD)。

对于无阈值的致癌效应,用25%的实验动物的某部位有发生肿瘤的剂量(T25)或BMD来确定。

对于具有致敏风险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还需通过预期无诱导致敏剂量(NESIL)来评估其致敏性。

4.2.1对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有阈值毒性效应的剂量反应关系评估,需确定原料的NOAEL或BMD。

当选择NOAEL计算安全系数时,应选择来自系统毒性试验的数据,如亚慢性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致癌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等,还应该考虑该值获得的试验条件与被评估物质使用条件和品种敏感度的相关性。

如果选择28天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数据时,应增加相应的不确定因子(UF,一般为3倍)。

如果不能得到NOAEL或BMD的,则采用其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LOAEL),但用LOAEL值计算安全边际值(MoS)时,应增加相应的不确定因子(UF,一般为3倍)。

4.2.2对于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无阈值致癌效应,可通过剂量描述参数T25或BMD等来进行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4.2.3对于存在致敏风险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通过NESIL进行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4.3暴露评估

指通过对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暴露于人体的部位、浓度、频率以及持续时间等的评估,确定其暴露水平。

4.3.1进行暴露评估时,应考虑含该原料或风险物质产品的使用部位、使用量、浓度、使用频率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具体包括:

(1)用于化妆品中的类别。

(2)暴露部位或途径:

皮肤、粘膜暴露,以及可能的吞咽或吸入暴露。

(3)暴露频率:

包括间隔使用或每天使用的次数等。

(4)暴露持续时间:

包括驻留或用后清洗等。

(5)暴露量:

包括每次使用量及每日使用总量等。

(6)浓度:

在产品中的浓度。

(7)透皮吸收率。

(8)暴露对象的特殊性:

如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

4.3.2全身暴露量(SED)的计算

(1)如果暴露是以每次使用经皮吸收μg/cm2时,根据使用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SED:

全身暴露量(mg/kg·bw/day)

DAa:

经皮吸收量(μg/cm2),每平方厘米所吸收的原料或风险物质的量,测试条件应该和产品的实际使用条件一致。

SSA:

暴露于化妆品的皮肤表面积(cm2)

F:

产品的日使用次数(day-1)

BW:

默认的人体体重(60kg)

(2)如果经皮吸收率是以百分比形式给予时,根据使用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SED:

全身暴露量(mg/kg·bw/day)

A:

以单位体重计的化妆品每天使用量(mg/kg·bw/day)

C:

在产品中的浓度(%)

DAp:

经皮吸收率(%)。

暴露量计算时还应考虑其他暴露途径的可能性(如吸入、吞入等);必要时应考虑除化妆品外其他可能来源(如:

食品和环境等)的暴露情况。

4.4风险特征描述

指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的描述。

可通过计算安全边际值、终生致癌风险(LCR)、可接受暴露水平与实际暴露量的比较分别对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对人体引起有阈值毒性效应、无阈值致癌效应和致敏效应进行描述。

4.4.1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有阈值毒性效应风险特征描述

对于化合物的有阈值毒性效应,通常通过计算其安全边际值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为:

其中:

MoS:

安全边际值

NOAEL: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

BMD:

基准剂量

SED:

全身暴露量(mg/kg·bw/day)

在通常情况下,当MoS≥100时,可以判定是安全的。

100是由种间差异10和种内差异10相乘所得,如有毒代动力学等数据,应考虑进行调整。

如果毒理学数据质量存在缺陷,MoS值应适当增加。

如MoS<100,则认为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应结合毒代动力学数据进一步评估。

对于特殊使用方式的原料如染发剂,当MoS值小于100时,需进一步进行评估。

4.4.2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无阈值致癌效应的风险特征描述

对于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无阈值致癌效应,可通过计算其终生致癌风险(LCR)进行风险评估。

计算如下:

(1)首先按照以下公式将动物试验获得的T25转换成人(HT25):

式中:

T25:

