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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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汉中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要求,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壤目标需求和土壤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2%,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5%。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88%,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络。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宁强、略阳、勉县三个重点防控区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深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6年底前,制定我市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卫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

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工信等部门相关数据,依托“智慧汉中”信息平台,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共享。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国土局、建规局、农业局、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健全法制,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四)完善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陕西省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办法,重点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市法制办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国土局、建规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机械加工等行业,汉台区、洋县、勉县、城固县、南郑县5个产粮(油)大县以及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等区域。

公布我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建规局、农业局等参与)

(六)强化执法力度。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

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2017年年底前,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建规局、农业局、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即将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以我市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和高产高效马铃薯产业带等粮食功能区为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试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其它区域2020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市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林业局等参与)

(八)严守生态红线,加大保护力度。

按照汉中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汉台区作为全省重点区,由省级指导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其他各县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在2016年底前完成划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市上将会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九)防控企业污染。

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

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

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

开展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十)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相关县区要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控指标要求。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一)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金属重点防控、重点污染行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上下达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参与)

(十二)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将重度污染的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林地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配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按照中省即将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在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规局、住管局、卫计局参与)

(十四)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规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五)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市国土局、建规局、环保局负责)

(十六)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市国土局、建规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汉台区东郊、西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布点开展土壤理化指标、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

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市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九)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自2017年起,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二十一)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市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工信委负责)

(二十二)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监管。

根据全市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的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并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二十三)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自2017年起,略阳、宁强作为重金属污染国控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市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参与)

(二十四)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市工信委、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二十五)加强工业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安监局、环保局、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参与)

(二十六)控制农药化肥污染。

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到2020年,汉台、勉县、洋县、城固、镇巴、西乡、南郑、略阳8个蔬菜生产基地,要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管局、安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二十九)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生活垃圾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2020年前,实现全市所有县区全覆盖,西乡县实现镇村全覆盖。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市建规局、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保局、国土局、建规局、住管局负责)

(三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

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7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土壤污染类型、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2017年底前,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控要求。

(市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财政局参与)

(三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建规局、农业局、监察局参与)

(三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规局、农业局、财政局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动土壤修复技术发展

(三十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卫计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

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

(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八)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参与)

九、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齐力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九)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规局、住管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加大资金投入。

市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

统筹相关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

各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

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一)提高土壤监测能力。

加强市县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充实监测人员力量、加快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购置土壤采样与分析仪器设备、土壤环境执法检测设备等。

(市财政局、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二)建立奖惩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

推行绿色信贷,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市发改委、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规局、农业局、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四十三)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等参与)

(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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