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172761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特点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有关规定分配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

其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为激励科研人员而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第三章编制与执行

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开支范围编制。

(二)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总预算中的企业自筹经费部分应不少于申请的财政资金。

第九条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技项目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第十条采取非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按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技项目预算,并按照要求提供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采取非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确需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经费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拨付科技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实施年限超过一年的,实施期满一年后考核完成年度任务的,可安排绩效支出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实施年限为一年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

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含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项目经费不超过任务书的经费预算20%的,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结余项目经费超过任务书的经费预算20%的,超出部分收回,剩余20%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算并出具相关专项审计,剩余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收回。

省科技厅责令终止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对项目组织清算,剩余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收回。

因项目终止形成的剩余资产,按我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完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三)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五)科研人员要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验收,任务书约定有自筹经费配套的项目,在验收时应报告自筹经费到位、使用与财政拨款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4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