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批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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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批业务手册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省级行政区域内艺术品进出口活动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艺术品进出口活动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核心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事项:

艺术品进出口活动的审批。

(二)法规依据

《艺术品经营治理方法》(文化部令第5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三)实施机关

省文化厅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应当同意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批准文书

同意艺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附艺术品进出口名录及图录,盖骑缝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回答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对申报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

复核时刻不超过15日,复核时刻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审批效劳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效劳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效劳。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2.咨询:

3.网上咨询:

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效劳网

4.信函咨询:

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五)咨询处置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关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回答。

2.窗口接待人员关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回答。

3.窗口接待人员关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而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形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答。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关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答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艺术品进出口单位提出申请时,办理人员应当查对以下材料:

1.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记录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记录证书》复印件;

4.艺术品进出口名录(包括作者、国别、作品名称及图片等)、图录,一式两份。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超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

省文化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刻不计入审批时限。

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批准文书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能够依照网上公布的领取期限、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布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五)撤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合法手腕取得批准的;

6.依法能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六)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进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艺术品?

答:

《艺术品经营治理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方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属于艺术品的类别:

1.绘画作品:

造型艺术作品之一。

是指用笔、刷等工具,墨、颜料、油脂、稀释剂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织物等平面上,通过构图、造型、线条、色彩等表现手腕,绘制可视的形象。

依照材料不同,大致分为水墨画、彩墨画、油画、丙烯画、水彩画、水粉画、版画、壁画、素描、漆画等。

2.书法作品:

造型艺术作品之一。

是指用书写工具书写语言文字符号,依照文字特点及其涵义,以其书体笔法、结构和章法写字,创作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

3.篆刻作品:

篆刻作品是指创作者用刻刀等工具在不同材质上创作出的以文字为主或辅有图案的造型作品,中国艺术品中的篆刻作品要紧有篆章、名章、铭文物品、石刻、碑刻作品等。

4.雕塑作品:

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雕刻和塑造的总称。

是指以可塑或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类具有实在体积,并有审美价值的形象。

以材料不同,大致可分为:

泥塑、青铜雕塑、石雕、木雕、砖雕、金属雕塑、玻璃钢雕塑、陶瓷雕塑等。

5.摄影作品:

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并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

6.装置艺术作品:

装置艺术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今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是指艺术家依照展现空间特点,成心识的将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已消费或未消费过的物质实体、进行艺术性地有效选择、利用、改造、组合,形成新的,可供展现的,具有独立审美性质的艺术作品。

7.工艺美术作品:

工艺美术作品,是指创作者以美术技术制成的各类与有效相结归并有欣赏价值的物品。

中国工艺美术作品种类繁多,分十几个大类,数百个小类,品种数以万计。

本方法所指工艺美术作品是指创作者拥有完整高作权的原创作品及其有签名权的限量复制品。

8.有限复制品:

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艺术品:

有艺术家签名或取得艺术家复制授权;复制形式包括版画复制、印刷复制、摄影复制、雕塑复制等。

以下类别不属于本条所称艺术品:

1.手工艺品:

工艺美术品的一种,是指依照图样定单,批量手工制作,手工制作者不享有原创高作权的手工制品。

如依照定单图样要求,手工批量绘制的装饰绘画、陈列用品、礼物、日用品等。

2.工艺美术产品:

是指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如批量印刷的装饰绘画、工业制模的装饰性雕塑、磁器、木器等。

以上工艺美术产品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

3.邮币卡:

属于大量量印刷制品,不属于原创艺术作品及其有限复制品,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内。

4.文物类艺术品:

被列入文物范围的艺术品,适用于《文物爱惜法》,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什么是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答:

《艺术品经营治理方法》所称“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1.从境外入口或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2.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行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现活动。

艺术品经营者在自有经营场所举行的展现活动,和国有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教学、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举行的公益性、交流性、研究性等非经营性展览活动,不属于第2条范围。

(三)艺术品经营有哪些禁止性内容?

答: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1.反对宪法确信的大体原那么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平安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侵害民族风俗、适应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恐怖活动,散步传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固的;

7.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指使犯法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抗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蓄意窜改历史、严峻扭曲历史的;

1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1.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2.伪造、变造或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3.除有合法手续、准予经营的之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位材质的艺术品;

4.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四)艺术品进出口单位是指什么性质的企业?

答:

本规定关于艺术品进出口单位没有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在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取得货物进出口资质的企业,都能够从事艺术品进出口业务。

(五)艺术品进出口的步骤?

答:

1.单位或个人如无进出口资质,应先寻觅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代理其进出口业务;2.艺术品进出口单位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3.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

(六)已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艺术品再次入口或出口时,是不是还需要提交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答:

进出口单位可携带批准文书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不用再次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书全国通用,且利用次数不受限制。

附录

办事流程示用意

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事项

1.一般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2.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

(选2填写)举办□

变更:

时间□场地□作品□

进出口

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系人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电话

原进/出口单位(个人)

原进/出口单位

(个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出口主要国家或地区

进/出口用途

展览□销售□其他□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艺术品类别

及数量

绘画行为艺术雕塑雕刻装置艺术工艺美术设计

摄影观念艺术书法篆刻授权衍生影像新媒体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艺术品进出口图录

艺术品图片

序号:

作品名称:

国别:

类别:

尺寸(㎝):

材质:

数量:

一、各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二、彩色图片尺寸应大致填满;3.图片依照此格式制作光盘,图像分辨率:

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

准予许可艺术品进出口名录

文号:

序号

作品名称

作者

国别

类别

尺寸(㎝)

材质

数量

图片

审批机关盖章年月日

省份/区县艺术品进出口准予许可决定

文号:

申请事项

一般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

(选2填写)举办□

变更:

时间□场地□作品□

进出口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系人

原进/出口单位(个人)

原进/出口单位

(个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出口主要国家或地区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艺术品类别及数量

绘画行为艺术雕塑雕刻装置艺术工艺美术设计

摄影观念艺术书法篆刻授权衍生影像新媒体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2.附件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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