对自发肿瘤发生率进行校正后,25%的实验动物的某部位发生肿瘤的剂量。

HT25:

由动物试验获得的T25转换的人T25

BW(人):

体重kg(默认的成人体重为60kg)。

BW(动物):

试验动物的体重kg。

(2)根据计算得出的HT25以及暴露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终生致癌风险:

式中:

LCR:

终生致癌风险

SED:

终生每日暴露平均剂量(mg/kg·bw/day)

如果该原料或风险物质的终生致癌风险<10-5,则认为其引起癌症的风险性较低,可以安全使用。

如果该原料或风险物质的终生致癌风险≥10-5,则认为其引起癌症的风险性较高,应对其使用的安全性予以关注。

4.4.3致敏性风险特征描述

对于潜在致敏风险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按以下公式通过预期无诱导致敏剂量计算得出可接受暴露水平(AEL)。

式中:

AEL:

可接受暴露水平(μg/cm2)

NESIL:

预期无诱导致敏剂量(μg/cm2)

SAF:

致敏评估因子,根据个体差异、产品类型、使用部位、使用频率/持续时间等,确定恰当的致敏评估因子。

当AEL低于全身暴露量时,认为其引起致敏性的风险较高,应对其使用的安全性予以关注。

5.毒理学研究

通过一系列毒理学研究,测定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毒理学特征,将其作为危害识别的一部分,也是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基础。

毒理学研究一般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毒理学试验方法开展。

选用其他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技术规范》未收录的毒理学试验方法或标准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方法的来源、识别毒理学危害的原理,并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1急性毒性

包括急性经口和/或经皮试验等。

急性毒性试验可提供短时间毒性暴露对健康危害的信息。

试验结果可作为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毒性分级以及确定重复剂量毒性试验和其他毒理学试验剂量的依据。

5.2刺激性/腐蚀性

包括皮肤和/或眼睛的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确定和评价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对局部皮肤或眼睛是否有刺激作用或腐蚀作用及其程度。

5.3皮肤致敏性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确定重复接触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是否可引起变态反应及其程度。

5.4皮肤光毒性

皮肤光毒性试验评价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引起皮肤光毒性的可能性。

5.5皮肤光变态反应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可评估重复接触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并在紫外线照射下引起皮肤光变态反应的可能性。

5.6遗传毒性

评价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引起遗传毒性的可能性,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5.7重复剂量毒性

包括28天经口和/或经皮毒性试验、亚慢性经口和/或经皮毒性试验。

通过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验不仅可获得一定时期内反复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健康效应、受试物作用靶器官和受试物体内蓄积情况资料,还可估计接触的无有害作用水平,后者可用于选择和确定慢性试验的接触水平和初步计算人群接触的安全性水平。

通过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不仅可获得在一定时期内反复接触受试物后可能引起的健康影响资料,而且为评价受试物经皮渗透性、作用靶器官和慢性皮肤毒性试验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5.8生殖发育毒性

生殖发育毒性检测动物接触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后,引起生殖功能、胚胎的初期发育(如致畸)、出生前后发育、母体机能以及胚胎和胎儿发育障碍的可能性。

5.9慢性毒性/致癌性

慢性毒性试验是使动物长期地以一定方式接触受试物而引起毒性反应的试验。

当某种化学物质经短期筛选试验(如遗传毒性试验)预测具有潜在致癌性,或其化学结构与某种已知致癌剂相近时,需用致癌性试验进一步验证。

5.10毒代动力学

毒代动力学试验是定量地研究在毒性剂量下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过程和特点,进而探讨其毒性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了解其在动物体内的分布及其靶器官。

同时了解不同物种在动力学方面的差异可以为从动物实验结果外推到人时的不确定因子(UF)提供理论支持。

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经过皮肤吸收后,其代谢转化可能会对其潜在毒性、体内分布和排泄造成重要影响。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实施体内或体外生物转化研究,以证明或排除某些不良反应。

