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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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北海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进入北海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从事市属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市场信用情况的日常统计;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设局汇总。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建设局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情况。

(一)企业经营状况:

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措施备案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

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证上岗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

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阴阳合同”、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人证不符、与被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

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监理企业考核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市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加1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5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工程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如无不良行为记录,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他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在北海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6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他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外地进入北海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

(一)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二)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或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五)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认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较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的;

(三)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四)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六)未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制度的;

(七)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记录资料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三)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四)未实施旁站监理制度的;

(五)监理现场资料由施工单位代为整理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停工的;

(七)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3分。

(一)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二)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并编入项目监理机构的;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四)项目总监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五)未履行竣工验收职责或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六)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八)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一)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二)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的;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外地进入北海企业直接清出北海市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监理业务资格,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章 项目总监考核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

(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五)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六)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

(七)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市级行业协会、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5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三)项目总监被国家、省、市级表彰为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所监理的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在北海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6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第十八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40分。

(一)出让或转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

(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整改或处罚决定,又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10分。

(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二)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三)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四)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五)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六)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八)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九)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二十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二)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三)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四)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五)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七)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3分。

(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省市颁发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未按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详实,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监理行业统一表格的;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七)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八)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

(九)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十)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二)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三)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四)提供个人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

第二十三条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总监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外地进入北海项目总监直接清出北海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总监”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给予半年至两年不得担任项目总监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北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及《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减分单》。

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减分决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六条违规减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由北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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