5.11透皮吸收

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透皮吸收试验,可采用国际通用的透皮吸收试验方法获取相应的数据。

在无透皮吸收数据时,吸收率以100%计;若满足以下部分条件:

分子量﹥500道尔顿,高度电离,脂水分配系数LogPow≤-1或≥4,拓扑极性表面积>120Å2,熔点>200℃,吸收率以10%计;若化学合成的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链接,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大于1000道尔顿,且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结构和性质稳定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可不考虑透皮吸收。

吸收率不以100%计时,需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5.12其他毒理学试验资料

有经呼吸道吸收可能时,需提供吸入毒性试验资料;必要时可提供其他有助于表明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毒性的毒理学试验资料。

5.13人群安全性试验资料

包括人体安全性试验资料和人群流行病学资料。

人群流行病学资料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人群监测以及临床不良事件报告、事故报告等。

6.原料的安全评估

6.1安全评估原则

6.1.1按照风险评估程序对化妆品原料和/或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进行评估,保障原料使用的安全性。

6.1.2使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6.1.3凡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已公布评估结论的原料,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不同的权威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6.1.4凡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RfD)、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具有悠久食用历史的原料等,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结论。

如缺少局部毒性资料,需对其局部毒性另行开展评估。

不同的权威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6.1.5如香精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标准,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6.1.6对于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警告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可参考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进行评估,但该方法不适用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联苯胺类和肼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物质、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化学物质和化学结构未知的混合物等。

6.1.7对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分组/交叉参照(Grouping/ReadAcross)进行评估。

所参照的化学物与该原料或风险物质有相似的化学结构,相同的代谢途径和化学/生物反应性,其中结构相似性表现在:

(1)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官能团(如醛类、环氧化物、酯类、特殊金属离子物质);

(2)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组分或被归为相同的危害级别,具有相似的碳链长度;(3)各化学物质在结构上(如碳链长度)呈现递增或保持不变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通过观察各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得到;(4)各化学物质由于结构的相似性,通过化学物质或生物作用后,具有相同的前驱体或降解产物可能性。

6.1.8根据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使用历史、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可增加或减免毒理学终点的评估。

6.2化妆品原料的理化性质

原料的理化性质可用于预测特定的毒理学特性。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6.2.1原料的名称

包括标准中文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化学名称、INCI名称、CAS号、EINCES号等。

6.2.2物理状态

如固体、液体、挥发性气体等。

6.2.3分子结构式和相对分子量

对于复配原料,必须说明每个组成成分的分子结构式和相对分子量。

6.2.4化学特性和纯度

应说明表征化学特性时使用的技术条件(紫外光谱或红外光谱、核磁、质谱、元素分析等)以及检测结果等。

应明确原料的纯度/含量以及测定方法,并说明分析方法的来源及测定原理。

在理化试验和毒性试验中使用的原料必须与产品中使用的原料相当。

确保理化试验和毒性试验中使用的原料更具有代表性,差异不会带来安全风险。

6.2.5杂质/残留物

除了物质的纯度以外,还必须说明可能存在的杂质/残留物的浓度或含量。

6.2.6溶解度

应说明原料在水中和/或任何其他相关有机溶剂的溶解度。

对于其计算值,应说明计算方法。

6.2.7分配系数(LogPow)

如有,应说明分配系数。

对于其计算值,应说明计算方法。

6.2.8均质性和稳定性

应说明试验条件下检测原料时使用的试验溶液的均质性。

应说明试验条件下原料的稳定性和储存条件。

6.2.9异构体组成

如果原料存在异构体,用作化妆品成分的相关异构体应进行安全评估。

其他异构体作为杂质,应提供相关信息。

6.2.10其他相关的理化指标

如对于可吸收紫外线的成分,应说明化合物的紫外线吸收的波长及紫外线吸收光谱(如UV-VIS吸收光谱)。

6.2.11功能和用途

该原料拟用或已用于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化妆品中的最高浓度等。

如果化妆品原料在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中使用,应该明确提及吸入暴露的可能,并且应考虑吸入暴露的健康危害效应。

此外,此原料作为其他用途(例如消费产品,工业产品)时,所用浓度也应尽可能描述。

6.3矿物、动物、植物、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

6.3.1矿物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料来源;

(2)制备工艺:

物理加工、化学修饰、纯化方法及净化方法等;

(3)特征性组成要素:

特征性成分(%);

(4)组成成分的理化特性;

(5)微生物情况;

(6)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6.3.2动物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物种来源(牛、羊、甲壳动物等)、物种通用名称、拉丁名、种属名称包括物种、属、科及使用的器官组织(胎盘、血清、软骨等);

(2)原产国(地区)等;

(3)制备过程:

萃取条件、水解类型、纯化方法等;

(4)特征性成分含量;

(5)形态:

粉末、溶液、悬浮液等;

(6)特征性组成要素:

特征性的氨基酸、总氮、多糖等;

(7)理化特性;

(8)微生物情况(包括病毒性污染);

(9)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6.3.3植物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信息:

(1)植物的通用名称、拉丁名;

(2)种属名称包括物种、属、科;

(3)所用植物的部分;

(4)感官描述:

粉末、液态、色彩、气味等;

(5)形态解剖学描述;

(6)自然生态和地理分布;

(7)植物的来源包括地理来源以及是否栽培或野生;

(8)具体制备过程:

收集、洗涤、干燥、萃取等;

(9)储存条件;

(10)特征性组成要素:

特征性成分;

(11)理化特性;

(12)微生物情况包括真菌感染;

(13)农药、重金属残留等;

(14)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15)如果是含有溶剂的提取液,应说明包含的溶剂和有效成分的含量。

6.3.4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制备过程;

(2)所用的生物描述:

供体生物、受体生物、经修饰的微生物等;

(3)生物技术的类型/方式;

(4)微生物致病性;

(5)毒性成分包括生物代谢物、产生的毒素等;

(6)理化特性;

(7)微生物质量控制措施;

(8)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对于特殊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其中经修饰的对象(如微生物)或潜在的毒性物质不能彻底去除的,需提供数据予以说明。

6.4香精香料

香精香料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修正案及其相关标准。

7.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

7.1评估原则

7.1.1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应以暴露为导向,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产品安全性。

7.1.2按照风险评估程序对化妆品中的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进行风险评估。

使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有限制要求的风险物质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估结论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采用其风险评估结论,如不同的权威机构的限量值或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7.1.3完成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后,需要排除化妆品产品皮肤不良反应的,在满足伦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或人体试用试验。

7.1.4产品配方除着色剂或香料的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种类相同,且系列名称相同的产品,可以参考已有的资料和数据,只对调整组分进行评估,并确保产品安全。

7.1.5如果产品配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其可能产生系统毒性的作用机制相同,必要时应考虑原料的累积暴露,并进行个案分析。

7.1.6如果产品中所含原料存在于除该类化妆品外的其他产品的显著暴露来源时,如:

其他化妆品、食品、环境等,在计算安全边际值时应考虑其他来源的暴露,并进行具体分析。

7.1.7应针对每个产品编写安全评估报告,妥善保存,及时补充上市后的安全资料。

7.2产品理化稳定性评价

7.2.1应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评价相关理化指标以确定产品的稳定性,保障每批次上市化妆品的质量稳定,一般包括以下参数:

(1)物理状态;

(2)剂型(乳液、粉等);

(3)感官特性(颜色、气味等);

(4)pH值(在何种温度条件下);

(5)粘度(在何种温度条件下);

(6)根据具体需要的其他方面。

7.2.2确认原料之间是否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相互作用,并考虑相互作用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

如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结合相关文献研究资料或理化实验数据,进行评估。

7.2.3对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的理化稳定性及其与产品的相容性进行评估。

可参考包装或载体供应商的安全资料或安全声明等资料,对容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7.2.4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可根据已有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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